1、
并建监字[2008]1号
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推动我市各建筑工程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节能规范),现根据《节能规范》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要求,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1、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一个重要分部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不验收不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如需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并经原施工
2、图设计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且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建筑节能设计效果。设计变更手续,应经本工程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的认可。
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编制专项节能施工技术方案。
4、建筑节能工程应提供节能保温材料及设备合格证和复验报告。
4.1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必须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技术性能资料),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签字认可)
4.2对建筑墙体、屋面、地面节能工程所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墙体粘结材料,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和墙体保温浆料实行现场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即施工单位在监
3、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见证取样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试验。)
4.3太原地区建筑节能工程应对建筑外窗、幕墙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按照节能规范进行相应的材料进场验收和现场复验。
4.4保温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见证取样送检复验应编制见证取样送检复验的策划书(或计划书)。策划书(或计划书)应写明送检项目,送检材料、设备类别和送检取样数量。取样数量应按节能规范有关规定确定。取样见证检测策划书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经项目总监认可和建设单位确认,并
4、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节能检测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5、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墙体、屋面、地面、门窗、幕墙工程应按节能规范明确规定的部位、项目、内容进行隐蔽验收,并应填写节能隐蔽验收记录。对相应设备应随施工进度和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和内容进行隐蔽验收和记录,并均应提供必要的图像资料。
6、建筑节能工程按照节能规范要求应实行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即对外墙节能构造实施钻芯取样抽检,和对建筑节能外窗气密性实行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数量和部位,检验方法应按节能规范要求进行。
7、建筑节能工程应对其采暖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空调与采暧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配
5、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低压配电系统进行性能检测,其主要系统检测项目及要求应符合规范规定。系统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节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出具检测报告。
8、建筑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应对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和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建筑能源管理系统进行测试与验收。
9、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节能规范规定。
10、建筑节能工程应按节能规范规定,对其施工质量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提供全部验收资料,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并单独组卷。
1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一日
抄报:市建管委马兆庆副主任、崔学锋总工
抄送:市建管委建管处、科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