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等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和实施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2、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第四条 【检测业务范围】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见附件一)必须由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五条 【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第六条 【检测机构的性质和分类】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 【资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组织考核,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4、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向申请单位提供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资质复查】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申请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新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测资质。第十一条 【证书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资质变更】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委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5、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定书面委托合同。第十四条【试样】委托方提供试样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取样,并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还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第十六条【检测报告】委托方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第十七条 【检测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对其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责任。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6、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回避】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和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九条 【不合格及不良记录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 【存档】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账
7、。第二十一条 【从业】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见证取样类检测机构不得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专项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具有能满足质量检测需要的设备和仪器,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等检测机构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具有固定的实验室。第二十二【指定委托】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委托方指定检测机构。第二十三条【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部门。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上报检测不合格事项;(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可靠;(六)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七)检测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及其培训情况。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行政
9、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封存试样、封存有关检测资料。(四)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其检测能力。第二十六条 【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十七条 【对无资质检测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检测资质擅自承担须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业务,其检测报告无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八条 【处罚】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
10、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二十九条 【处罚】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万元罚款;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处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对委托方
11、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委托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收费】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缴纳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向委托方明示。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合
12、同约定收费。第三十四条 【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月日起施行。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一、专项检测(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GB50202-4.1.5,4.1.6);2、桩的承载力检测(GB50202-5.1.5);3、桩身完整性检测(GB50202-5.6.3);4、锚杆锁定力检测(GB50202-7.4.52)。(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GB50203-4.0.13,5.2.1,11.0.4)(GB50204-7.4.1);
13、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GB50204附录E);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GB502049.3);4、预应力张拉力、回缩量检测( );5、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GB502108.2.4);(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质量检测(GB502109.1.2);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GB502109.1.2);(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GB502055.2.4);2、钢结构防腐涂装检测(GB5020514.2.2)。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GB502056.3.1附录B);4、钢网
14、架结构的变形检测(GB5020515.0.1附录G)(五)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GB503396.3);2、综合布线系统检测(GB503399.3);3、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GB5033910.3)。(六)室内环境检测1、室内空气中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测(GB50325);2、土壤氡含量指标检测。(GB50325)(七)防雷系统检测建、构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检测(GB50303-2002 24.1.2)。(八)建筑节能检测1、建筑门窗隔热保温性能和安装性能检测;(GB5021013.0.6)2、通风与空调设备及风管系统安装检
15、测;(GB5024311.2.1,13.0.13)3、室内采暖系统检测。(GB5024214.0.2)二、见证取样检测(1-6项为必备项目,710项为选择项目)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5、简易土工试验6、防水材料;7、混凝土掺加剂。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测; 9、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检测;10、沥青、沥青混合料检测。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
16、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17、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五)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智能化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六)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环境检测或化学分析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七)防雷系统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电气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八)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节能相关专业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最新范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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