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5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设立募集 1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6 第六部分 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七部分 瑞福进取的上市与交易 25 第八部分
2、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2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延期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5 第二
3、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81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3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8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4、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5、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6、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
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设立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瑞福进取的上市与交易、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
8、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延期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优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与《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进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进取基
9、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瑞银”)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和普通级基金份额 瑞福优先 指本基金的优先级基金份额 瑞福进取 指本基金的普通级基金份额 本金差额 指《基金合同》期满并清
10、算,当清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每份瑞福优先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基金份额面值时,两者之间的差额 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为每份瑞福优先设定的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每年优先获得的收益分配上限 基准收益 指每份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率所对应的收益分配金额 基准收益差额 指每份瑞福优先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基准收益分配与其应分配的基准收益之间的差额 超额收益 指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满足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包括截止权益登记日瑞福优先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11、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上市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瑞福进取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2、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13、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瑞福优先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T日(或T年) 指办理基金业务的申请日(或办理基金业务所在的会计年度) T+
14、n日(或T+n年)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或自T年起不包含T年的第n个会计年度)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瑞福优先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瑞福优先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福优先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
15、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用于记录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或股票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
16、得到的本基金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估计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7、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蓝筹股票,分享中国证券市场成长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和普通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进取”)。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的规定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18、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份额总额上限为60亿份,其中,瑞福优先与瑞福进取的募集份额上限分别为30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申购或赎回瑞福优先基金份额。 九、瑞福进取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瑞福进取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 十、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基金
19、运作方式转换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和普通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进取”)。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20、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为瑞福优先特设基准收益率,其对应的收益分配金额称为基准收益,其中,基准收益率及基准收益均以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优先满足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分配,超出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分配的剩余部分(称为“本基金当期的超额收益”,简称“超额收益”)由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参与分配。在此收益分配安排下,瑞福优先以较低比例的超额收益分配权换取优先获得基准收益部分的分配权,从而将呈现出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的综合特征;瑞福进取则通过对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优先
21、分配权的让渡,获取较高比例的超额收益分配权,在此过程中,瑞福进取的预期收益与风险都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大,从而将表现出高收益与高风险的特征。 本基金为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实现及其投资本金的安全提供多种保护机制,包括基准收益差额累积弥补机制、强制分红机制和有限的本金保护机制等。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1:1。根据基金份额的实际设立募集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在1:1至1:1.1之间对初始配比进行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瑞福优先将每年开放一次,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与赎回,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将根据瑞福优先的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
22、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三、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率 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率是指每份瑞福优先每年优先获得分配的收益率上限。 瑞福优先的年基准收益率(按基金份额面值计算)每年设定一次,计算公式为: 年基准收益率=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 其中,计算瑞福优先第一年年基准收益率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瑞福优先其后各年的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中使用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其后每年1月1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
23、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例如,2007年5月31日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06%,则瑞福优先的年基准收益率为3.06%+3%=6.06%。 T日,瑞福优先在当年截止T日的基准收益率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截至T日瑞福优先份额当年基准收益率=年基准收益率×当年截止T日基金实际运作天数/当年实际天数 四、超额收益分配比例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优先满足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包括截止权益登记日瑞福优先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分配后的超额收益部分,由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共同参与分配,每份瑞福优先与每份瑞福进取参与分配的
24、比例为1:9。 五、瑞福优先的投资保护机制 本基金为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实现及其投资本金的安全提供以下三方面的保护机制: 1、基准收益差额累积弥补机制 如果瑞福优先在T年的基准收益分配部分未达到其该年的基准收益,则瑞福优先当年的实际基准收益分配与其该年基准收益之间的差额(以下简称“基准收益差额”)可在基金剩余的存续期内进行优先弥补。如果有多个会计年度存在基准收益差额,弥补将从最早出现基准收益差额的年度开始。《基金合同》期满清算后仍未得到完全补足的,则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部分不再进行弥补。即T年的基准收益差额可以在T+1年进行弥补,若仍未完全弥补,则可在T+2年继续进行弥补,以此类推
25、直至《基金合同》期满。 2、 强制分红机制 如果瑞福优先存在基准收益差额,则在基金满足收益分配的条件下,一旦基金的可供分配收益大于或等于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差额的最低值,则开始对瑞福优先单独进行收益分配,每份瑞福优先的分配金额不低于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差额的最低值。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这种分配机制将持续至瑞福优先在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的基准收益差额全部得到弥补为止。《基金合同》期满清算后仍未得到完全补足的,则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部分不再进行弥补。 3、有限的本金保护机制 本基金为在《基金合同》存续期满时的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提供有限的本金保护,即在本基金
26、《基金合同》存续期满并清算时,如果清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基金份额面值,且每份瑞福优先的累计分红金额加上清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基金份额面值(两者之间的差额称为“本金差额”),则全部瑞福优先的本金差额以全部瑞福进取的累计分红金额和清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乘积二者之间的低值为限进行补足,如果全部瑞福进取的累计分红金额和清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乘积二者之间的低值仍然未能完全补足全部瑞福优先的本金差额时,则尚未补足的本金差额部分不再进行补偿。 本基金出现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情形时,如果瑞福优先存在本金差额,本基金将根据上述规定对其进行有限的本金差额弥补。 本基金出现
27、《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并清算的情形时,如果瑞福优先存在本金差额,其本金差额将不作弥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间内的任一开放日,如果瑞福优先存在本金差额,对于赎回部分的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其本金差额也不作弥补。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设立募集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份额总额上限为6
28、0亿份,其中,瑞福优先与瑞福进取的募集份额上限分别为30亿份。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瑞福优先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瑞福进取的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可参与两级基金中的某一级基金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发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五、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的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在《
29、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1、瑞福优先认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
30、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瑞福进取认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进取的认购份额总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每个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比例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两级份额的认购申请制定了比例确认方式,具体规则见相关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瑞福优先、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2、募集的基金总份额和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分别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32、》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部分 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瑞福优先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时开放一次,
33、接受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集中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开放日集中办理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在每个开放日前,基金管理人与主代销机构合作,安排不少于一周的集中申购、赎回期。集中申购、赎回期间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具体事宜,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34、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机构参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相关机构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方式办理瑞福优先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瑞福优先的申购、赎回分别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瑞福优先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5、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瑞福优先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瑞福优先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瑞福优先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瑞福优先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6、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瑞福优先的有效赎回申请为基准对瑞福优先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对于申购申请,如果经确认有效的申购份额大于赎回份额,则以赎回份额为基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经确认有效的申购份额少于或等于赎回份额,则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瑞福优先的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开放日(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37、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瑞福优先的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份额的收益分配权 投资者成功申购的瑞福优先基金份额将继承对应同等赎回份额的收益分配权,享受本基金为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实现及其投资本金安全提供的有限保护。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申购瑞福优先的最低金额和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持有瑞福优先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8、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瑞福优先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瑞福优先基金份额赎回。瑞福优先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
39、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80%。 3、瑞福优先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瑞福优先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在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40、电话交易等)等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瑞福优先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福优先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瑞福优先赎回金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开放日瑞福优先的赎回价格×(1-赎回费率)
41、 赎回费=赎回份额×开放日瑞福优先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计算中的申购赎回价格的确定方法参见本《基金合同》本部分第九、第5点之规定。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
42、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基金财产的清算参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计算并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为简便表述,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面值,、分别为T日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数,、分
43、别为截止T日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的累计分红金额(若T日为分红除权日,则该次分红金额自T日起相应计入各自的累计分红金额),为截止T日每份瑞福优先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与当年每份瑞福优先的应计基准收益之和。 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基金份额面值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MIN【(-)×(+)/,】+{(-)×(+)-MIN【(-)×(+),×】}/(+9)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9×{(-)×(+)-MIN【(-)×(+),×】}/(+9) (2)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但每份瑞福优先的累计分红金额加上基金份额
44、净值大于或等于基金份额面值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且每份瑞福优先的累计分红金额加上基金份额净值小于基金份额面值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MIN【+×/,+×/,PV-】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MIN【×/,×/,PV--)】}×/ 5、瑞福优先申购与赎回价格的计算 在瑞福优先的开放日,当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基金份额面值时,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价格等于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当基金份额净值小于基金份额面值时,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价格都等于基金份额净值。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45、 瑞福优先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价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瑞福优先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开放日瑞福优先的赎回价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开放日的下一个
46、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基金投资者瑞福优先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47、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二、拒绝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任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瑞福优先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
48、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福优先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赎回款项的全额支付或部分顺延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
49、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按正常程序接受赎回金额不低于相当于该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获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按照赎回价格确认原则得到的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50、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七部分 瑞福进取的上市与交易 一、瑞福进取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瑞福进取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