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经营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第一章 总则中国深圳公司、国(地区)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合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甲方:公司,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_Mail:。乙方:公司,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_Mail:。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注:境外合作方是自然人,要写明其姓名、国籍、身份
2、证号和常住住所、电话等。)第三章 成立合作公司第二条以上各方同意建立的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深圳市。第三条合作公司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向合作公司提供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均属于合作公司的资产,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第四章 合作公司宗旨和经营范
3、围第五条合作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得满意的回报。第六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五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第八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币种)(注: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应说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第九条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甲方:;乙方:;丙方:。(注:分别列明作为合作条件的现金、厂房、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注:1、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
4、为人民币,则在境外投资者以等值的外币出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2、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外币,而境内投资以人民币投资的,必须注明:境内投资者以等值的人民币出资,人民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套算成约定的外币。)第十条合作公司的现金和合作条件分期缴付或提供:。注:不分期而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
5、含300万美元)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第十一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第十二条合作公司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合作公
6、司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三条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甲方责任:办理申请设立合作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注:应尽量优先聘请国内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和施工。)按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协助办理合作公司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协助合作公司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
7、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协助合作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负责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责任:按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并负责将作为乙方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运至合作公司目的地;协助合作公司办理在国际市场选购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协助合作公司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负责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丙方责任:。第七章 技术、设备第十四条合作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为
8、方负责提供时,方为合作公司的技术责任方,技术责任方承担如下技术责任:、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按要求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保证培训,技术培训费由方负责(或订技术培训合同);、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瞒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注:如有技术转让时,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五条合作公司所需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购买。合作公司从国际市场购买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第十六条合作公司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
9、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第十七条合作公司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第十八条合作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第十九条合作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合作公司依法自行确定。第九章 收益分配和风险亏损承担第二十条合作公司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注: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注: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依照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境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及有关事项,并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第二十一条合作公司经营性亏损由方承担。(注:根据情况具体约定)第十章 董事会第二十二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对其他事项须
11、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超过半数)通过。(注:应选定一种方式)第二十五条董事长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劳动管理第二十八条合作公司在其法定地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
12、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第二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与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高级管理人
13、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作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二章 筹备与建设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设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人,由方推荐,并均由董事会任命。第三十五条筹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设备、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总进度和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施工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的保管工作。第三十六条合作各方协商指派名技术人员组成技
14、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第三十七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注:若不需要基建或筹备时间较短,可删略此章。)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第三十九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条合作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一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作公司经营情况讨
15、论决定。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国有关法律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并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须报深圳市财政局、税务局备案,接受深圳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作公司帐簿进行审计。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第十四章 外汇收支管理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16、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境外合作方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第四十八条合作公司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开支,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第十五章 合同期限第四十九条合作公司的期限为年,从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合作一方提议,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可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第十六章 合作公司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处理第五十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第五十一条合作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公司合同时
17、,合作公司的财产归属和债权、债务分担按下列方式进行:。第十七章 保险第五十二条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第十八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第五十三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作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第五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合同。第五十五条由于合作
18、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作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合作公司造成的损失。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第五十六条合作一方未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如期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逾期仍未提供或仍未投足合作条件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作公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作公司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作者承担违
19、约方在合作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供合作条件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作公司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第五十七条因未如期履行或未如数提供合作条件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给履约方。如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外,履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作公司,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五十八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二十章
20、不可抗力第五十九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作公司合同之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其他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作公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作公司合同影响之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第六十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二十二章 争议
21、的解决第六十一条合作各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调解无效,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二十三章 文字第六十二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合作各方商定的另一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若只用中文写成,本章可省略。)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六十三条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作公司章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
22、注:没有的附件请删除)第六十四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报经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注:如附件不需一同报批,条款中不应列为有关附件内容。)第六十五条合作各方如用电报、电传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合作各方。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丙方: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
23、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
24、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
25、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
26、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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