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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环境管理.doc

1、第2章 生产现场环境管理 2.1.2 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向生产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公司对生产作业环境的管理,提高生产的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中设计到生产作业环境方面的相关内容均按本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制度中的生产作业环境不仅包括生产的主要现场,也包括进行检验的辅助生产现场。 第2章 设备布局要求 第4条 生产设备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满足安全与卫生的要

2、求。 第5条 综合考虑便于操作、安全、作业流动等因素,在布置各种大、中、小型生产设备时必须确保各设备之间有足够的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设备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其中小型设备与中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1米,大型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米。 2.生产设备与生产现场的墙、柱之间的距离同样按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或中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不小于0.9米。 3.小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6米,中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1.1米。 第6条 布置大型机械设备时,应考虑操作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的

3、摆放,同时考虑到操作者的动作不干扰别人,所以,必须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 第7条 产生强烈噪音的设备如不能采取减噪措施,则应布置在离生产现场较远的地方,同时需要注意不得影响其他公司的办公环境。 第8条 生产现场中高于2米的运输线必须有防护网或防护罩进行保护。若使用防护网,则其网格的大小应能阻止所运输的物件坠入地面,运输线的始终两端应有防护栏的保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 第3章 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的摆放 第9条 生产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必须按照操作顺序,整齐的放入指定的区域,并有安全可靠的固定措施,禁止乱摆、乱放。 第10条 生产所用的工位器具、模具、夹具

4、量具等必须放到指定的地方,防止混乱与坠落伤人。 第11条 生产用原材料必须限量放入生产现场,以免造成地方拥挤或其他事故。其具体存放量的标准如下。 1.白班不超过加工额的1.5倍,夜班不超过加工额的2倍。 2.大件原材料必须按照额度领取,禁止超过当班的生产额度存放。 第12条 在生产现场码放各种物料时不得超高,一般的码放高度不允许超过2.5米(物品单位超高除外),高度与宽度的比例不超过2:1。易滚动的物品要有垫块进行固定。堆垛的底部要牢靠,垛与垛之间的间距要合理,便于吊装和搬运。 第4章 生产现场的地面状态 第13条 合理的规划生产现场的地面,用不同的颜色将生产现场的地面科

5、学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安全通道必须以绿色、醒目的标识标示出来。 第14条 生产现场所划定的各区域间距要合理,其中人行通道不得小于1米,车行道(主要指叉车、推车等)不得小于2米,成品车间货车行道不得小于3米。 第15条 生产现场的布置必须保证各通道的畅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通道,违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惩处。 第16条 生产现场中因生产需要所设置的坑、沟、壕等必须有足够支撑力的物品覆盖或有防护栏,夜间必须有照明,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17条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垃圾、废料、废水、废油等必须按划分的责任或承包的区域及时处理,不得将此类废品带入下一道工序。 第18条

6、 生产现场的人行道或空地应保持平坦,不得有障碍物或拌脚的物品。若有,则应该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或安放防护栏。 第5章 防尘、防毒与噪音 第19条 生产现场要注意防尘、防毒。加强防尘、防毒设备的检查检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设备于作业时间内正常运转,确保设备的主管道与支管道无破裂、泄露的状况。 第20条 用于防尘、防毒设备的滤料或组件应根据其使用说明书定期更换,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21条 生产现场所产生的噪音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的要限期整改。 第22条 对于产生噪音的设备和流程,生产部门应会同技术部门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等手段使得生产现场的噪音符合标准

7、 第23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引进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所产生的噪声水平,必须严格执行鉴定审查流程。未进行鉴定或鉴定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入生产。 第6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生产部所有。 第25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2.2.2 生产作业环境检测制度 制度名称 生产作业环境检测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8、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公司生产作业环境的管理,规范生产作业环境的检测行为,为从事生产作业的员工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生产作业环境检测的相关事宜。 第3条 根据时间的长短与具体情况的差别,对作业环境的检测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长周期测试,主要评估个人在给定时间间隔内的平均暴露情况。 2.连续测量,能够探测可以造成急性暴露的高浓度有害物质的短期暴露情况。 3.快速测量,针对已知确切的暴露时间点马上进行测量。这种检测方式适用于急性危害。 第2章 环境检测部的权责 第4条 对公司生产作业环境检测的相关事宜由环境检测部负全责

9、 第5条 环境检测部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关系到公司生产决策与生产计划的编排。因此,环境检测报告应有客观的数据作为支撑,确保真实、客观、科学。 第6条 环境检测部作为公司在环境检测方面的权威,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不偏不倚,只以客观事实说话。同时,任何人无权干涉环境检测工作的实施。 第7条 环境检测部应根据本公司的历史数据与现实状况,定期提出对作业环境的改善方案,供相关领导进行参考、决策。 第8条 环境检测部在保证自身工作顺利完成的同时,肩负对生产人员进行防范环境危害、面对环境危害时如何应急处理等相关内容的培训职责。 第9条 对于环境检测部未检测出而事实发生的潜在的慢性危害事故

10、环境检测部负全责。 第3章 采集有害因素的样品 第10条 进行现场调查和工人工作情况的写实。 1.在进行有害因素样品采集时,采集人员应明确工作场所工人的工种和人数、每种工种实际工作的情况之后,确定样品采集的对象和采集点及样品采集的时间段和采集方法。 2.对于流动性比较强的工作,在采集样品前还应该对各个工种的工人流动地点、所进行的操作和所接触有害因素的状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3.环境检测人员在进行样品采集时,必须记录当天的生产情况、工人的工作情况以及工人使用防护用品的情况,确保采集样品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客观性。 第11条 按照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采样。 1.环境检测人员在进行

11、样品采集时,必须按照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2.环境检测人员应该根据作业现场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监测。 (1)如果作业现场有害因素浓度的变化不大,可以不监测。 (2)如果作业现场有害因素浓度变化较大,必须在浓度变化大的地点、浓度最高的时间段进行采集。 第12条 选择合适的样品采集方法。 环境检测人员进行样品采集时,必须在工人的工作时间内,通过现场调查以确定其可能接触有害因素浓度最高的时间段,分别进行多次样品采集,以此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科学性。 第13条 选择合适的采样仪器。 环境检测人员采集样品时,应根据实际样品采集所需要的流量选择样品采集仪器。 第14

12、条 校正采样流量。 在长时间的样品采集中,应在采样前和采样后分别进行流量校正,分别记录流量,防止出现偏差。 第15条 将样品与空白对照样品进行对照。 在样品采集中,空白对照样品应与样品进行同时操作,同时储存与运输。 第16条 详细记录采样时间。 1.采样中,应在采集样品的同时,记录具体的采集时间(要求具体到几时几分几秒),不能笼统注明样品的采集日期。 2.样品采集的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法。 第4章 作业环境检测的管理 第17条 环境检测部应不间断地收集本公司生产作业环境的资料,分析整理后编制定期的检测计划,并报生产总监、总经理审核审批。 第18条 环境检测部在检

13、测生产作业环境时,必须采用标准的检测方法与规范的检测设备,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凭经验进行判断,必须有科学的依据。 第19条 环境检测部应施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检测工作,主管领导与值班领导的手机保证24小时开机,以应对突发的环境状况。 第20条 作业环境的检测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对于已经被控制的危害因素,环境检测部也应该定期派专人进行复查,防止被控危害因素的再次出现。 第21条 作业环境检测资料由环境检测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其记录的数据将作为制定环境检测工作计划与环境改善方案的依据,不得随意销毁。 第5章 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由公司环境检测室制定,其解释权

14、修改权归环境检测室所有。 第23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2.3.2 噪音作业环境改善办法 制度名称 噪音作业环境改善办法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噪音作业环境的管理,改善噪音的作业环境,减少噪音对环境的污染和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有噪音的生产现场的改善工作进行指导。 第3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噪音是指在生产中由于物体的冲撞、

15、机器的转动、电磁振动、高压气流喷出或爆破等所产生高于声压界限60分贝以上的声音。 第2章 对噪音声源的控制措施 第4条 公司在选购新设备时,必须对设备的噪音环节进行评估,选购设备的噪音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在同等条件下,应选购噪音排放小的设备。 第5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机械设备所发出的噪音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操作规范,防止应错误的操作导致机械设备产生异常噪音。 2.定期对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检测和保养,保持其性能良好,排放的噪音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3.检查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时,注重对其噪音的检测,对于超过噪音排放标准的机械设备

16、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排放。 4.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突发情况,及时修理出现异常的机械设备,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第6条 在生产过程中,技术部应通力配合生产部做好工艺流程改进和工作程序改善工作。 第3章 对噪音传播的控制措施 第7条 设备管理部(或采购部)在购买、使用、改进各种噪音比较大的设备时,尽量选取自动化或密封化的设备,减少人工操作,以减少噪音对员工身体的侵害。 第8条 生产中噪音排放比较大的机电、机械设备应尽量设置在离工作操纵点或人员集中点比较远的地方。 第9条 对于无法布置比较远的、排放噪音比较大的机电、机械设备,在生产中应在设备上安装隔音机罩

17、或设置隔音间,阻断噪音向外排放。 第10条 对有隔音间进行隔音的机电、机械设备,应做好隔音间的密封工作,随时关闭隔音门与隔音窗,确保将噪音与生产人员隔离开来。 第11条 若因工作需要,生产人员必须到噪音比较大的地方进行操作,生产人员应佩戴好耳塞、耳罩、防声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否则后果由生产人员自身承担。 第12条 各车间主任在安排生产任务时,应尽量减少作业人员在噪音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音对员工身体的伤害。 第4章 附则 第13条 本办法由生产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生产部所有。 第14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最新范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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