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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味公司租赁合同.doc

1、上海瑞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号:2011-102501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上海瑞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上海开味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乙方希望进入甲方经营管理的信息产业园,认可并自愿接受甲方提供的租赁管理及相关的配套服务,甲乙双方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2、 一、租赁房屋情况 1.1 租赁房屋的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2038号 一 层 C110-114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 128 平方米。(本合同附件一中以红线表示乙方使用部位)。 1.2 该房屋现在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 乙方作为仓储 使用,并遵守甲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在甲方园区的经营业务范围列具在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项内。 2.3乙方

3、在租赁期间内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该房屋的使用用途及经营业务范围,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转租第三方,不得与他人合租,不得在此承租房内居住。 三、该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3.1 该房屋租金单价为建筑面积人民币1元/日/平方米,该房屋月租赁费合计人民币3840 元(大写: 叁仟捌佰肆拾叁元整 )。 3.2 该房屋租金,乙方应于每期到期前10日向甲方支付下期的租金。 3.3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及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按应交未缴租金、总计金额的0.5%每日计算。 四、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4、 2011年11月05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该房屋租赁期自 2011年 11 月 05 日起至 2012 年 11 月 04 日止,租期总计 壹 年。 4.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乙方支付了保证金和第一期房屋租金后,甲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 4.3 甲、乙双方应于交付日验收该房屋。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领取钥匙并签订相应的交付凭证。乙方领取该房屋钥匙并在相应交付凭证上签字,即视作甲方已合格交付了该房屋。 4.4 若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五日内未到甲方处交接租赁房屋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不予退还乙方交纳的租金。 五、该房屋续租的约定

5、 5.1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若乙方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须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5.2 在乙方未变更注册在北外环信息产业园的地址及正常上缴宝山区地方税收情况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优先续租。甲方有权根据情况适当调整租金。 六、定金、保证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租赁关系终止时,若乙方已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的所有条款后,甲方应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一个月内将保证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6.2 支付方式:每

6、 叁 个月付一次租金。签合同当天,乙方应支付甲方 叁 个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11520元(大写: 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 )。以后每 叁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先付后用。按3.2条款执行。 6.3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空调、电话、宽带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4 电话由乙方自行向电话局或运营商业务代表申请,电话及宽带费乙方凭帐单自行交纳,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每门电话或宽带电缆占线费300元。 6.5 本园区电费单价1.4元/度,每100度收取3度电力线路损耗。电费单价的调整视上海市电力公司收费标准的调整而增减。 七、房屋装修的约定 7.1 若乙方在租赁该房屋后需对该房屋进行装

7、修,乙方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呈上装修样本及设计图纸予甲方,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获得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能开始装修。未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乙方于批准后擅自变更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并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样。若因此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时,应由乙方一律承担,与甲方无关。 7.2 乙方施工结束后,应经宝山区防火监督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若需整改的,还需在整改完毕后才能使用。否则若造成的一切损失、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时由乙方一律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7

8、3 乙方须安规定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押金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大写: 伍仟元整 )。该装修押金将于乙方装修该房屋完毕及扣除废弃物般移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扣除)及任何损坏赔偿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该押金不足以偿付有关损坏赔偿的,乙方应就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物业部门予以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48小时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8.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

9、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物业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8.4 乙方如需自行装潢施工后,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或由于乙方造成违约解除合同后,乙方室内固定的装潢设施不得拆除。 九、权利和义务 9.1 为更好的落实宝山区内有关财政专项扶持政策,甲方有权到乙方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项目进展情况,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向甲方提供每年度的有关财

10、务报表,便于甲方在落实乙方财政扶持政策时的审核工作。(未注册于园区内的客户除外)。 9.2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执照、电话、宽带等事宜。 9.3 被租赁房屋的内部日常维修和附属设备的保养,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人为损坏由乙方负 责,如需甲方维修保养的,按规定向乙方收取人工费、材料费。房屋的中修、大修有甲方负责(如人为损坏,经鉴定,也将由乙方负责。) 9.4 乙方应遵循国家、上海市和北外环信息产业园区有关环保、消防等规定,并配备必须的消防设备和安全设施接受有关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 9.5 乙方应遵循北外环信息产业园区的治安管理。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非法违法的活动,

11、人员和车辆进出北外环信息产业园区,应接受安保管理。 9.6 乙方不得擅自在北外环信息产业园区所租赁房屋的户外任意挂贴司标、招牌和广告。必须接受甲方北外环信息产业园区的统一规划,以利于北外环信息产业园区的整体形象。 9.7 乙方应爱护甲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使用共享空间,不得任意在公共部位堆放物品,不得毁坏空间布置、景点设施、绿化盆景等观赏物品。 9.8 乙方若从事的经营业务不符合2.1及2.2条所规定范围的,或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或有违法经营的,以及不按合同缴付房屋租赁费的(房屋租赁费用超过一个月不缴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 壹 个月的房屋租赁费作为违约金。

12、 9.9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如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因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 壹 个月租金人民币 3840 元(大写: 叁仟捌佰肆拾元整 )作为合同违约金,在撤离前支付给甲方。 十、合同的变更和期满终止 10.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但提出变更或提前终止的一方应提前30日书面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一方应负责赔偿。 10.2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或终止合同之日当天返还该房屋,每逾

13、期一日,乙方应按双倍的租金共计 260 元/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10.3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自应当承担的租金。 10.4 乙方在甲方园区注册公司的,应在合同终止后30天内将乙方在甲方园区注册的公司迁出,迁出手续办毕后方能退还保证金。 10.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房屋租赁保证金: 10.5.1 拖欠甲方租金超过10日的; 10.5.2 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住宿或与他人共用的; 10.5.3 违反本合同规定用途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的; 10.5.

14、4 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或其他严重损坏的; 10.5.5 其它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物业管理条例》的情况。 10.6 若乙方租赁该房屋因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在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后,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6.1 该房屋占用范围为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10.6.2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10.6.3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10.6.4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10.6.5 不可抗力因素 十一、其他条款 11.1 甲方对乙方作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乙方某一特定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甲方放弃追究

15、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11.2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乙方不遵守、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不构成甲方放弃追究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不遵守、不履行行为的依据,也不构成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不遵守、不履行行为责任的权利和补救。甲方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事项均不得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不遵守、不履行的行为放弃追究的依据,除非甲方以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乙方的追究。 11.3 甲方按照本合同须向乙方送达任何文件或通告,如以邮寄、传真、直接送达等方式,寄至本合同所列乙方的地址或乙方以书面通知

16、的任何其它地址,将被视为已送达乙方。 11.4 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附件)均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均不适用。 11.5 本合同的表述采用中文文字。 11.6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11.7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意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1.8 因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17、特别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上海瑞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上海开味贸易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

18、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上海市泰和路203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 峻岭广场2105室 邮编:201901 邮编:200003 电话: 60733722 电话:32550183 委托代理人:

19、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2011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11年 月 日 (粘贴处) 附 件 一 该房屋的平面图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二 该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

20、 1. 该房屋现状交房。 2. 电力线及网络电话线入户。 3. 按所租赁面积,隔墙由甲方做好。 (骑缝章加盖处) (粘贴处) 附 件 三 乙方内部装修、电器布线方案 (骑缝章加盖处) (粘贴处)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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