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休宁县海阳镇枫林丽景二期2幢S—11室,建筑面积 90.19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 壹 年,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月__日止。经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12000 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
2、按每季度支付即 ¥3000元, 大写: 叁仟圆整 。每季度提前 10 天支付下一季度房租。 第四条 房屋修缮及添附 1、房屋交付后,乙方因经营需要欲进行装修或修缮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负费用进行装修或修缮,但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房屋构架及其他设施。 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及其他设施原状前提下可自行添加设备。 3、甲方因任何原因收回房屋,无须对乙方进行的装修或修缮支付任何对价。乙方如欲拆除已装修或添附部分,不得破坏房屋原状及其他设施,否则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4、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屋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如乙方利用甲方房屋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与
3、甲方无关。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2、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质量或其他设施(如热水器、空调等)损毁,,由乙方负责维修、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3、乙方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缴纳,其中包括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 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须对次承租人的一切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房屋返还 1、租赁期满或合
4、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须及时搬迁并返还钥匙。 2、乙方逾期返还房屋及钥匙或拖延搬迁的,每逾期一天按照约定房租的三倍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押金 1、押金金额为 ¥ 1000 元,大写: 壹仟圆整 ,须与第一期租金同时支付。 2、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搬迁,并付清所有费用。甲方在确认房屋完好及乙方付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所欠租金、费用等,甲方可在
5、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补足。 4、甲方扣留押金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超过 5 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达500元的;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附属物品损耗,或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的。 (4)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活动,或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 (5)乙方存在其他不符合
6、合同约定或房屋用途的行为。 2、 租赁期内,任一方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额外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租金,可提前解除合同。 3、 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乙方须立即向甲方返还房屋、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须支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已租赁期间的租金、缴纳因租赁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损毁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双方互不负责。 第十一条 其他 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赁房屋,须于期满前 15日向甲方提出请求,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
7、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8、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
9、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
10、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
11、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
12、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