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所属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那坡县那恩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站大坝和渠道。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
2、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监察中心)备案。 第五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监测和分析,在电站大坝和渠道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电站大坝和渠道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所属电站应当加强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各所属电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运行负
3、责。 第七条 所属电站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电站大坝和渠道勘测、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和渠道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电站大坝和渠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和渠道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检查,尽可能利用先进、可靠的监测
4、仪器监测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电站大坝和渠道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 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各电站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各电站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电
5、站大坝和渠道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巡视检查,做好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电站应当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 电站扩建或者
6、改造不得影响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电站进行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电站大坝和渠道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电站大坝和渠道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有公司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电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工程部和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报公司批准,并报所在地防汛部门备案。 电站应当
7、配置电站大坝和渠道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并保证畅通。 第十四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出现险情征兆时,电站运行人员应当立即逐级上报,通知电力调度部门,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电站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电站在排除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经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电站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第十六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汛前和汛后详查。第十七条 日常巡查由电站负责。电站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电站大坝
8、和渠道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汛前和汛后详查由公司负责。公司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详细检查,提出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备案。汛前和汛后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特种检查由公司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电站大坝安全的
9、异常情况,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特种检查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检查,并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公司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电站应当建立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电站大坝和渠道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电站大坝和渠道评级,参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评级。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
10、)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电站大坝安全,但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
11、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电站大坝安全; (四)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第二十二条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第四章 安全注册第二十三条电站大坝运行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注册。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所属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建立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电站贯彻执行安
12、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电站立即排除; (三)参加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电站对大坝和渠道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监督大坝和渠道安全经费的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申办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二)指导电站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电站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电站大坝和渠道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
13、种检查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资料和档案管理; (七)参加电站大坝和渠道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电站大坝和渠道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各在建工程项目部、所属电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
14、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汛前和汛后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八)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与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为准。【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最新范本,供参考!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