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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办法.doc

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金融工具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金融工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第二章 金融工具的分类 第三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2、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 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 其他金融负债。 第三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第五条 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

3、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构成实际利息组成部分。 第六条 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时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 第七条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对于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

4、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第九条 公司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 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三) 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四)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负债后续计量: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

5、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 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三)、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第四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

7、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第五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十三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第

8、十四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十五条 对单项金

9、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六条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

10、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十七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

11、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一)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

12、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则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项金额重大是指:应收款项

13、余额前五名或占应收款项余额10%以上的款项之和。 第六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第七章 金融工具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由财务部、证券部组成公司金融工具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公司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金融工具的计量机构,负责按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包括对金融工具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

14、十五条 财务部、证券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当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金融工具对外投资或融资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金融工具的取得、使用、计量的准确性是否公允和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精选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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