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沙漠土地承包合同书甲方:内蒙 市旗政府乙方:威海金鼎海鑫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沙漠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 与 的道路; 西至: 北至: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一二年8月16日起至二O六二年8月15日终止。三、乙方所承包的沙漠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0元整。四、乙方承包沙漠土地后应积极治理,在沙漠土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2、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沙漠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沙漠土地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七、乙方在所承包的沙漠土地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八、乙方将沙漠土地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沙漠土地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九、甲方保证该沙漠土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
3、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二O一二年 月 日 附:平面图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