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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doc

1、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得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就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得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二章 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司

2、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如选用得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得起重机械进场、使用。严禁使用转租得起重设备。  第四条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得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得营业执照; 二、所用起重设备得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得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得特种工种

3、操作证。 第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 起重机械得安装与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 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各单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一、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得权利与责任; 二、安装单位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得安装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 三、起重机械得统一编号;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安装单位得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与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得安全技术交底等; 七、辅助起重机械

4、得定期检验证明与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八、安装单位办理得《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得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安装单位编制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与拆除方案与技术措施,确保方案符合现场得实际情况与安全生产得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所需得条件,按照产权单位提供得起重机械基础技术要求,制定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基础施工完毕按照北京市《塔式起重机基础检查记录》(表AQ-C8-1—2)、《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表AQ-

5、C9-1-3)组织验收,并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得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得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 第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拆装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与调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确保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各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产权单位与安装单位按照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施工升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共同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得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验收合格后填写《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初检合格与复检验收通知单》(附表二)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验收合格后,项目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得要求,填写《施工

6、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报监理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程序见附表三) 第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后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得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与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应向工程所在地得区县建委进行使用登记。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使用登记得网上申报工作,各单位负责到区县建委申报。使用登记完成后应将使用登记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得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 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7、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各单位与产权单位要共同对机组人员与信号指挥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与相关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表AQ-C8—2),运行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她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与相关负责人报告。《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表AQ-C8—2)填完后每月报项目部进行存档。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得,拆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8、使用。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得安全检查与设备得维修保养,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备案.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得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得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时,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群塔作业方案”,确保塔式起重机得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得要求。 第十九条 塔式起重机回转半径内有高压线得,项目部应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搭

9、设绝缘防护架. 第二十条 施工升降机与物料提升机首层进料口设防护棚,各层卸料平台防护门及梯笼保险、上下限位、制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与物料提升机基础下方严禁有积水,塔式起重机基础四周必须设防护栏杆。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电动吊篮严禁两人以上同时作业,保险绳必须单独设置,严禁固定在悬挑梁支架上,作业人员严禁中途上下吊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没有签订设备租赁合同,起重设备进场安装、使用得,每台设备处罚项目部10000元,处罚项目负责人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凡验收手续不齐全,现场投入使用得,每台设备处罚项目部5000元,

10、处罚项目部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没有办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现场允许其进场安装得,每台设备处罚项目部5000元,处罚项目负责人500元,并责令其停止安装。 第二十六条  凡发现劳务分包企业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得,每台设备处罚项目部5000元,处罚项目负责人5000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现场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得行为,按照公司《文明安全施工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使用得安全表格均采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中得标准表格.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北京城建六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

11、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金 设备名称 设备数量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北京众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00万元 塔吊 4台 赵振斌 2 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600万元 塔吊 70台 周树明 3 北京市宏丰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塔吊 10台 穆兰义 4 北京龙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00万元 塔吊 12台 唐登仕 5 北京住六欣意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000万元 塔吊 20台 刘淳 6 北京首建兴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塔吊 8台 李景峰

12、 7 北京华云远征建筑有限公司 50万元 塔吊 14台 肖玉茂 8 北京兴华佳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60万元 塔吊 25台 杨海林 9 北京众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00万元 外梯 3台 赵振斌 10 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600万元 外梯 30台 周树明 11 北京住六欣意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000万元 外梯 12台 刘淳 12 北京首建兴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外梯 24台 李景峰 13 北京戎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外梯 28台 肖广民 14 北京腾

13、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外梯 7台 刘龙飞 15 北京金洲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100万元 外梯 20台 张建林 16 北京天润新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外梯 20台 关长生 17 北京龙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00万元 电动吊兰 1000台 唐登仕 18 北京志鹏博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00万元 电动吊兰 400台 高志炎 19 北京腾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0万元 电动吊兰 1000台 刘龙飞 附表二 塔式起重机 初检验收与复检验收通知单 施工升降机 验收编号:

14、工程名称 设备编号 产权单位 安装高度 安装单位 安装时间 检测单位 检测报告编号 我单位使用得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已于   年 月 日安装完毕,于   年 月  日初检合格,现报公司复检。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复检结论 复检 人员 签字 备注 附表三 起重设备验收程序 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办理使用登记 报监理进行核验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复检验收 总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产权单位、安装单位联合进行初检验收 特种设备检测合格 安装单位自检 起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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