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XXXXXXXXX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湖南和顺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30000000014202 机构代码证: 78535427-0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9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晓勇 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2、 共有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3、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开福区福元西路148号 ,编号为长国用(2009)第68076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404亩,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07年4月27日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2077年4月27日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2047年4月27日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万科城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出(2007)0182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1[2010]0075号 ,规划用途为 住宅 ,施工许可证号为43010
4、12010040803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0-8740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万科城项目中的第11[幢] 101 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框架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4 层,地下 0层。 该商品房1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136.83 平方米,其中,
5、套内建筑面积 125.1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1.67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XXXX 元,总金额(¥XXXX元) XXXX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元)/ 。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6、总金额( / 元) / 。 第五条 预售款的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赤岗支行,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湖南和顺置业有限公司,账号 8447 19129 20809 4001 。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XXXX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
7、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2.银行按揭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 / 支付。剩余房款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解除本合同。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应
8、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九十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 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九十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 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
9、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
10、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
11、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 双方自行约定: _ 如果竣工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据实结算房价款,即:
12、 商品房销售价款 房价补差款=(竣工实测面积—预售面积 )× ------------------ 预售面积 当竣工实测面积大于预售面积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补交上述“房价补差款”; 当竣工实测面积小于预售面积时,由出卖人将上述“房价补差款”返还买受人; 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层高为 3.0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
13、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所述房屋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_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值超过5%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交款日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15日以书面形式行使该项权利,否则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定室内层高不足5%,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1 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
14、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因买受人原因不具备入伙条件的 。 3).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采用新型配套设施等出卖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或合同签订后为配合政府发布的政策、法规、命令及其他直接影
15、响项目进展的要求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
16、累加) (1)逾期不超过九十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 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九十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17、 /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2 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逾期不超过九十日,买受人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九十日,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
18、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3)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三十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
19、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该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第十条所确定的交房期限): 1.房屋交付时供电、给排水线路到达各户内且已接通 ; 2. 房屋交付时道路基本畅通 ;
20、3.房屋交付时绿化基本完成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3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 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如遇本合同第十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不承担责任;除上述原因
21、外,未能在约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据延误的时间按150元/月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出卖人按实际价格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2、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收房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
23、受人。 第十七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
24、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 出卖人应在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该幢商品房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栋产权证后 360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预告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三十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2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照20元/每日向买受人支付违
25、约金至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项处理: 1.出卖人收回房屋,出卖人提出收回房屋要求之日起 三十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收回房屋,买受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出卖人不收回房屋,买受人按照20元/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至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 本合同预售登记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
26、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单位和委托期限 卖方已在项目销售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本附件中亦称“本合同”或“该合同”),买方已阅读、理解并承诺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委托期限 万科城 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合同期限自 2011年 1 月 1 日起,至小区成立业委会,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时止,但是: 1、合同期内,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
27、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合同到期,未出现上述1之情形,则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A、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B、未依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续聘或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
28、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小区现场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三、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每 月 检查1次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小修的及时组织修复;需要大、中修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告业主,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组织维修。 2、 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在物业公司有备案的装修,每 2 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 3、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4
29、 小区主出入口设置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置路标;各栋、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设置明显标志。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设施设备巡查制度。 2、 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需要小修的及时组织修复;需要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告业主,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3、 在接到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 24 小时内向客户发布通知(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及设备突发故障除外)。 4、 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突发性故障和维修保养期间除外),每月例行保养
30、 2 次,电梯困人时接到通知后 30 分钟到达现场处理。 5、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 2 次/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 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 1、 首层大堂、电梯轿厢每日拖洗 1 次;楼层电梯厅、多层楼道每日全面清扫 1 次并巡视清扫 1 次,每周拖洗 1 次;多层楼梯扶手每日擦拭 1 次;消防楼道每周全面清扫 1 次并巡视清扫 1 次,每月拖洗 1 次。 2、 2M以下墙面、门窗及其他公共设施每周清洁 1 次;路灯、楼道灯及2M以上墙面、门窗及其他公共设施每月清洁 1 次。 3
31、 小区主干道及广场、商业街、主出入口每日全面清扫 1 次并 1 小时至少巡视清扫1次,每 月 至少冲洗1次,局部污迹及时冲洗;地下车库每日巡视清扫 2 次;露天停车场每日巡视清扫 2 次。 4、 儿童娱乐设施、健身设施每日擦拭 2 次。 5、 蚊虫消杀:__4__次/月(夏),_2_次/月(冬)。 6、 下雨、下雪后,客户出行的主要道路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7、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 年 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 半年 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 季 检查1次,每 半年 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有专职人员实施绿化
32、养护管理; 2、 草坪生长良好,生长季节及时补栽补种,修剪整齐美观; 3、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4、 乔木修剪至少__1__次/年;草坪修剪至少__6__次/年;灌木修剪至少__6__次/年。 5、 至少每 周 对绿化养护情况进行1次检查并记录。 6、 针对不同的品种和季节进行病虫害防治,每 季 进行1次全面预防性消杀。 (五)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 对重点区域(是指: 围墙处 )、重点部位(是指: 设备房、仓库 )每 2 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设备
33、设施突发性故障、维修保养时间除外)。 3、 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4、 定期开展消防和居家安全宣传,消防演习:__2__次/年。 5、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6、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六)综合管理服务 1、 建立物业档案资料并妥善保存,管理制度健全。 2、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 3、 向业主公布日常服务电话,24小时接受业主报修服务,急修在接到报修后__30____分钟到达,其它报修按约定时间到达。
34、4、 设立客户意见箱,向业主公布公司和集团投诉渠道,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客户满意度调查。 5、 接到业主投诉2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每月公布1次共性投诉处理情况。 6、 社区文化活动:每年开展 4 次。 7、 物业服务报告: 每季度公布1次。 8、 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 注:除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附件另有约定,其他标准(包括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地方行业标准等)均不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四、物业服务费用 1、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 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物业服务
35、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花园墅院: 2.2 元/月.平方米(以政府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高层住宅: 1.8 元/月.平方米(以政府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商业物业: 3.6 元/月.平方米(以政府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资金。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构成。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每月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总额的 10 %提取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从
36、业主共有的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泳池 、车位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业主所得收益中补足。如未能补足,不足部分由业主按当年应交物业服务资金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当年应交物业服务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并在下年一季度补足。 本合同到期时,如物业服务支出存在不足,由业主在本合同到期前一次性补足。 2、业主应自卖方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资金 (如实际交付时间早于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 业主应自实际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卖方原因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资金由卖方全额交纳。 因物业买受人原因未按
37、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买受人自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资金,否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追缴。 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____15___日前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当期的物业服务资金,在下月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 0.01% 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支付违约金。 3、前期物业服务企
38、业每年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五、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泳池 、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经营。 2、各类停车位收费标准: 1)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租用人应按 / 标准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位租用费。 2)车位属于卖方所有、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的,卖方按露天车位 30 元/个·月、架空层车位 30 元/个·月、车库车位 30 元/个·月、的标准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位服务费;车
39、位租用费收费标准由卖方依据政策法规确定(国家相关停车收费标准调整时,以法规为准),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3)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或卖方附赠的,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露天车位 30 元/个·月、架空层车位 30 元/个·月、车库车位 30 元/个·月的标准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位服务费(国家相关停车收费标准调整时,以法规为准)。 4)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__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12小时收费5元;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收费10元__。经营单位从临时停车收入中按_100%_的标准提取停车服务费,国家相关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调整时,以
40、法规为准。 5)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租用人或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并支付保管费用。 3、会所、文化活动中心、泳池 的经营: 服务中心根据会所、文化活动中心、泳池的实际经营成本预算结合市场同标准经营项目的收费价格制定收费标准后在收费现场进行价格公示 。 4、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入及特约服务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会所、文化活动中心、泳池 的经营收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总收入的 10 %提取代理服务费,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 A.如有盈余则作为业主所得收益,按以下约定
41、使用: 如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发生不足,则首先用于弥补物业服务支出的不足,剩余部分全部纳入本物业物业服务资金。 B.如发生亏损,从共有车位及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业主所得收益中补足,如未能补足,则从本物业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 2)除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泳池 外的业主共有车位(主要指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而成的车位及通过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业主共有车位,下同)及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总收入(业主共有车位经营总收入包含场地占用费、车位服务费等)的 10 %提取代理服务费后, 90 %用于经营成本及税费等开支,其余作为业主所得收
42、益按以下约定使用: 如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发生不足或业主共有的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泳池 发生经营亏损,则首先用于弥补物业服务支出的不足以及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泳池 经营亏损,如弥补后仍有结余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未发生不足,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泳池 经营未发生亏损,则剩余部分全部纳入本物业物业服务资金。 3)为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家政、 / 服务的收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总收入的 10 %提取酬金后,其余部分全部纳入本物业物业服务资金,服务成本列入本物业物业服务支出。 六、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属全体
43、业主所有,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约540.9_平方米的共有部分供物业服务企业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 七、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他免责事由 1、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达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违约人应给予经济赔偿。 2、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或导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雷暴、台风、雪灾、
44、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3)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业主专有及专用部分的任何受损,但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4)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未经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45、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曾向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 6)自业主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欠付费用期间(如通过票据或托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则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收到欠付费用日为收到欠付费用日)产生之任何损害。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供热、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非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
46、碍造成的损失。 8)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事由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9页,一式 伍 份,出卖人 贰 份,买受人 壹 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壹 份,按揭银行 壹 份。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
47、或另行签定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
48、于 签于 为了保障您购房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五项提示: 1、设置购房合同密码: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系统为您的购房合同自动设定购房合同初始密码为“272006”。 2、购房合同密码的作用:与银行存折密码一样,购房合同密码是确保您的合同不被随意变更、撤销,并保障您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您的购房合同的变更、撤销,都必须由您本人凭购房合同密码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亲自办理。取得产权证后,已设定的购房合同密码自动转换为您的房产权交易密码。在您处分(如
49、抵押、买卖、赠与等)房产时,不仅要提交产权证等必要的登记资料,而且必须凭密码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交易手续。 3、购房合同密码的修改:签订合同后您务必及时修改密码,密码应该设置为6位数字。 具体修改方式有三种: (1) 网上修改:通过登录,在该网站的首页修改密码。 (2) 短信修改: 中国移动用户发ax【合同编号】#【新密码】到1062199955 示例:发ax20064898305#654321到1062199955 中国联通用户发35ax【合同编号】#【新密码】到106256588 示例:发35ax20064898305#654321到106256588 到房产局申请修改: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到长沙市房产局指定窗口申请密码修改。 4、密码重设:如果您忘记密码,您可持本人身份证、已进行预告登记的买卖合同到长沙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5、在本合同签订30日后,您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查询您购买的房屋是否已到市房产局办理了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手续。具体查询方式有: (1)网上查询:通过登录,在该网站的电子政务栏目下查询。 (2)短信查询: 中国移动用户发aw【合同编号】到1062199955 示例:发aw20064898305到1062199955 中国联通用户发35aw【合同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