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本行业务品种,规范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根据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与银行对公授信额度管理作业指导书等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为本行设计发行的“金梅花”品牌、“珠联璧合”品牌及其他各类封闭式理财产品。 第三条 可办理质押的理财产品为本行保本类理财产品,以及内部风险等级评定所确定的风险等级为中低级及以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但本行有明确规定不得质押的理财产品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为客户以其认购的本行设计发行的理财产品为质押担保,由本行为客户自身提供的授信业务。本行
2、不接受以第三人认购的理财产品为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申请。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冻结的理财产品不得作为质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客户包括对公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本行理财产品质押非小企业授信业务的产品开发、制度建设、业务监督检查。 第七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权限范围内本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审批,并负责本行理财产品质押小企业授信业务的产品开发、制度建设、业务监督检查。 第八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权限范围内本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审批,并负责本行理财产品质押个人授信业务的产品开发、制度建设、业务监督检查。 第九条 总
3、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授权管理和风险分类。 第十条 各经营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办理,以及在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内办理理财产品质押冻结、解冻、质物封存等。 第三章 业务要素 第十一条 质押期限。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期限不受理财产品到期日限制,但办理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申请同时需开立保证金账户,理财产品到期后资金必须转入保证金账户,并与客户签订保证金协议,若授信业务未到期则以保证金形式继续冻结。 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期限在质物到期日(或最近一个提前终止日)以内按需确定,若用多种期限理财产品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或最近一个提前终止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如若我行宣布理财产品提前终
4、止,客户应无条件提前还款。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根据银行对公授信额度主控程序规定,保本类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为本行低风险业务,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非保本类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按照本行敞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要求办理。 本条仅适用于对公客户,不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十三条 质押率。保本类理财产品质押率为不高于90%,内部风险等级为低级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质押率为不高于80%,内部风险等级为中低级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质押率为不高于70%。质押率只计算理财产品购买本金,理财产品收益不计入质押率计算公式。 第十四条 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还款方式按照具体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执行。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还本付息方
5、式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期还本付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等方式。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 客户申请办理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除按照对应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客户基础资料和业务资料外,需提供拟出质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等)。 第十六条 业务办理 信贷经营部门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授信业务尽职调查的有关要求,对业务进行初审,并审查质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对不具备授信资格或不符合相关授信业务办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授信业务具体要求办理,在对公客户业务申请同时开立相应的活期保证金账户,用于理
6、财产品到期回款。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审核质押率。通过审批后与申请人签订相关业务主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并由柜面做质物冻结止付手续。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质押 (一) 质押权利凭证的核验 信贷人员填写质押权利凭证核验登记单,柜面人员依据质押权利凭证核验登记单,对“质押权利凭证”进行核验。 (二) 质押权利凭证表外记账 柜面人员负责在理财产品销售系统中办理质押物冻结手续,通过冻结止付交易,将“质押权利凭证”冻结止付,对公客户到期回款账号改为该笔贷款对应保证金账号,个人客户到期回款账号改为本行信贷资金过渡户账号,同时登记表外账。系统打印质物债权冻结证明及收据在个人客户签字后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一并封存
7、,对公客户加盖印鉴后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一并封存。 (三) 质押权利凭证保管 “质押权利凭证”在贷款业务存续期间的保管按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保管管理办法(宁银发2012226 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放款审核 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放款审核部门除按照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条件进行放款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方面: (一) 是否具有已冻结“质押权利凭证”的相关冻结封存证明; (二) 理财产品质押率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 是否具有出质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第十九条 业务到期解质押 授信业务到期后,客户正常结清或兑付,则由客户经理发起申请,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审批后,在相关系统中办理质押物解质押手续
8、。个人客户业务结清后,取消办理理财产品冻结时按个人客户开设的本行信贷资金过渡户分户,理财产品到期后正常兑付至客户结算账户。对公客户理财产品如未到期则解冻结时由柜面将到期回款账号改回客户理财产品购买账号,如理财产品已到期进入保证金账户并签订保证金协议对,由客户经理根据相应管理办法为客户办理资金转出及保证金销户。 若贷款业务到期未正常结清,则理财产品到期后兑付款项用于归还所质押授信业务,多出部分退还至客户结算账户,不足部分继续按逾期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贷款逾期处理 自贷款逾期次日起,经办个人客户经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个人业务部申请提前支取理财资金,对公客户经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金融市场部申请提前支取理财资金,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前支取理财资金用于还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