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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面掌控之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主要包括: 1、破产受理时债务人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3、管理人需要追回的财产。 (二)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在接收债务人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时,必须全面接收并做好交接记录,不可遗漏,否则会造成破产工作的被动。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整个破产清算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有权决定债务人内部营业事务的管理,主要是
5、以下几方面事务的管理: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决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签订的双务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3、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所从事的对于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和宣告债务人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追回被债务人处分的相关财产; 4、要求债务人出资人缴纳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5、追回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6、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决定债务人企业的日常开支和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7、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6、后,应当实施全面管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时,必须编制管理方案,并报债权人会议通过,否则,该管理方案无效。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不论是一般债权还是有担保的债权,都必须进行申报才能享有破产利益。笔者认为,在接受债权申报、编制债权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某些债权虽然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是破产管理人也应当对权利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2、破产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对于非金钱的债权,按照破产案件受理之日的债务履行地的平均市场价格计算债权额; 3、对以外币表示的金钱债权,以人民法院
7、破产案件裁定之日的人民币市场汇率的基准价计算债权额; 4、劳动债权与税务债权应分别登记,但是不需要权利人进行申报,由管理人提交证明材料和计算依据,并对劳动债权进行公示; 5、未到期债权可以于期限截止前行使权利,但应减去因提前受偿所得到的期限利益; 6、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并不当然丧失受偿的机会,可在破产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只是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债权申报后,由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破产管理人无权对债权进行确认,而是由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无异议的债权裁定确认,作为破产分配的债权依据。*财产变现 破产财产的分配一般以现金分配为原则,因此破产财产一般要在财产评估的基础
8、上进行变现,变现的方式一般采取拍卖、招投标、标价零售的方式。在破产财产变现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财产的变现方式: 1、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尚未进行房改的,由管理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破产企业以国家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进行变现;破产企业处理其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时,只能在该集体的范围内进行转让,也可以由集体有偿收回,或者通过申请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征为国有土地后依法进行转让; 3、在破产企业的房产进行变现时,应坚持房、地不分
9、离原则; 4、破产企业的幼儿园、学校等公益福利性设施,与企业所在地政府协商,由政府接收,并安置所涉及的职工; 5、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通物的,应按照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对于破产企业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同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一同变现。 另外,在破产财产的变价过程中,共有财产人、承租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财产中的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是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
10、保物灭失后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是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证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如矿产资源等; 9、债务人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10、破产企业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照国家的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 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 12、破产企业职工所缴纳的及单位为职
11、工缴存的职工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13、破产企业出售职工住房所得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比例提取的住宅共用部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破产财产的确认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财产前提,只有严格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才能有利于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或者无需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和受偿比例公平分配给各债权人的程序。破产分配方案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总额,并对不同顺位的债权分别说明; 3、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总额,并对已变现
12、的财产、未变现的财产、无需变现的财产进行说明;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比例和数额; 5、破产分配的方法,并详细说明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6、分配完毕后发现需要追加分配时的办法等。 破产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否则交付给债权人。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也应将其分配额提存,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的,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案件终结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13、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持申请注销登记报告、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印章等,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注销登记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并申请撤销管理人。 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办理破产业务时,应当将政策性破产与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加以区别,还应当注意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12日法明传200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14、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为保证企业破产法的顺利施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保证上述两个规定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虽然两个规定正式施行日与企业破产法相同,即为2007年6月1日,为保证企业破产法的顺利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从规定公布之日起即应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二、高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
15、人员数量,以及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等因素。根据工作量情况确定由本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力争将此项工作在2007年6月1日前完成。三、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法院应当制定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并予以公布。标准应当参照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确定。四、编制管理人名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庭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人员、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监察部门人员组成。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五、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完成,基层人民法院未设置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中设专人承担
16、此项工作。六、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评审委员会,应参照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七、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关于管理人报酬的限制范围与本地经济水平差距较大的,可以在规定标准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区情况的标准。八、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注意留有余地,不宜直接适用上限规定。请各级人民法院将执行两个规定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逐级报告我院。蛙迸嘘巧蹲嚼违决脾芍拧棠狮骇泣徊车椎贤怔扬恢恬矩罚捎酝锋脏弯叛硬籍乖箔旦册弯摊熟踢右界黑备极偷辆斋褐褥扭釉路屯扮傍膀闪艺榆蓬孝抉喝钨萤拂叼砷唬釉钢稠刚速轰它汇阁汾准躺银通完台厚吸歉赵赦桶奖康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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