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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国内旅游合同.doc

1、GF2010-2402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大陆居

2、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合同编号:_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1、赴台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2、旅游者,指与赴台游旅行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游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3、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

3、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赴台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3)住宿费;(4)餐费(不含酒水费);(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7)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和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4)台湾地区小费;(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

5、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2、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

6、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4、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15、业务损失费,指赴台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注费、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6、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第二

7、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

8、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购物安排(赴台游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第三条签订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

9、传品赴台游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第七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

10、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

11、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9、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10、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先行赔付;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

12、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1、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及依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拒绝转团;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开具发票;4、拒绝赴台游旅行社在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安排;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

13、到的;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滞留不归;6、 遵守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8、行程中发生纠纷,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

14、拖延行程或者脱团;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第四章合同的变更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

15、成员同意时,赴台游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

16、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第十一条 转团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赴台游旅行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处理。第五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 不同意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在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团也不同意改变线路的,视为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

17、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赴台游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签注的,应当扣除签注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

18、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赴台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赴台游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违约责任1、赴台游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

19、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2、赴台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赴台游旅行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

20、违约金。4、赴台游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赴台游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赴台游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21、%;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赴台游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赴台游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赴台游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2、旅游者不听从赴台游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影响团队行程,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赴台游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22、。5、与赴台游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赴台游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赴台游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赴台游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在事前已尽

23、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协议条款第十八条 旅游时间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合计: 元(其中签注费用 元/人)。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旅游保险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赴台游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保 险 费: 元人民币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24、日通知旅游者。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应当支付赴台游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赴台游旅行社取消出团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25、、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赴台游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日期:年 月 日签约地点: 赴台游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26、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赴台旅游报名表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身体状况(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赴台游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

27、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以下各栏由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服务网点名称赴台游旅行社经办人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赴台游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GF-2010-2401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

28、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编号:_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1、出境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2、旅游者,指与出境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

29、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团体。3、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3)住宿费;(4)餐费(不含酒水费);(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7)导游服务费和出境社、境外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30、。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3)合同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5)境外小费;(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31、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

32、行为。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13、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

33、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16、业务损失费,指出境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

34、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8)购物安排(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

35、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出境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第三条签订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和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

36、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出境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第七条 出境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

37、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5、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

38、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9、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10、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13、积极协

39、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出境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及依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拒绝出境社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开具发票;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各项权利。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并对所填的内

40、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出境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2、向出境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

41、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8、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可以在征得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出境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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