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商代理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托方):季凤全(23010519640516233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为该公司在伊金霍洛旗“万力太阳城”项目,总招商建筑面积东区约20万平方米,西区约28万平方米招商代理委托事宜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项目: 项目名称: 伊旗“万力太阳城”以下简称该项目。 位置: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东区招商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西
2、区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另行商定。 第三条 委托内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为该项目进行招商。(东区2012年12月18日部分区域开业,2013年10月整体开业)。 第四条 甲方的负责内容: 1、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本案基本情况和数据,如乙方招商、策 划、宣传数据等,并及时进行广告媒体(双方认可)的发布。 2、配合乙方在合法有效代理期间签订招商合同以及商家各项 收款等事宜。 3、负责安排专人与乙方进行招商对接和招商销控、招商基础工 作的建立、客户资源的整理、招商档案管理等工作。 4、负责工程不完善之处的施工,达到商户进场装修开业的条件。 5、负责提供招商
3、接待中心和接待中心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 第五条 乙方服务内容 1、乙方对伊旗“万力太阳城”项目按甲方确定的商业业态定位开展招商工作(对部分业态乙方征得甲方许可后可以变更)。 2、乙方配合甲方对招商所需的策划宣传、广告媒体、企划之设计工作。 3、乙方对招商接待中心的包装设计、布局等诸项准备工作提出建议,促使本案顺利开始招商工作。 4、乙方负责完成客户签约和协助甲方财务收取定金及商铺租金收取工作。 第六条 费用分配: 1、甲方:外地举行招商新闻发布会、招商手册、招商单页、媒体广告、开业庆典活动等重要事项所需的费用。以上费用
4、由甲方负责。 2、乙方:招商策划人员和招商人员的薪资、提成、补贴、奖励、 保险、补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以上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招商租赁价格: 项目的招商租赁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后实施。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招商租赁价格,经甲、乙双方签字确定后执行。乙方可以根据招商需要对部分商铺价格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租赁总金额不能低于双方确定金额。 第八条 招商费用的确定: 1、考虑项目的特殊性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乙方不收取策划费。乙方招商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招商费、通讯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意向性主力商家或大的品牌商家需到项目考察、签约等如需发生住宿费、招待费、交通
5、费等由甲方负责。 2、甲方整体按乙方完成招商每平米人民币50元支付乙方招商佣金,作为乙方招商费用。此费用在甲方与商家签订合同,并收取甲方规定或甲方同意缴纳的定金后,甲方15日内给乙方计提人民币15元/㎡,但计提佣金额度不能超出商家缴纳定金额度的15%,在甲方收到商家合同约定的首次全额租金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人民币35元/㎡。 第九条 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如果涉及甲方内部资料、相关资讯内容以及关键信息等事宜,乙方有保密义务。并对甲方独有的竞争策略,信守沉默的原则。如因乙方泄密,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2、乙方在对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所运用的有关核心知识资
6、料之版权或技术专有权,属于乙方所有之知识产权,只能由甲方内部使用,非经乙方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乙方招商费,每逾期一天,甲方须支付应支付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乙方。若甲方逾期10天仍未支付应该支付乙方之合同款项,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即时付清应该支付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内已完成部分的招商费及滞纳金。 2、非甲方原因,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或三个月内乙方无招商成果,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支付给乙方相应费用。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
7、 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增减之条款,均应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2、一方违约并承担责任后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争议: 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异议或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签署及盖章后即时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内容如有增减及修改,经双方同意后,可另签定合同附件或补充合同,其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 乙
8、方(盖章): 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代表(签字): 签署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
9、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
10、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
11、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
12、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