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客运包车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旅行社或单位): 地址: 电话: 乙方(旅游客运公司): 地址: 电话: 一、合同宗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旅游车辆客运服务达成以下条款。 二、合同内容 1、甲方包用乙方 辆旅游客车,车型 、车号 座位 座
2、 2、行程为: 。 (单程、往返);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行程共 天; 3、包车费用: [ ]单价 元《全包价》;此价格含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等; [ ]单价 元《中包价》; 此价格不含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等; { } 单价----------- 元《净包价》; 此价格乙方不含任何费用,每天净车价; 备注:大写人民币《
3、 》元。 4结算方式:甲方合同签订后预支乙方 元,合同履行完毕后,付清余款 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3日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乙方预定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包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以双方书面形式确认为准。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除特殊情况外),如遇甲方行程应游客要求需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确定变化。 3、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尊重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
4、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驾驶员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时,所产生的住宿、用餐或其他费用由双方协议商定(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4、团队结束行程,游客在安全行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方面无投诉的,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为已取得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提供的车辆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足额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等法定保险,取得了交通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标志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运车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乙方必须安排拥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担任旅游客运任务,执行长途旅游客运任务时,应按国家公安部、
5、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驾驶时做到无不良嗜好,并严禁在驾驶过程中吸烟,接打电话,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情,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的工作。 4、乙方应确保车辆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打开空调及随车设施:(饮水机.话筒、影视播放机、窗帘、座椅等)完好。 5、包车费用由乙方公司派人员持有效结算单及正规发票到甲方结算。 五、违约责任 1、合同约定时间内,乙方未能按计划派车,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团的,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团队经济损失,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 1
6、0 %的违约金; 2、乙方车辆中途甩团或中途发生故障 3 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游行程无法执行,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甲方与旅游者所签的合同及游客的合理要求,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3、因乙方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旅游者和甲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由乙方承担赔付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4、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旅游者和双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包车期
7、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包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6、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甲方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或包车确认单后,若一方无正当理由临时取消包车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款 10 %的违约金。 8、合同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9、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去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免责和减轻责任
8、 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无法出团、出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但应当提前 1 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2、如遇塌方、路阻、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办法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属地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调。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9、至 年 月 日。 甲 甲方 : 乙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
10、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
11、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
12、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
13、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
14、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