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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1、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即贴现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按介质的不同,分为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是指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纸质汇票凭证签发的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是指依托人民银行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签发的汇票。 第三条 商业汇票

2、贴现按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的商业汇票贴现(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商业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纸质商业汇票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在贴现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允许的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期限内,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贴现利率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银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确定。 第六条 各级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贴现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按照

3、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按照一般法人信贷业务流程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C3)、贸易通系统办理。 第八条 商业汇票贴现的会计核算按照银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二)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 (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条 在银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4、件: (一)依法成立,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具有承兑业务资格; (二)在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如运输单据、仓储单据等); (五)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符合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可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应提供其他发票及税务部门减免增值税的有

5、关文件; (六)贴现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贴现行已有客户第(二)项资料的,办理贴现业务时可不再要求贴现申请人重复提供。客户提供的第(二)、(四)、(五)项资料原件,经客户签字,银行审查确定无误后可留存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对于第(四)、(五)项资料,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应在原件上注明“已在银行办理贴现”字样。 第十二条 贴现调查 (一)贴现行客户部门受理贴现申请后,负责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真实性; 2.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其他途径查询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增值税发票的

6、真实性; 3.申请人是否为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4.承兑行是否经我行授信。 (二)会计部门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审核和票据查询,对票据真实性负责,并在《商业汇票(纸质)审验意见表》(附件2-1)或《商业汇票(电子)审验意见表》(附件2-2)上签署意见。 1.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审核与查询: 票面要素审核。主要核实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汇票要素是否齐全,记载事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和规范;背书是否连续,手续是否完备;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票据查询。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2

7、.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审核与查询: 会计部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票据要素信息进行核对,核实汇票要素是否齐全,记载事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并查询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处于“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等可贴现状态下。 (三)对于新客户首笔贴现或单笔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贴现业务,贴现行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查询的,可到承兑行进行实地查询。 第十三条 贴现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或履行信贷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下同)对贴现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票据是否经过审核、查询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贴现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

8、贴现业务,按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已解押的除外)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七)对汇票真实性有疑问的; (八)汇票贸易背景不真实的; (九)承兑附有条件的; (十)本营业单位承兑的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 (十一)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客户部门根据用信管理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合同,履行放款审核程序,交会计部门办理贴现手续。 第十七条 实付贴

9、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八条 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会计部门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异地的,为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贴现行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7日向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九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拒付,贴现行会计部门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客户部门,由其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

10、三章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二十条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贴现申请人和商业汇票承兑人原则上均应为辖内(即在受理贴现业务的一级分行管辖范围内)客户。贴现申请人应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根据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贴现申请人授信情况,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银行对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已授信。 第二种类型:银行对承兑人已授信,对贴现申请人未授信。 第三种类型:银行对承兑人未授信,对贴现申请人已授信。 第二十一条 对第一、第二种类型要重点把握承兑人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 (一)承兑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

11、他经济组织; 2.承兑人为以下三类客户之一: (1)行业重点客户或总行核心客户或一级分行核心客户; (2)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的客户; (3)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注册资本达不到10亿元的,母公司应为行业重点客户或总行核心客户或世界500强企业; 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4.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兑付票款能力; 5.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贴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3

1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 4.持有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十二条 对第三种类型要重点把握贴现申请人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 (一)承兑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在辖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3.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4.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到期兑付票款的能力。 (二)贴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贴现申请人为以下三类客户

13、之一: (1)行业重点客户或总行核心客户或一级分行核心客户; (2)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的客户; (3)贴现申请人为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注册资本达不到10亿元的,母公司应为行业重点客户或总行核心客户或世界500强企业; 3.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具有兑付票款的能力; 5.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 6.持有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十三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控制在客户授信额度

14、内,并落实有效担保。对于第一、第二种类型,原则上占用贴现申请人的授信额度,贴现申请人授信额度不足时,经与承兑人开户行协商,可占用承兑人授信额度。由承兑人或贴现申请人提供担保,承兑人或贴现申请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可以免担保。 对于第三种类型,占用贴现申请人的授信额度,由贴现申请人提供担保,贴现申请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可以免担保。 第二十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除按照《 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二)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 (三)交

15、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如运输单据、仓储单据等); (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符合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可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应提供其他发票及税务部门减免增值税的有关文件; (五)贴现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于贴现行已有资料的,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客户提供的第(三)、(四)项资料原件,经客户签字,银行审查确定无误后可留存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应在(三)、(四)项资料原件上注明“已在银行办理贴现”字样。 第二十五条 贴现

16、调查 (一)客户部门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承兑人、贴现申请人是否具备规定条件; 2.商品或服务交易是否真实合理,发票与交易合同是否衔接,拟贴现汇票是否为该贸易背景下票据; 3.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其他途径查询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 4.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正常,销货款回笼是否顺畅,承兑人是否具有到期兑付汇票资金的能力; 5.对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客户部门双人持查询查复书向承兑人进行当面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由承兑人在查复书上注明“此商业承兑汇票确系我单位承兑”字样,并加盖公章;未经实地查询核实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一

17、律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6.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是否落实了足值有效的担保措施。 (二)会计部门负责对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要素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在《商业汇票(纸质)审验意见表》(附件2-1)或《商业汇票(电子)审验意见表》(附件2-2)中签署意见。 对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主要审核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汇票要素是否齐全,记载事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和规范;背书是否连续,手续是否完备;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票据要素信息进行核对,核实汇票要素是否齐全,记载事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并查询电

18、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处于“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等可贴现状态下。 第二十六条 贴现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贴现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并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二)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票据贴现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承兑人是否具有到期兑付汇票资金的能力; (四)是否按规定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查询; (五)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贴现审批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贷审会或合议会审议,有权

19、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可不经贷审会或合议会审议的,直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已解押的除外)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已收到承兑人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 (七)处于公示催告期间; (八)对汇票真实性有疑问的; (九)汇票贸易背景不真实的; (十)承兑附有条件; (十一)粘单不符合标准; (十二)追索权存在权利限制; (十三)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根据用信

20、管理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合 同,履行放款审核程序,交会计部门办理贴现手续。 第三十条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会计部门委托承兑人开户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异地的,为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贴现行应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7日办理委托收款。 第三十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如果遭拒付,贴现行会计部门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规定

21、进行管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三十三条 贴现行行使追索权,应以全体被追索人为共同追索对象,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按照贷后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贴现行还应密切关注贴现申请人、承兑人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对出现重大预警信号的,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查询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不得以边贴现边查询方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三十六条 经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应暂停其办理贴现业务资

22、格,经整改报上级行同意后方可恢复办理: (一)对未以商品或服务交易为基础进行贴现的; (二)越权办理贴现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的; (四)经办行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丧失,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 (五)监管部门或上级行认为需要暂停其办理贴现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 严禁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出具银行担保。他行担保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我行申请贴现,应向担保机构进行核实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汇票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是指票据贴现利息由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买方承担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办理商业汇票买方付息贴现业务,除贴现利息需由买方在汇票贴现前汇入或存入贴现行外,其他贴现业务行为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银行可接受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具体要求按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其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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