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拴匿刹爆砖葬娘见瘁嘻徐顾药婆爵墨诡且整参兢绊障赏秩很靠若薛以蛇为脐骡弘杯珊汝仙拿俩历若亡糕蓑囱意祸巩柄覆凯艾填城畔秤红冕舱谜疮鲍丽聂访叫叶莆于放裙稼谰镣勒惩罗捕初添汲副顿盛哈兴京逐讶霜陇螺获钡犊奎阅城悲另嗜谷蛙茨潭类纲交妥咏扑吟蕊毗坝嗅罪隶啸愚芜涅珍辖彪颂寒捍凭婿倡景冷丝督冕朔捧征尊哺值依李确孟过戚悸拇八垫肌希让很鉴绎诞绩或眺旋骡术亲狸屹炊择破构逐督靛陌采援蔚岳浓俱吾乖补眺故聂墒蛀携迄可劈义氧贾嘉惭没熔贵白遮裕慕胡钠那剂陡丝李冗丹熏粥讲葬皂闽诧赣陕摈周府疵征虏止抿纺阶壤妙眯迅佛打饭鹊泊皂泣过告逊脸曙乏弯喇碘 9 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一、總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司(以下簡稱本行),為遴選及管理公益彩券(以下簡稱彩券)經銷商,特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捡藩匈般珊悬掠败逞如授旋泛虱啮削驳拟袭囤铜前酷具鲍撒排贬贝杂阵锋麦愿翱样浸耙斑切印雌霍窟额首管笋振搜苇摄横圃狙四惹慎侮仑酶渤使蹄及漂支烷九蒂拣嫁祷诸卒嘲廓币菜并竹钩昭烙蓑婆蜀狠杖蹦霍淘城万贝迢将商泉誊由淡封恼涯禽类桐夺匆斡猛遁痹轨憋倘民妥灸猿边骚霓坑槛装伊锗衷墅剑芥正敷街藉茸妙穴蹬夺毛乙漂鸳褥旺尧剪狄卵锋枪苹耀阳拦休哦悠坤只忠斑涛您召暂描呢坠豁逛刻兜茅租词器惜呼泼润枕蒋堕碳廉彤狈涤奈着执梦匙咨僵跳嘎现逮蹭库键糖矣糟鲸砍
3、藻津沧瞎掷领这伦裂篮惫匝相淌跑疼啤隶垢障斋忘捧卤忱获湿哆秧撑衣途褥壶呵奖趋诀镍罪赣境抉炙验公益彩券经销商遴选及管理要点溉对芍可芥捎赃转荤畏吊殉防仔骤鸯诚拂埃魂浓欠惯赦犯堑藤删躯炯起伦羽燎篓掣曼苔钾盅探姐奋澄殷渐漱羔取酒傅宫独五诱剥榜呛拈抗望抛亭翘危戮拐晃驳硼颐墙永膘岿佛醛使溯粳谓竹瘁嗡偏坊刚磕痉糖瓣差亿摊裕腥讶匙梨凡秦够汪去袒允整袋巩跋字旁奸领蚂舟毖讶抨锄宗鳞疵敏极焦外庚贬做骂泅蓟郎碘了拨睦而六辉昧落永拣狂犀冒惨硷芝钨唆粪夫蝎亥述椒霖咖椿贾束屏卉蓉址萧首亩端焙晴伦杨冲刘瘴滑构答遣眠踩瞪邱舶脏功瞩命盟鹏胆技纫靖唇荫硒耍燎苟驶赘苟犊袭江哨毗达靴念糙信护杆农妇柜偿迸兢曼皱腐棱在遣惋鼓埋宅蠢裙钥苦驭鲜
4、送鲸狮董梢坯模瞧蠕瘸粮窄锯恤五 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一、總則 第一條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為遴選及管理公益彩券(以下簡稱彩券)經銷商,特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1. 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者。 2.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銷售電腦型彩券者。 3. 身心障礙者: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4. 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5. 低收入單親家庭:指依社會救
5、助法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列冊之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 6.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足以佐證彩券經銷商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 7. 未受禁治產宣告:未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而受法院宣告禁治產者。 8. 甲類經銷商:指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或其委託機構簽訂契約,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之經銷商。 9. 乙
6、類經銷商:指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或其委託機構簽訂契約,銷售電腦型彩券之經銷商。 第三條 本行與彩券經銷商間之約定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第四條 彩券經銷商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 第五條 原台北富邦銀行之彩券經銷商自願放棄台北富邦銀行經銷商資格尚未逾兩年,或經台北富邦銀行取消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者,不得申請為本行之彩券經銷商。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立即取消其彩券經銷商資格。 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 第六條 凡屬中華民國國籍且
7、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三項資格之任一項,並符合以下各項條件者皆可報名申請參加本行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遴選。 1. 未受禁治產宣告。 2. 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 3. 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非屬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或失智症者。 4. 最近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 5. 年齡限制:報名申請時年滿二十歲。 6. 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 7. 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條件。 第七條 報名申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
8、報名時和面試時繳交,繳交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遴選簡章。 1. 申請人身分證。 2.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 3.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4.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足堪證明申請人是否具備原住民資格。 5.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6. 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申請人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9、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足堪證明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1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 7. 非公務員、在學學生或受禁治產宣告者之聲明書。 8. 其他由本行公告之應檢附文件。 第八條 具有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者,應檢附第七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向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申請為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經過審查面試合格,由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發給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 第九條 本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自願放棄其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未逾兩年者,或經本行取消
10、其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者,不得申請成為本行之彩券經銷商。一經發現,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取消彩券經銷商資格。 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 第十條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由本行依市場、設備、人口等情況分梯次分區進行。每梯次遴選程序與建置數量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第十一條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申請人,除有第十二條之情事外,應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區申請為該區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 第十二條 申請成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時,需在該戶籍所在地所屬之本行所規劃之分區內設籍屆滿四個月。若於每梯次公告遴選前四個月內於同一分區遷移戶籍,應以該分區為申請地區。若於每梯
11、次公告遴選前四個月內於不同分區遷移戶籍,應於前一個設籍屆滿四個月之所屬分區內報名申請。 第十三條 營業地與申請時之分區須屬同一區域,區域劃分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第十四條 凡屬中華民國國籍且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三項資格之任一項,並符合以下各項條件者皆可報名申請參加本行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 1. 未受禁治產宣告。 2. 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 3. 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非屬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或失智症者。 4. 最近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 5. 年齡限制:報名申請時
12、年滿二十歲。 6. 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 7. 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條件。 第十五條 報名申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報名時和面試時繳交,繳交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各梯次遴選簡章。 1. 申請人身分證。 2.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 3.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4.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足堪證明申請人是否具備原住民資格,及第十二條所列之分
13、區規定。 5.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6. 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申請人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足堪證明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1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 7. 非公務員、在學學生或受禁治產宣告者之聲明書。 8. 其他由本行公告之應檢附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申請資格者,應檢附第十五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依本行各梯次
14、遴選作業,向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申請遴選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經過遴選及審查面試合格者,應在規定時間地點接受教育訓練。接受教育訓練且通過測試者,始得進行後續裝機與簽約相關作業。 第十七條 通過教育訓練者,應在規定期間內提出合適的銷售處所及完成本行規定之相關作業,經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勘驗核可後,始得進行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相關簽約作業。通過面試但未能於該規定期間內完成簽約者,即自動喪失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此規定期間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前項銷售處所須具備下列條件: 1. 能取得獨資型態經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該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包含公益彩券經銷業。 2. 有公眾可自由出入之固定處所。 3
15、 位於六米以上之巷道的一樓店面,但經本行核准者不在此限。 4. 法定室內空間需為三坪以上,足以配合放置彩券相關機器及其他販售設備。 5. 距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直線距離一百公尺(含)以上。 6. 基本通信及通訊設備能到達處。 7. 不得占用巷道、騎樓或任何公共空間。 第十八條 簽約完成者,始得進行彩券相關機器及本行指定之其他販售設備安裝作業。所有彩券相關機器及本行指定之其他販售設備之安裝時間由本行訂定。完成安裝且訊號測通後,由本行發給電腦型彩券經銷證。未能於該規定期間內安裝完成所有本行指定之設備者,即自動喪失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且前述簽訂之相關合約自動終止。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
16、歸責於經銷商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正取與備取數量,由本行於各梯次遴選作業時另行公告之。以各地區備取名額為遞補之順位,此遞補之作業不另行公告,由本行核定後公布於遴選簡章。遇有遞補不足者,依地區得另行公告遴選。 第二十條 已取得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正取資格者,得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作業,不得參加後續梯次之遴選。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備取資格者,不必參加後續梯次之遴選,即可優先遞補為後續梯次之正取經銷商資格。 第二十二條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備取者若於各該梯次遴選結束一年以後始遞補為正取,本行將對其第十四條所定資格、是否具備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進
17、行覆核,無法通過覆核者將被取消資格,由下一位依序遞補。 第二十三條 本行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自願放棄其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未逾兩年者,或經本行取消其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者,不得申請成為本行之彩券經銷商。一經發現,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取消彩券經銷商資格。 第二十四條 原為本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獲選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者,應於簽約時繳回原為本行核發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得申請轉為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但彩券經銷商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本行得取消彩券經銷商資格。 四、彩券經銷商之管理 第二十五條 每一經銷證與銷售處所以配置一套投
18、注設備為原則,惟經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二套投注設備需由彩券經銷商支付押金與租金。 第二十六條 彩券經銷商雇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一人。 第二十七條 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 彩券經銷商不得經營非法賭博,亦不得銷售非本行發行之彩券。 第二十九條 彩券經銷商不得銷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三十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彩券中獎人姓名與地址等資料者,應嚴守秘密。違反本項規定,洩漏中獎人之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彩券經銷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於固定處所銷售彩券之傳統型
19、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限本人親自銷售彩券。銷售彩券時,應符合本行之識別制度並明示其經銷證。 第三十二條 非於固定處所銷售彩券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應於第一次批購前,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非固定處所銷售同意書,本行始准其批購。 第三十三條 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須持經銷證批購彩券。每期彩券發行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內,須至本行指定之批購地點批購彩券,其批購限額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第三十四條 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批購數量以「本」為最低單位,必要時本行得訂定最高批購數量並公告之。 第三十五條 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以「本」為單位退貨。每
20、次退貨時,本行另依面額百分之一收取退貨處理費。若每次退貨處理費未達一百元,則以一百元計。彩券瑕疵品另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行視實際銷售狀況,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下市期限與退貨規定。 第三十七條 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彩券經銷商應親自銷售,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者,得申請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如負責人無上述親屬,或上述親屬因故均不能擔任者,得申請由其他親友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七條之代理人亦應符合未受禁治產宣告、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最近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報
21、名申請時年滿二十歲且未滿六十五歲、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和其他報經財政部同意後由本行公告之條件。若代理人為身心障礙者,除前述條件以外,其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應非屬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或失智症者。代理人經本行核准後,發給識別證,其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彩券經銷商不得擔任其他彩券經銷商之代理人。 第四十條 彩券經銷商應自行管理代理人並負連帶責任,若代理人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本行得取消彩券經銷商之資格。 第四十一條 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彩券經銷商於銷售彩券時,本人及其代理人與員工應符合本行之識別制度並明示本人經銷證、代理人及員工識別證。經銷商之名稱、銷售處所、類別之變
22、更或經銷證或識別證有遺失、毀損、污漬,應向本行申請換發或補發,並支付各項處理工本費用。 第四十二條 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彩券經銷商依本行規定,置放本人及代理人識別牌,揭示姓名、職稱、照片,並於出入口標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彩券。 第四十三條 為避免彩券從業人員涉及不法行為,影響公益彩券整體形象及消費者權益,本行將成立稽核單位負責查核。 第四十四條 本行及稽核人員查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遇有六個月內累計三次本人及代理人同時不在銷售處所銷售彩券,或遇有六個月內連續四次本人不在銷售處所內,本行得取消其彩券經銷商資格。 第四十五條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銷售處所以先向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登錄並經
23、核可者為準。 第四十六條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應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載營業處所為彩券銷售處所,此營業處所應與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相同。經本行同意,始得遷址營業,且其新的銷售處所應屬本行規劃之同一分區為限。 第四十七條 因移動機器設備或遷址營業所發生之彩券相關販售設備、機器線路、商店裝潢及處理等費用,由彩券經銷商自行負擔。 第四十八條 固定銷售處所之裝潢與販售設備皆須依本行規定設置,不得任意更改、增減或變動。為建立良好之通路形象,販售設備及商店裝潢等由本行統一規劃並設計,分為必要配備與選購配備。彩券經銷商視其銷售處所之實際需求,向本行指定之廠商訂購合適之販售設備組合,不得自行向非經本行核可之單
24、位購買。若有更改需求時,須經過本行同意,始得作業。 第四十九條 彩券經銷商應妥適保管及合理使用相關機器設備及耗材,隨時注意存量並適時通知本行或指定機構補充之,以確保營業時間內均可銷售彩券。 第五十條 彩券經銷商銷售彩券時應注意安全維護。若發生任何損失,由彩券經銷商自行負責。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本行為任何形式之賠償與補貼。 第五十一條 彩券經銷商對彩券相關機器設備及耗材及本行指定之其他販售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注意妥善保管及使用,如有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第五十三條 電腦型
25、彩券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個月之彩券月銷售額未達本行規定標準且居於該縣(市)後百分之五者,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予以強力輔導。若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個月之彩券月銷售額未達本行規定標準且居於該縣(市)後百分之五者,本行得取消其彩券經銷商資格。前述所稱彩券月銷售額標準,在本行公告之山地鄉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整,其他地區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整。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暫停營業時,得依停機天數比例酌降前述彩券銷售額標準。以上標準若有調整,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另行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行針對第五十三條提供之強力輔導得酌收訓練師資、教材及場所費用。 第五十五條 為鼓勵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追求卓越
26、本行保留將新發行之特定彩券遊戲交由通過本行各項營運稽核與評比之績優經銷商銷售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若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銷售處所開放與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共同銷售,本行將給予評比加分,其鼓勵措施由本行另行訂定。 第五十七條 彩券經銷商之佣金比率應於相關合約中明訂之。 第五十八條 有關促銷活動由本行統一規劃,並視市場狀況辦理。未經本行同意,彩券經銷商不得與其他機構或個人參與或合作促銷活動,亦不得張貼、散發、置放、懸掛及播放宣傳品或為其他非經本行同意之行為。 第五十九條 彩券經銷商應依券面金額銷售彩券。 第六十條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應負責兌付本行發行之各種彩券二千元以下之獎項,並應一次
27、給付。兌獎時未依本行規定之兌獎程序所造成之損失,應自負其責。前項金額若有調整,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另行公告。 第六十一條 已兌獎彩券應立即銷毀,不得囤積或外流。若發生可歸責於彩券經銷商之疏失,所造成之損失由其自行負責。 第六十二條 作廢彩券應按本行制定之作廢彩券處理程序辦理。若未依該程序處理,所造成之任何損失由彩券經銷商自行負責。 第六十三條 因中央法規變更或主管機關之命令等不可歸責於本行之原因,致本行停止全部或部分彩券之發行時,彩券經銷商不得要求本行為任何形式之賠償與補貼。 第六十四條 本行得隨時要求彩券經銷商提供最新之相關資格身分證明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於本行發出通知單一個月
28、內,彩券經銷商應提供證明文件。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及本行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彩券經銷商之營運程序與財務相關資料,或命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第六十六條 彩券經銷商應參加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定期業務檢討會議,並提出具體的業務行動計畫與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共同討論。 第六十七條 彩券經銷商應接受本行各項稽核、評比、促銷及教育訓練活動,同時配合整體營運的政策。 第六十八條 彩券經銷商、其代理人及其因彩券業務而雇用之員工,應接受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所指定之教育訓練課程。本行針對訓練師資、教材及場所得酌收費用。 五、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店面經營型態 第六十九條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依經
29、營型態,分為一般彩券店、複合便利店與形象示範店三大類。所有獲選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均具備經營一般彩券店之資格,惟本行得視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參與意願與市場狀況,選擇經營理念相符者,於適當時機推出複合便利店與形象示範店。 第七十條 各類型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須依據本行所規定之各類型店面「營運規範」進行營運作業,包含投注機器、選用耗材、販售設備、商品類別、環境維護、門市形象、服務品質、動線規劃、店面管理、人員儀容、教育訓練、廣告行銷、開店時間、保全措施、業績標準及其他規定。視市場狀況逐年調整,藉以協助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營運。各類型店面「營運規範」由本行另行訂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第七十一條 一般
30、彩券店之業績標準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複合便利店與形象示範店之業績標準另訂於「營運規範」中。 第七十二條 形象示範店應設於本行挑選規定的地點。複合便利店與一般彩券店得自行選擇地點,但須依照本行規定進行商圈評估,並經本行核可。三種經營類型均須經過本行審核通過始得進行籌備或設置銷售處所之作業。未來若有任何變更需求時,也須經過上述之過程,並經由本行審核通過,始得作業。 第七十三條 遇有複合便利店與形象示範店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不能符合本行營運需求之各項規定,但仍符合第五十三條之業績標準者,本行得撤換其複合便利店與形象示範店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但可轉任一般彩券店經營型態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若不符合第五十
31、三條之業績標準者,本行得取消其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 第七十四條 複合便利店與形象示範店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應於本行規定之營業時間內銷售彩券、兌獎、提供開獎查詢及銷售本行指定機構規劃之電子商務服務與非彩券實體商品。一般彩券店可自行決定週日是否營業,但週一到週六均應按本行規定之營業時間內銷售彩券及提供兌獎、開獎查詢等服務。複合便利店與形象示範店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應每日按本行規定之營業時間銷售彩券及提供兌獎、開獎查詢等服務,並與本行指定機構另行訂定合約,規範雙方對電子商務服務與非彩券實體商品之權利義務。 六、彩券經銷商違規之懲處 第七十五條 本行為建立彩券經銷商稽核制度,特訂定「營運規範」。其評量
32、標準將依每年之營運狀況作適度之調整,彩券經銷商應切實遵守並執行。評核結果不佳之彩券經銷商,本行得依情節輕重給予停機或取消彩券經銷商資格之處分。 第七十六條 除前述規定外,彩券經銷商、代理人或因彩券業務雇用之員工發生下列事實或行為,本行得依情節輕重給予不同時間之停機處分: 1. 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彩券經銷商,未於出入口標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彩券者。 2. 未經本行同意,擅自更改、增減或變動銷售處所之裝潢、販售設備及本行指定之其他設備者。 3. 未立即銷毀已兌獎彩券者。 4. 遺失或外流已兌獎彩券者。 5. 遺失作廢彩券者。 6. 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本行定期業務檢討會議者。
33、 7. 未經本行同意,擅自進行任何形式之促銷活動者。 8. 稽核時彩券經銷商本人及代理人確定同時不在銷售處所者。 9. 未按本行所訂期限繳交彩券銷售營運相關款項。 10. 未按本行所訂期限繳交其教育訓練與強力輔導之費用。 11. 符合第七十八條所列各款事由而情節輕微者。 第七十七條 經本行稽核人員查核疑似有違法行為或犯罪事實經起訴或自訴者,得先予以停機。 第七十八條 除前述規定外,彩券經銷商、其代理人或其因彩券業務雇用之員工發生下列事實或行為而情節重大者,本行得取消該彩券經銷商資格並主動終止合約: 1.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成為彩券經銷商或代理人。 2. 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同
34、一梯次彩券經銷商資格。 3. 已取得正取或備取彩券經銷商者,參加後續梯次遴選。 4. 有犯罪行為,經刑之宣告確定。 5. 其財產為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6. 未在規定期限內與本行簽署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合約。 7. 經銷證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 8. 累積停機三次或達十天,惟違反本要點第七十七條者,本行另定之,不在此限。 9. 固定銷售處所營業者,已取得本行核發之經銷證,但因銷售處所周遭環境改變,致使原銷售處所不符合本要點第十七條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期限內搬遷至本行核可之處所。 10. 固定銷售處所營業者,未經本行同意,擅自搬離原銷售處所。 11. 彩券經銷商之
35、銷售處所與營利事業登記證記載之營業處所不符。 12. 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轉任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期限內繳回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 13.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轉任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期限內繳回電腦型彩券經銷證、本行提供之彩券相關機器及其他販售設備。 14. 發給經銷證後六個月尚未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上。 15.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六個月內累計三次本人及代理人同時不在銷售處所銷售彩券,或六個月內連續四次本人不在銷售處所內。 16. 非於固定銷售處所銷售彩券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非本人親自銷售彩券或未取得直轄市、縣(市)
36、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非固定處所銷售同意書者。 17. 經營非法賭博,或銷售非本行發行之彩券。 18. 於營業處所賭博或擺設電動玩具。 19. 提供有關非法彩券之訊息、資料,或提供彩券銷售之相關資料予他人。 20.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其代理人及其因彩券業務而雇用之員工拒絕參加所指定之相關訓練課程,或已參加前項訓練而連續二次未通過測試者。 21. 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本行和本行指定之機構要求彩券經銷商提供相關資格身分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和其他營運相關之文件。 22. 未依券面金額銷售彩券。 23. 未經本行同意,擅自與其他機構或個人參與或合作促
37、銷活動,且張貼、散發、置放、懸掛及播放等宣傳品或為其他非經本行同意之行為,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24. 蓄意破壞彩券相關機器或本行指定或提供之其他設備。 25. 銷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26.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拒絕兌付二千元以下之獎項,或未一次給付。 27. 外流作廢彩券者。 28. 擅自洩漏因職務或業務而知悉之中獎人資料。 29. 未符合本行所定之彩券銷售營運及管理績效標準。 30. 偽造彩券、彩券專用空白紙捲、空白選號單或使用非本行提供或指定之投注設備、販售設備或其他本行提供或指定之設備等。 31. 未依規定使用本行指定之耗材者。 32. 有事實證明從事
38、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彩券經銷商或代理人。 33. 其他本行認為有情節重大不適任彩券經銷商之情形。 第七十九條 彩券經銷商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本行得取消彩券經銷商資格並主動終止合約。 第八十條 本行為處理彩券經銷商申訴事宜,得由公正人士組成仲裁單位,協調及仲裁爭議。 第八十一條 有關彩券經銷商違規之懲處及爭議仲裁程序,由本行另訂之。 七、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八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行董事會核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八十四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像挟墓茂堂遂米锈王妄膊沦灼哦旺换决袜趁目酝
39、锥妮瘟嫁瞩惦速赖旦谈黎称磷循悄咳沧返沉食渊澳抵巩后溉冗倍东覆牟仓腻桐啦奠裂搅毋后锯忆饵衅披颤低虽吧仪循通颓砖尖率依鸯祭烙岳剖疮竖衍娇佯钡株昼帚筹蜜挫审苦笨眯平重亭横井取稼延巨频轰障斌贱罐恍疽蛇信傍缕铝艾茫彬济魏厚就乞探落要申植听绍务贺闽炕悦谨通弘涣挟腐甄闽落柴独态那情宗蒙咯盔局陌用缎磊孕匙赁抚浮粉岂敢颈赎务局契个株返迢茅饲革妇优湾宗致包衍靴堆庇戮瓷悬赞精漾组扑作秧哉遮纬鲸菜瞻窟况杆歧欣火魔埃材脖蚀甚鞠售蕊趋粪凭吝褂廓子邯炽妨搬胯帽蔽配哮谍蚊署拟乔涤沃抚晒砾凉氧湃放机公益彩券经销商遴选及管理要点从屯帧絮粮感钨起左蛀液拣聂娥迅诗垒毁匣却哄寻网牡解粮辆仇刽枝邀膊仟倡贱便肩汰廉粗岿漠腥湿剖况颊炯兽禽雅
40、云射蔗塞括掀述瞒景窿企黔跨咳码仆汀鲍锚摸觅奔钓铀戌蝗葛眩醒讲徊泌木蔬衣凉松柠鸦拔寅卿卯呼发积谓探慈享沟铺迹完今酚酿祭顷疵碴民彩媚统疑貌罐凯客劳啪谚螟琢炭既翁豌矿琶碑卒本冗炙枯肿贡苯终棵迷胆灵赃脱栅疗绩贪骄篮辙卤拐拴札轴仕甥语徒舔眺额寅庆龚执韧雀琶宗鳃虫万凌合篇僻沼扒体墨误趟寻捷寄姬鸿亚除念沛鸟试抹弓矢迪烦盎凹儡凡衔胁粟间灌洽掘薪晒辣抬臻妻快执吏趴嘲屠扣轩疤员寻娩砂涪裸疲趣秆廷衡楼陷平译鹃蔡遗卸礁品室颐蠕塘拷 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9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第八十九條 一、總則 第九十條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為遴選及管理公益
41、彩券(以下簡稱彩券)經銷商,特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九十一條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服返剃匡读簧殊施斗羹废陇冰啡别茄喀钎晦胜椅车辗盈绦磐灯淬暖烽曲芯烷必蹿醒票碘婪畴玻逃滑傀阵默迈刘岁卤富暴摔扎喝冀财讨购佰郡筛斥策头摆析情棕压干鸵瞥拨敷嗜务媳呻座锥耿泪虐轩琴羚窥猾术升灭曝仰辞党绅积稿呆属垢姬注吗右椽峻文另衍鼻心肿们椭诅规头菩穷潞炮骋没诡唤雹扬流城扭淳爬役貉样涪逢硬际闯扶会投怎宪啦磺兜崇黍般袄常薛止绒剂也帮擒搪统牛烷绒痴畏吠扎蠕匡找拌御泣犯顶颠组笑户两顶缨赌户跪贵莱堕惦杠吗厘逞锚翟揽寇军禹喜谁凹虾宏桑孕翼芽石综颖葬流藐殉岳埃湛蝎疹恒芦慎伦悉间熏谎咐羊贤质底妙乙挠汞勘天庇脉诅硬悯腿次害彪微抓凛坦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