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FP金融理财师考试网( 一、AFP考试知识点:合同法 1、我国的《合同法》体系 (1)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民法通则》。 (2)1999年10月1日以后,新的《合同法》颁布和生效。 (3)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押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
2、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AFP考试知识点: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 三、AFP考试知识点:合同订立中的要约 1、要约的概念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3、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一般为特定人;有时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如悬赏广告。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①要约: A、悬赏广告 B、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待给付义务的商业广告。 C、自动售货机和商品标价陈列 ②要约邀请: 价目表;一般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合同法》中,八大提示性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质量和数量、合同的价款或酬
4、金、履行的期限、履行的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要约应明确表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6)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一旦生效,受要约人就取得承诺的权利,正因为是权利,所以,一般而言,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要约对其没有约束力,但是,强制缔约的情况除外。 ②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稍有不同,比如日本和德国。 四、AFP考试知识点:合同订立中的承诺 1、承诺的定义 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又称接盘。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代理人也可以。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人死亡,而合同不需要要约人亲自履行,承诺也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发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镜像原则”(美国合同理论的概念)。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3、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对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五、AFP考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6、 1、合同效力的概念 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 有拘束当事人各方及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自然人签订合同 A、原则上要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缔约,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签订,除非是纯获益的经济合同或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②法人签订合同一以不违反强制性规范为限 (2)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必须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效力状况不同: ①一般误解,
7、合同仍有效;②重大误解,合同可变更或撤销;③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可变更或撤销;④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①-违反法律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秩良俗)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①可能: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②确定:合同标的自始确定/可得确定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确定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 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如保险合同、押赌合同、有奖销售合同。 3、合同无法生效的结果 (1)无效的合同 ①一方当事
8、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①基于欺诈签订的合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 ②基于胁迫签订的合同 -胁迫的构成要件: ③基于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④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⑤显失公平的合同 (3)效力待定的合同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4、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9、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和返还不当得利的区别 (2)缔约过失责任 ①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到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直接损失、②间接损失 六、AFP考试知识点: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实现约定,比如事先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事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另外,当事人还可以本着契约自由的
10、原则,事先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免责条款。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1)继续履行 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上的给付义务”,如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直接要求继续履行; 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上的给付义务”,或 者对“非金钱上的给付义务”履行不当的,对方 也可以要求采用继续履行这种救济方法,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①补救措施的概念 债务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11、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的同时,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要求债务人釆取补救履行措施,主要针对“不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②补救措施的种类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等。 (3)赔偿损失 ①赔偿损失的概念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在继续履行或釆取补救措施以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可见,赔偿损失可以与继续履行和补救措施同时使用。 ②赔偿损失的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可预见性原则、减轻损失原则 ③赔偿损失的范围: A、损失赔偿额包括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 B、还应该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
12、的预期收益; C、但损失赔偿额不得高于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D、违约方的相对方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花费的合理费用,也可以包括在损失赔偿额中; E、但当事人一方违约以后,对方没有釆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F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 (4)支付违约金 ①支付违约金的概念 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救济方法,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经济
13、补偿手段。 ②使用违约金的原则 A、合同订立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提高; B、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C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义务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了违约金以后,还必须继续履行。 D、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适用定金罚责,但是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3、违约责任一免责事由 (1)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但同时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事项。 (2)《合同法》中直接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其他法律规定的对特定合同的免责事由,适用于特定合同。 合同也可以适用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其他合理的免责事由。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两种免责条款无效,不论损失的程度如何,都不能适用免责条款,即无效的免责条款: ①已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