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 屋 设 施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江北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现就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南桥苑51号房屋租赁一事,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房屋座落与重庆市江北区南桥苑51号附1号11,江北区南桥苑51号附2号,共计1520.75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五年,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 第三条(一)房屋租金:第一年(时间点对点方式计算)的租金:18249元月,年租金为218988元年。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月租金的基础上增长6%(保留元,角四舍五入),以后以此类推。
2、(二)房屋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打入指定银行账户。第一年半年度房屋租金支付时间为2012年 月 日前(支付半年租金金额109494元),2013年 月 日前支付另一半租金(每相隔半年时间支付一次),以后以此类推。 第四条 综合市场内设施、设备租金 (1)多功能教室、会议室(包括桌、椅、投影仪、音箱等)和市场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脑等,经过“基地”采取打包年租方式,每年租金20000元。 (2)孵化区、综合市场内的桌、椅,每月租赁费为50元套,以实际租用数量为准。 (3)乙方租赁综合市场内设施、设备须向综合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设施、设备租用表
3、,经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租赁。使用按实际时间(以月为单位计费)缴纳费用。 (4)在房屋租赁期间,综合市场内设施、设备如出现故障,在质保期内的由甲方负责联系维修,其它情况由乙方负责维修。若在租用期间因乙方原因损坏了的设施、设备,应由乙方及时修复、更换相应新设施、设备。 第五条 保证金 (1)根据市场运行规则和监督乙方向综合市场的家庭服务业预期方向发展,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一天内,向指定银行存入保证金(基地发展准备金)100万(大写:壹佰万圆整)。保证金10%作为事先赔付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合同期满,如未产生事先赔付事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90%作为乙方投入基地设施、设备等
4、发展的准备金。在综合市场运行过程中,根据企业投入综合市场发展项目的实际金额(凭有效凭证报销)方式逐次返还给企业。保证金须甲、乙双方(江北区就业局、重庆市至品家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章方可使用。 (2)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综合市场发展准备金),视为对出租物现状已完全了解,无论其它任何原因,乙方都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租金。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仅以现状出租该房屋。若乙方使用房屋需要其它的用电、用水等其它功能,由乙方自行协商解决,产生的费用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2.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已向乙方提供该房屋。 3. 合同期内甲方除社会公益性活动外,不得占用该房;如需使用,经双方协商处理。
5、 4. 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向乙方提供重庆市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 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网络、物业管理费及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须向第三方交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间房屋场地内的设施设备、水电管线路的维修维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改动原有网络、水电气管道等线路。 3. 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乙方对房屋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不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条件下,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房屋装修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可对房屋按行业要求进行装修施工,并向甲方申报装修价值;在租赁期满或
6、合同解除后,所有的装修乙方不得拆除,其所有权无偿归甲方;乙方拆除装修的,必须按照原始装修价值赔偿甲方。 4. 租赁期满后或合同解除后30天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搬出其自购的办公用品并将房屋交还甲方,且按照实际占用时间以前一期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乙方不能以任何借口逾期搬出及交还房屋。30天后,乙方如仍未按期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房屋内仍有余物,甲方有权以更换钥匙等方式收回租赁房屋,乙方未搬走之物均系抛弃物,由甲方处理;同时,须按设备移交清单上的物品归还甲方,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照价赔偿。 5.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30天以后,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须按月租金的20%天向甲方支付经济损
7、失。同时,应支付数额为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6. 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乙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7.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房屋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安全以及员工或客户的安全,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于门前“三包”以及油污等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 租赁期满,房屋的设施设备经甲方确认是否完好。对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 乙方作为改房屋的承租人、使用人,承担该物业的消防安全责任。 10. 租赁期间,若因甲方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乙方搬出或不
8、能正常运营的拆迁,乙方须在一个月之内无条件搬出,场地租赁费按实用时间计算。 第八条 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 1. 租赁期间,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一个月后,合同解除。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数额为一个月的违约金。 2. 租赁期间,因国家建设(包括市政建设、旧城改造、公益事业建设等)、消防验收需要或不可抗力的因素,甲方终止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一个月后,合同终止。 3. 甲乙双方若单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的损失和后果,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加盖骑缝章有效,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决。第十条 其他约定1.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出租人: 承租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附件:重庆市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暨综合市场装修工程负一楼,一楼使用面积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