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本)工程名称: 翰隆国际小区二期(G3、G9、F3#楼) 委托单位: 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 安达市隆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4 年 4 月 2 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单位:(甲方)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检测单位:(乙方)安达市隆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和诚实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工程质量检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工程名称:翰隆国际小区二期(G3、G9、F3#楼)建设单位:大庆市正大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地点:安达市南横街至南环路,孺子牛路
2、至奔牛路建设规模: 35118.28 ; 投资额:4279 万元计划开竣工日期:2014年 4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0 日二、按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填写材料、样品名称、规格、型号、进场数量、材料厂家和制作(或出厂)日期、委托日期,配合比等技术条件及要求试验项目必须填写清楚。同时还要填写见证员姓名、单位、编号、盖见证员章。三、委托检测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是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之日止。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合同要求乙方按时提交检测执行;2、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的原材料进场
3、情况报乙方,并应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取样;4、甲方应按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2000】211号)和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现场建筑材料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办法(黑建监【1998】5号)的规定,对送样检测项目进行“见证取样”;对现场检测项目要按形象进度,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现场检测并给予积极配合;5、试验样品的取样、加工,由甲方负责。五、乙方的权力和义务1、乙方必须按照工程材料检验周期的规定时限向甲方提供科学准确、完整有效的检测报告;2、乙方对甲方委托的检测项目因故不能检测时,可按规定委托外检,但乙方应派人参加检测,并对外检报告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负
4、责。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优先安排合同内单位的试验、检测。在议定时间内签发试验报告单。4、乙方的检测人过程,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方法进行,其检测结果,必须项目齐全、数据可靠、结论明确,具有法律效力,负有法律责任。六、补充条款:以上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条款附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尽力协商解决或提交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节、协商、调节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时间: 2014 年 4 月 2 日甲 方:印章 乙方: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