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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店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服务,方便参保人员购药,规范乙方的服务行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按月结算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并按2%的比例扣除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
3、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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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2、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3、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售药服务制度及流程;
4、售药服务中应拒绝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险IC卡购买不符合刷卡出售的商品;
5、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对药品质量进行把关,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并确保24小时不间断供药服务;
6、使用医疗保险IC卡刷售处方药时,乙方工作人员应详细检查处方的真实性、有效性,并
3、妥善保管处方,以便备查;
7、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
8、配备与甲方信息网络系统联网的设施设备,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缓付费用、扣款、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定点医疗服务、终止协议。
1、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摆放、分类管理的;药品区与非药品区未隔离,未采用不同收银通道单独收银的;
2、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擅自更改处方、不按处方剂量配药以及伪造、变造外配处方的;
3、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
4、夜间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
4、配药服务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6、发现参保人员有利用医疗保险IC卡进行不正当消费行为而未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的;
7、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IC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8、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9、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刷卡服务的;
10、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本协议自 年
5、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未发生违约事宜,而单方欲解除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到医保政策重大调整时,按最新政策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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