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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木耳相关的贸易合同.doc

1、合 同 合同号:CH9001   合同签订日期:2011/6/23   合同签订地点:日本   卖方:湖北随州木耳批发商行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公司所在国:中国   电话:86 722 4813503   传真:86 722 4813503   买方:日本大阪食品公司   地址:日本大阪市淀川区西中岛   公司所在国:日本   电报:06-6886-0802   传真:06-6886-0802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 ]FOB或[ ]CFR或[ √]CIF或[ ]FCA或[ ]CPT或[ ]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2、   1.商品名称:椴木木耳   2.品质/规格:一级   3.单位:克   4.数量:100万袋   [允许在金额及数量上有5%的损溢,由[ ]卖方或[√ ]买方选择。   5.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0.5USD/袋 6.总额: 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5%,则应对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   7.原产国及生产国:中国 8.运输标志:椴木木耳 CH9001 武汉港 C/NO.1-1000000   9.装运   9.1 装运时间:20110715   9.2 装运港:武汉港   9.3 卸货港:大阪   9.4

3、 [ ]允许,或[ √]不允许转运。   9.5 [√ ]允许,或[ ]不允许分批装运。   9.6 最终目的地:大阪   10.支付条款   10.1 支付方式   (1)信用证   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湖北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USD500000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价款,即USD250000。     [√ ]10.1.1 即期付款   买方应于   [√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5日   [ ]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   通过湖北随州银行,以[ ]电传,[√ ]SWIFT,[

4、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USD1000000的即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1个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 ]10.1.2 延期付款   买方应于   [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5日,[ ]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通过_____湖北随州_________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USD1000000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凭[ ]即期 ,[√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

5、知或多式联运单据,[ ]提示单据,进行[ ]承兑, [ ]延期付款,[ ]议付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1个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2)托收   凭单付款(D/P)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所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10.2 有关单据   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   向湖北随州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 √]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湖北随州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并注明[ √

6、]运费已付或[ ]运费待付。   [ ]2)签发给____________(银行)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 [ ]预付,[ ]已付或 [ ]待付, 通知____________(银行)   [ ]3)多式联运单据   [ ]4)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 ]5)铁路运输单据   [ ]6)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   1)商业发票   2)[√ ]保险单 [ ]保险凭证   3)由湖北随州(银行)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4)原产地证明 [ ]FORM A(普惠制原产地证)   5)装箱单   6)重

7、量单   10.3 银行费用   依照根据上述 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   [ √]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   [ ]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 ]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   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11.交货条款   11.1 包装   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分、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   如果待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危险品,卖

8、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   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11.2 装运条款   11.2.1 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5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

9、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   11.2.2 如果是在FO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   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害和/或损失负责。   11.2.3  货物装

10、运后,卖方应随船将下列单据的副本一式两份发送给买方:   (1)海运提单(或根据10.2条第2款要求的其它运输单据)   (2)商业发票(分批装运时须注明装腔作势船批号)   (3)装箱单   (4)重量/数量   (5)原产地证书   (6)由出口国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发货日指提单日,航空运单日期,铁路发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日期。     12.保险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平安险,或[ ]水渍险,

11、或[ ]一切险。  13.检验   13.1 交货前检验,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境、重量、包装、安全、卫生及健康要求根据   [√ ]本合同中的规定,或   [ ]____________标准,进行检验。   上述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必须出具的单据之一。   检验机构;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买方应在检验前向卖方发出检验通知,以便卖方有充足时间参加检验,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参加检验。如果买方及时通知而卖方不参加。则检验可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1

12、4.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因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旱灾、冰雹、风或其他该方当事人无法控制,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免责。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条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不迟于1天向另一方发送由有关机构或某一中立且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天,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的履行或终止。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月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终止,则任一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且不能对解

13、除合同有关的损失要求赔偿。 16.延迟赔偿   16.1 如果买方在到期时未支付价款,则其有义务向卖方支付未付价款及逾期利息,利率按从到期日至实际支付日以息1%计算,该逾期利息应按卖方要求支付。   16.2 未及时开具信用证   如果买方因为自身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开具信用证,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期,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开信用证每1日收取信用证金额1%的比率计算,但罚金不能超过买方应开而未开信用证总金额的50%。 16.3 未及时交货   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所有或部分货物(包括达成一致的文件),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期,则卖方应向买方支

14、付罚金、罚金应按迟交货物1天收取迟交货物总金额的1%计算,但是,罚金不能超过迟交货物总金额10%。     17.终止合同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终止:   (1)通过双方共同书面协议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协议后7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应给另一方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   18.税收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本合同的中方来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

15、有税收应由本合同的日方支付。   所有税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准。   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的条款应依照国际商会提供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予以解释。   21.仲裁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有关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或终止的问题应最终通过仲裁来裁决,排除通常的法院对争议做出判决。   为了以仲裁来裁决争议,案件应提交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   [ √]日本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应在日本进行。   22.

16、通知   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有专人送交,传真、电传发送或航空快件寄送,当在合同抬头指定的地点由合同方派专人送交时,或合同方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送,则发送日后一天,或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则另一方收到信函时,通知应被视为送达。 23.其他   23.1 附件应构成本合同不可缺少一部分   23.2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文件用中文   23.3 生效日期   本合同应生效于从双方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日起。   上述条款由买方和卖方协商同意,买方、卖方签字如下。 买方:日本大阪食品公司 卖方:湖北随州木耳批发商行 日期:2011/6/23

17、 日期:2011/6/23 国际贸易合同 合作组: 一组:范艺 黄程程 张雅涵 吴舒宁 何川江 姜鸿利 二组:代绍磊 张欣桐 亓美玲 王东 莫小迪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

18、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

19、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

20、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

21、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

22、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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