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销售合同 甲 方:苏州市光华集团 苏州太湖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综艺开元广场 乙 方:苏州市同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东吴北路1号1楼 甲方为苏州市甪直镇“紫竹园●名人居”项目(地名及项目名称均为暂定名,下称该项目)之合法发展商,乙方为具备丰富营销经验之房产代理商。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该项目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俟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任条款 1.1 该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详见附件一),甲方已通过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部分),编号为
2、 。 1.2 该项目总计可售建筑面积为16641.51平方米。(具体房型、面积等详见附件二) 1.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的期限如下: 自签定本合同之次日起12个月时间; 1.4 乙方为该项目之独家销售总代理,在代理期间所进行的一切销售均计入乙方销售率。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人销售该项目。 第二条 销售底价 2.1 甲方同意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的代理底价为: 人民币5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毛坯); 乙方将根据上述代理底价制定各套房屋销售底价表(详见附件三)。 2.2 如甲方需优惠销售部分房屋,应给予乙方书面确认,如优惠价格低于销售底价表
3、价格的,低于部分由甲方承担。 2.3 该项目对外销售价格由乙方制定后报甲方确认,乙方需保证对外销售价格不低于销售底价表价格。 第三条 乙方销售收入的计算和支付 3.1 甲方同意乙方销售收入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该项目实际销售总价(即买家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下称预售合同)确认的合同总价)的2%(下称佣金); 2) 该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平均售价超出代理底价的溢价部分(下称溢价分成),溢价部分甲方得60%,乙方得40%; 3) 如遇凡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低于底价成交的状况,双方应按实际成交价结算,但此类情况不计入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整盘均价决算 4) 乙方将根据上述溢价
4、制定各套房屋价格表(详见附件四),供双方结算时参照 3.2 当买家签署预售合同并支付首期楼款时,视作销售成功,乙方即可将该套房屋纳入结算范围。 3.3 乙方销售收入按套进行结算,每个月为一个结算期,甲方应于每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乙方当月应得佣金。乙方应得之溢价分成甲方应在该套房屋全部楼款到帐后按月结算支付乙方。 3.4 预售合同签订后,如卖方违约,甲方仍应按照预售合同确定的价格计算乙方销售收入并支付予乙方。 3.5 预售合同签订后,如买方违约,买方支付之违约金甲、乙双方各半收取。如买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有义务重新销售该套房屋。 3.6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则乙方
5、有权在结算日后第二十日起,收取买家支付之楼款冲抵乙方应得之销售收入。 第四条 销售指标 4.1 销售期满后六十日内乙方必须完成本合同第1.2条规定的该项目全部可售总面积的90%。 4.2 甲方同意:如在甲方将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交乙方之日起5 月内乙方已完成该项目全部房屋销售的,甲方应在销售全部完成之日起 十 日内给予乙方奖励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 4.3 预售合同签订后,如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仍视作乙方已完成了该套房屋的销售。 第五条 广告及市场推广费 5.1 为了保证项目销售工作顺利推进,甲方承诺在整个市场推广过程中将投入不低于项目总销售金额1%比例的
6、推广费用(不含售楼处建设装修、设备设施配套与样板房、样板围合的投入费用) 5.2 推广费用待乙方委派本项目负责人员进驻现场提出具体的推广方案后报甲方审批后操作; 5.3 甲方特许乙方将乙方公司名称、标志等相关图文加印于广告等推广文件上。 第六条 乙方之责任 6.1 按甲方提供之项目资料,根据正常情况协助甲方制定出有效的整体销售方案,并依据此方案,尽力为甲方推广和发售该项目。 6.2 为该项目市场定位、客层客源定位、开盘时间、价格及各种广告宣传渠道的选择提供专业意见。 6.3 参与销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甲方提出规划设计、房型设计及售楼处建设等建
7、议。 6.4 该项目正式对外销售之日(下称开盘)前30日内向甲方提供乙方销售企划人员配置表、项目媒体计划及项目销售计划。 6.5 根据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制定和调整该项目之销售策略、销售价格,并报甲方书面确认。 6.6 负责该项目楼书、推广宣传单、模型、效果图、展览板、电视广告宣传片、认购书、认购须知及有关销售资料的制作及发布工作。 6.7 经甲方同意后,筹备有关项目之展销会,协助设计并安排展销场地内各种布置、摆设。 6.8 负责销售指标的完成及每期销售资金的到帐的督促工作,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销售、交易、贷款、收款、办证的情况。 6.9 负责乙方销
8、售人员招聘、工资、奖金、福利等。 6.10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修改甲方审定的预售合同的任何条款。 第七条 甲方之责任 7.1 甲方应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7.2 甲方应保证在乙方代理销售期内,不得将已由乙方代理销售的房屋另行出售、出租或抵押。 7.3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a) 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 该项目房屋的总平面图及景观总平面图; c) 标准层平面图及户型平面图; d) 该项目房屋的结构、房屋装修、设备标准的说明书; e) 工程进度表; f) 对外销售拟
9、采用的预售合同范本; g) 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书。 7.4 甲方需提供乙方位于甪直镇“紫竹园●名人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 平方米、照明、临水、临电配套到位的现场售楼处一间,并提供直线电话2门和其他基本办公设施,在苏州市区内也需提供接待点一个。 7.5 在销售期限内收到乙方提供的意见时,应在要求时限内就乙方意见作出答复,并以甲方指定人府曼丽签字并加盖公章形式认可。 7.6 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代理销售收入。 7.7 负责该项目的宣传推广过程中一切对外合同文件的签署。 7.8 甲方应指定专人张海玲协助乙方进行策划、宣传和销售。 7.9
10、 甲方改变销售时间,须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代理周期相应顺延。 7.10 一切有关该项目之其他合同文件均须由甲方签订,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均属无效。 7.11 负责在售楼处安装POS机并由甲方指定财务人员负责统一收取购房客户的定金、全部购房款。收款凭证由甲方提供。 7.12 甲方指定专人审核样本合同,并在乙方与客户签约、办理合同交易登记、银行按揭手续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 7.13 若甲方未能在指定日期提交资料并履行以上之责任,则该项目开盘日期顺延,造成一切损失与乙方无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7.14 交房日期定为 年 月底,届时甲方应办好一切入户手续并按时 交房。交
11、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因甲方交房延期或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客户退房,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仍应结算乙方的销售收入。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将约束双方及各自继任者,并保障其利益。 8.2 如乙方因非甲方原因无法完成本合同第4.1条之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作违约处理,乙方应相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8.3 甲方逾期结算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双倍支付乙方全部应得之销售收入。 第九条 合约的生效和争 9.1 本合同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9.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执行或另行商议。 9.3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件 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附件之约定。 甲 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 方:苏州市同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200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