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拖欠租金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2006年9月a租赁公司根据b公路工程公司的委托向b公路工程公司推荐 了c重型机械公司为供货商。随后三方就买卖大型铺路机的事宜进行了洽谈。同年10月a租赁公司按照b公路工程公司与c重型机械公司协商的条件与c重型机械公司签定了购货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货物质量保证、设备验收等直接由 c重型机械公司向b公路工程公司负责。b公路工程公司也在该合同签字,表示同意。随后,a租赁公司与b公路工程公司签订了以该设备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c重型机械公司直接向b公路工程公司交付设备,交付之日为租金起算日;若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则a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
2、由b公路工程公司直接向c重型机械公司索赔,a租赁公司协助。该设备于2007年3月交付b公路工程公司进行了验收,并会同c重型机械公司对设备进行了调试,发现该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为此,a租赁公司会同b公路工程公司与c重型机械公司签订了处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大型铺路机由b公路工程公司负责修整,c重型机械公司向b公路工程公司赔偿10万元。后来,a租赁公司因b公路工程公司拖欠租金,多次索要未果,向法院起诉。 b公路工程公司在答辩中称,a租赁公司交付的租赁物未达到设计标准,而a租赁公司又未及时对外索赔,故拒绝支付租金。 原告a租赁公司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本案原被告之间是融资租赁合
3、同关系,原被告之间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本案中,出租人只是向承租人推荐了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最终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与出卖人协商的条件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并且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出租人并未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另外,如果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出租人应该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但事实上,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日后发生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由承租人负责索赔,出租人只是负责协助。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本案承租人在诉讼中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在本案中,出租人并未干预承租人的选择,而只是予以推荐,仍是由承租人自己作出的决定,所以不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5、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根据该条可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
6、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
7、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8、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
9、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