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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便民驿站经营协议书
甲方:富平县邮政局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为改善邮政服务,立足服务三农,方便群众办理各类通信费用缴费业务和邮政许可的其他邮政业务,甲方委托乙方在 设立邮政便民驿站,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 甲方委托乙方在服务区内代理下列业务:
(一)代收话费、代收电费、代放号、代售缴费卡、代售机票、代售报刊杂志、代售集邮品、代售邮资
2、信封。
(二)经邮政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
乙方自愿代理甲方指定的业务,并保证在代理甲方业务的同时,不经营和代理其它任何与邮政业务经营范围冲突的业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理邮政业务情况的好坏,决定与乙方续签或终止乙方代办资格,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如有服务态度恶劣、通信质量无法保障、业务发展不力及其它违约或违法经营行为,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乙方合作资格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指导、考核,有权制定并适时修改代理考核办法及业务操作规范。
(三)甲方有权根据情况需要缩小或扩大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四)甲方负责对
3、乙方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供邮政法律法规及邮政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乙方进行工作布置、学习和考核。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在乙方的保证金或业务酬金中扣罚违约金。
(七)甲方负责乙方与业务支撑系统的连接,便民驿站的软件升级,并负责日常网络维护。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具备齐全的营业执照等从事代收费等通信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类证照。
(二)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密切配合甲方的日常管理。
(三)乙方有义务按照邮政营业规范,做好营业专柜的对外服务工作,因服务质量或纠纷产生用户投诉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四)乙方要
4、按照甲方的标准对代收费专厅装修、布置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由乙方支付费用购买,具体有:票据打印机一台,代收费计算机一台。
(五)乙方对营业厅安全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营业设施被盗、损坏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人员工资、福利及营业场地的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营业通讯线路费用等代收费专厅所产生的费用成本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严格保管甲方发给的招牌、凭证、章戳等业务用品,并节约使用单式。不得非法使用上述邮政用品用具,不得在与邮政无关的事项上使用邮政标识。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经营约定代理范围之外的任何业务,如违规经营其它邮政业务,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并中断乙方线路
5、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要严格按照甲方业务规定办理新用户入网手续,并有责任保证受理用户资料的真实性。即:用户本人办理时,需核实本人身份证的有效性,并保证复印件同原件的一致性;替他人代办业务时,需出示代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如有违反,每件罚款50元,并扣罚代办费。
(十)因乙方责任引起资金短少、丢失、被窃、冒领,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一)资金管理
乙方根据网点日营业额,预先按甲方指定帐户在全市任意邮政电子化支局网点缴纳预存款。
(二)报表管理
乙方按月打印各类月报表,并于次
6、月3日前上交至甲方相关人员。
(三)票据管理
1、代收话费、电费的票据由甲方提供。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计费数据全部联一次性开具,并加盖乙方业务公章。如属乙方单方面造成多开、漏开、少开以及误开发票等行为引起争议的,由乙方负责解决,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将专用发票作为重要凭证进行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销毁。每周一定时核对专用发票的领取和使用,返还的票据必须按序列号规整,每三百号装订一本,首页注明票据的使用情况(票据编号、作废票据编号)。每次返还时核对票据的使用、结存以及作废数量并建立交接手续。
五、费用结算及相关责任
(一)代收费业务甲方按季根据乙方代收金额核算业务酬金,每季
7、第二个月15日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业务酬金。
代收话费酬金标准:移动按代收话费金额的0.4%结算,电信、联通按代收金额的0.7%结算
代收农电费酬金标准:另行商定
(三)代售机票:按照销售量 10 元/张支付酬金。
(四)代售彩票、报刊杂志、集邮品、邮资信封:按照业务要求另行签订支付酬金协议。
六、用户资料及信息保密
乙方应按业务要求及时向甲方返回用户资料,不得向他人泄漏用户资料有关的信息,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押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其它
(一)协议期内,乙方如发生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伤残、病亡等情况,由乙方自负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
8、责任。
(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人力不可为因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互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不因违反协议而申请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友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终止。
(三)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甲方有权利随时收回营业专厅的经营权。
(四)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到期,双方无异议,协议继续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
(六)本协议如有变更及补充,经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责任人:
甲方责任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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