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为租赁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6号凯名轩商住
2、楼B-23、B-24铺位物业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范围 乙方向甲方承租坐落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6号凯名轩商住楼B-23、B-24铺位,为乙方经营使用。建筑面积合计:108.34 ㎡,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为5年,即由2011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止。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承租期满后不再承租,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三条, 租金 租金(不含税金)如下表: 时间 计算面积 单位租金(元/月) 租金
3、总额(元/月) 备注 2011.10.20至2011.11.19 108.34 免 免 2011.11.20至2014.4.19 108.34 80元/㎡ 8667.2 租金不含税 2014.4.20至2015.10.19 108.34 85元/㎡ 9208.9 租金不含税 2015.10.20至2016.10.19 108.34 93.5元/㎡ 10129.8 租金不含税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延期超过7日,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扶持乙方的经营,甲方给予乙方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共1个月免租金
4、优惠。1至2.5年租金为80元/㎡,2.5年至第4年租金为85元/㎡,第4年后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0%,直至合同期满。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两个月租金做为保证金(人民币17334.4元整),租赁期满后,甲方应于乙方办理退租手续后将乙方所交保证金无息全额退回。 第五条, 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本条款所产生的费用及其它费用属于租金之外的费用,如乙方不按规定缴付则属于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应每月按时向物业管理处交纳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如逾期不交纳,管理处有权按《业主公约》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按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3、乙方应按时向相
5、关单位交纳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 4、根据市物价部门所订的最新标准对管理费做出调整时,乙方同意按调整后的标准交纳。 5、乙方应承担由于承租本合同铺位进行经营而发生的所有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甲方: 1、甲方应于2011年 10 月21日前交付物业给乙方使用; 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在办理经营证照时出具相关场地证明; 3、当乙方承租的铺位进行出售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乙方: 1、乙方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全部商铺内部间隔墙(不含承重墙)、玻璃门进行拆除,所有装修工程方案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后方可进行,但是在租约结束
6、后必须恢复原样或承担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 2、乙方不得在本商铺进行餐饮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转租与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乙方固定装修不予补偿。 3、乙方经营应该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按接受物业管理处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不采取任何有碍物业整体管理的行为。 4、乙方在使用期间,为使用房屋的治安防火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进行不法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违法自负。 5、乙方应依法合理使用物业,并负责物业内有关设施、设备等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6、如人为损坏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及物品,乙方应负责赔偿。 7、如租赁期满,乙方提出退租
7、需提前一月通知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或拖欠费用情况下,甲方给予无息退回保证金。 8、租赁期满,乙方退租,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3日内清退物业给甲方,物业内所有不可拆卸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随意破坏。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清退物业,视为乙方放弃权利,则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仍留存于物业内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备及物品等。 第七条 出售 在此租期内或任何延期内,甲方可将租赁物业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应告知该第三方甲方已将物业出租给乙方的事实,并在与第三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该项第三方应认可和接受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的规定并继续履行本合同,该第三方应继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原甲方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或者
8、由甲方向该第三方承租并享有转租给乙方的权利,以确保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物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收取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 乙方利用所租物业经营范围与所签合同的使用功能不一致、进行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损坏公共利益的。 2、 乙方拖欠租金或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达7天的。 3、 乙方乱占租用地之外地方的。 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通知自甲方按合同列明的地址邮寄之日或直接张贴于物业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应在上述终止或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清退物业,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权利,则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仍留存于物业内的全部
9、或部分财产、设备及物品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东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10、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
11、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
12、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
13、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14、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