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合同号: 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格式文本 发包方:
2、 承包方: 发包工程名称: 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3、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大力发展建筑劳务经济的意见》(渝建发2005年63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及结构型式: 工程地址:
4、 第二条、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 2.1、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2.2、劳务分包工作范围: 第三条、技术规范及标准
5、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为 天。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5.1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 元(¥ 元),实际合同价款以发包方审计监察部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 5.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5.2.1
6、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 条方式确定 (1)定额人工费总额包干方式:按发包方与业主共同认可的预结算中的人工费总额并按 进行调整后作为劳务费用。 (2)分部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各分部工程的固定综合单价如下
7、
8、 (3)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的固定综合单价为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4)其他方式:
9、 5.2.2合同价款包干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1)采用定额人工费总额包干方式,在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因素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因素: 工人保险、 承包方指派专人放线的费用
10、 (2)采用分部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在包干范围内,固定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固定综合单价的包干内容: 工人保险 承包方指派专人放线的费用
11、 (3)采用其他方式,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 工人保险 承包方指派专人放线的费用
12、 5.2.3零星用工单价为
13、 元/工日(含营业税及附加,不再计取其他费用),数量按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5.2.4发生图纸变更、增加工作项目和现场洽商按《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计算工日消耗量,按 元/工日(含人工费、管理费、防护用品费、营业税及附加)计算增减费用;承包方不得拒绝施工增加或变更的项目,否则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施工队伍施工,发生的费用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双倍扣除。 5.2.5工程量计算规则
14、 第六条、月完成量的审核、合同价款的结算、价款的支付 6.1劳务费用月完成量的审核程序 (1)承包方于每月25日向发包方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的书面报验资料(含已完工程对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情况)交发包方主管工长审核。 (2)发包方主管工长审核后编制《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 (3)《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经发包方质量员、安全员签署意见后交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审核。 (4)发包方项目经理审批。 (5)发包方工程管理部劳工员复核。 (6)发包方财务管理部根据《劳务分
15、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上的“劳务费金额合计数+合同外用工金额合计数”计入当期项目工程成本。 (7)《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须有发包方项目经理、主任经济师、主管工长签字方为有效。 6.2合同价款的结算 6.2.1结算资料: (1)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作业指导书、施工组织设计。 (2)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3)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现场签认资料、业主对发包方的签认资料。 (4)分包合同履约考核表。 (5)其他与分包结算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 (6)劳务作业分包工程结算书 6.2.2结算程序:
16、 (1)承包方在满足以下 条件报送的结算资料,发包方方才接受资料并进入结算程序,除此之外均视为结算条件不成立: A、劳务分包工程交工并验收合格后20日内向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递交第6.2.1条要求的结算资料。 B、劳务分包工程交工并验收合格且发包方的结算经建设单位审计后20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递交第6.2.1条要求的结算资料。 (2)进入结算程序后,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应在确认结算资料完整有效后10日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项目经理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工程管理部。 (4)工程管理部在收到结算后20日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复核。 (5)发包方审计监察
17、部在收到结算资料并确认有效后60日内进行审计确认,劳务结算金额以审计监察部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6.2.3如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导致款项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6.3合同价款的支付: 6.3.1 价款的支付程序 (1)承包方当月的进度、质量达到本合同第6.3.3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时,由承包方在次月的8日根据《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上的“劳务费用支付金额合计数+合同外用工合计数”填写《付款申请单》。 (2)《付款申请单》由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审核、发包方项目经理审批并签署意见。 (3)发包方科技质量部签署付款意见
18、 (4)发包方工程管理部审核并签署付款意见。 (5)发包方财务管理部审核并签署付款意见。 (6)发包方总经理审批 6.3.2本分包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款由承包方按发票管理规定出具发票,发包方采用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6.3.3进度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分阶段支付,付款条件及付款金额如下 付款条件 计算式 付款金额(万元) 备注 进度款 尾款的付款条件: 分包结算经发包方审计监察部审计确认后按如
19、下方式支付 备注:1、四大指标考核(安全施工、质量、工期、文明施工),每欠一项合格,则扣 元违约金,完工拉通结算。 2、实际面积、工程量与计算式中的面积与工程量出入超过10%时,每次付款金额作相应调整。 (2)按比例支付,付款条件及付款比例
20、 发包方支付进度款达到分包结算款的 %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分包结算经发包方审计监察部审计确认后支付尾款,尾款的支付办法
21、 。 6.3.4本分包工程应预留分包价款 %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金退还的约定详本合同第8.6条。 6.3.5承包方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包方将监督承包方的工资发放。承包方若因自身工资发放问题在发包方的施工现场或办公地点闹事,发生一次发包方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22、 作为违约金。 6.4承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的完成量报验资料、结算书、付款申请单等必须加盖承包方单位公章。 6.5承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需经发包方工程管理部劳工员、项目经理、主任经济师、主管工长签名方为有效,结算书需经发包方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工程管理部印章。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和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1本工程安全检查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发包方、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如本工程未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发包方将从承包方的结
23、算款中扣减 作为违约金。 7.2本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为《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中的 标准。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为承包方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承包方应加强现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检查,在检查中如未达到要求,则总包方按 元/次予以处罚,罚款从承包方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本工程如未达到《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中的 标准,发包方将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作为违约金;施工现场出现不文明现象如打架斗殴的,按2000元/次予以处罚。 7
24、3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工伤事宜由承包方自行处理,工伤处理费用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7.3.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方承包方应分清事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8.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
25、包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方应在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全部的施工项目,否则发包方将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作为违约金。 8.2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方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8.3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由承包方提前2天书面通知发包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发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出据书面材料后,承包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
26、方须在2日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 8.4劳务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8.5如本工程质量有缺陷需要整改或返工,承包方整改或返工工期应满足发包方工程施工进度要求。若不能满足进度,发包方派人处理后按实际费用的双倍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8.6工程保修: 8.6.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装修工程为二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7、 (4)质量保修期自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6.2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保修通知后应即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日期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承包方的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份由承包方承担。 本工程的质保金比例见第6.3.4条,质保金
28、返还的约定 。 第九条、工期延误 9.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方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承包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书面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24小时; (5)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向发包方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应于7日内就延
29、长完工期限给予书面答复。承包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方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9.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发包方将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作为工期违约金。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为:
30、 10.2承包方自备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 10.3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由发包方提供,其余防护用具由承包方自备。发包人提供的防护用品发包人不收取承包人费用,但承包方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
31、按购价赔偿。 10.4本工程的周转材料由发包方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数量供应实物至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地点。退还时,损耗率在核定标准以内,损耗由发包方承担,损耗率超过核定标准时,超过部份由承包方按钢管 元/m、扣件 元/套、钢模 元/㎡、U型扣 元/个赔偿。核定的损耗率为:钢管1%、扣件5%、钢模0.5%、U型扣5%。 10.5本工程的主体结构砼由发包方泵送至施工作业面,三大主材、地方材料由发包方供应至施工现场仓库,其中钢材及水泥实行限额领用制度,钢材限额为图示理论用量+2%的损耗,水泥限额实际配合比+1%的损耗。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节约材料,严禁人为浪
32、费。如超过限额,超过部份的数量钢材按 元/t、水泥按 元/吨计算,由承包方赔偿。 10.6本工程的辅助材料由 供应,辅助材料包括: 10.7本工程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周材、成品、半成品的上下车、现场仓库或堆放场至上下车点的转运人员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现场仓库或堆放场至操作地
33、点的转运堆码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中。由承包方自行提供的材料的场内外运输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中。 10.8承包方应遵守和执行发包方的材料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要与发包方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租用的发包方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并按发包方规定支付租用费用。 第十一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1.1负责告知承包方ISO9001\ISO14000\OHS18000贯标体系的要求。 11.2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1.3负责于
34、 年 月 日提供施工图纸贰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1.4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1.5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1.6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1.7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程,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方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方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方进行整改。 11.8负责委派放线施工员,管理、指导、检查承包方的放线工作。 11.9负责组
35、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1.10本工程发包方项目经理为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现场签认用工、洽商变更手续的确认,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11.11负责将施工用水、电接至承包人施工作业面。 11.12本工程在支付进度款时,由发包方按当月进度款的总额代缴承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11.1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包方考核时发现承包方无力完成本分包合同的有关条款时,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分包合同。 第十二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承包方应按以下名单向现场派驻管理人员 12.1.1承包方项目经理
36、姓名: 职务: 12.1.2承包方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12.1.3承包方施工员 姓名: 职务: 12.1.4承包方安全员 姓名: 职务: 12.1.5承包方质量员 姓名: 职务:
37、 12.1.6承包方必须按上述名单配备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否则发包方按未配备人员每月每人扣 元,直到人员到位为止。 12.1.7承包方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每天按发包方要求出勤,每月发包方记录分包方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的出勤情况。如缺席或无故不在现场,发生一人次罚款 元。 12.2承包方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 12.3承包方派驻的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作业人员
38、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80%,特殊操作工种持证上岗率为100%。本劳务分包工程禁止使用老年工及未成年人,严禁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区域内,否则每发现1人次罚款1000元,如上述人员进入现场出现事故,其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2.4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方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注册人员,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劳务人员变动率小于10%,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分包工程,服从发包方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2.5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负责落实ISO9001\ISO14000\OHS18000贯标体系的工作。 12.6当发包方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方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
39、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据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2.7承包方人员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2.8承包方应指派专人放线,并接受发包方委派的放线施工员的管理、指导、检查。 12.9承包方应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承包方人员必须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场容卫生等规章制度,服从发包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2.10承包方每周、每月初向发
40、包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给发包方。 第十三条、合同组成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书 (2)发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 (3)劳务分包工程投标文件 (4)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文件 (5)劳务分包工程结算书 (4)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发包方违约责任 14.1.1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如因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劳务分包工程款不能及
41、时支付,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追索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工作。 14.2承包方违约责任 14.2.1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造成延误工期,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在合同约定进场时间后5日内仍未进场,发包方可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承包方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并因此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时,发包方可书面通知承包人,在2日内承包人未予书面答复,发包方有权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 14.2.2承包方未按发包方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方,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42、履约担保 15.1承包方应在签订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向发包方财务管理部交纳人民币现金 元(¥: 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劳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本合同第15.2条的担保责任解除后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15.2履约保证金的担保责任 (1)承包方将本劳务分包工程向外转包,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劳务分包合同,同时,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单方面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承包方民工工资支付保证。 (4)承包方管理人员配备、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材料消耗的保证。 第十六条
43、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身份证明、委托证明作为本合同签约的法律附件。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结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玖份,发包人执柒份,承包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工程的劳务招标文书、投标承诺书、中标通知书等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
44、同一道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无正文) 发包方: 承包方: 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主任经济师: 项目经理: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履约考核表 分包工程名称: 作业队名称: 指标名称
45、 合同条款描述 实际完成情况描述 项目经理部 考核 意见 主管部门 考核意见 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材材损耗 周材 钢筋 其它 分包方 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 分包方 管理人员 配备情况 考核总 结意见 重庆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分承包方业绩记录表 EJ/ZTC07.02—2002
46、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总包现场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分包方现场负责人 分包工程量/人数 施工日期 分承包方业绩(工程质量、进度、配合、管理等) 项目经理/日期: 评价意见 工程管理部/日期 ---------------------------------------------------------精品 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