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舞龙舞狮演出合同书甲方:长沙臻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长沙中天龙狮演绎团甲乙双方就 奠基仪式 演出一事(以下简称“演出”)之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演出时间 :2012年8月8日。二、演出地点 :雷高路与长常高速交界处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演出总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2、合同签订后并演出结束,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即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 四、甲方责任 1. 甲方保证提供乙方演出场地时间的正常使用,且保证乙方在使用该场地期间(包括进、退场,布置期间不受任何非政府部门第三方的任何干扰)。 2.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前期提出对于本场演出而言足够、充分、
2、方便的所需必要设备予乙方使用。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未能如期进行或活动日期有所变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则视甲方违约,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乙方责任 1、乙方需在演出规定日期内进行本合同所规定之演出项目,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演出未能如期进行或活动日期有所变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将视作乙方违约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演出期间,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范围内活动,不得自行场内任何地方自行活动、参观。若由此发生不必要的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演出中不得破坏甲方场地上的任何设施,如有损坏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2、如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八、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后成立生效,90否则为无效合同。 2、本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乙方人员名单,演出及排练场次,经双方确认的活动方案等)构成完整的整体,合同正文与附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正文约定为准。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