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买卖合同 甲方:北京华宇亿凡商贸中心 乙方:北京赛恩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9号 签订时间:材料买卖合同买受方:北京华宇亿凡商贸中心 出卖方:北京赛恩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材料情况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暂定数量单价(元)暂定金额(元)备注1方木4000*100*50mmM3230014803404000.002电缆线三芯米8000648000.003电缆线四芯米175008140000.004电缆线五芯米60001060000.005焊把线75米15
2、00025375000.006电焊机450台502300115000.007火烧丝吨27053001431000.008电锤台70120084000.009大电镐台3086025800.0010小电镐台5052026000.00合计5708800.00第二条 合同价款2.1 合同价款暂定:57088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柒拾万零捌仟捌佰元整。最终结算以现场实际签收量及合同约定单价为准。2.2合同单价均为含税单价,包括材料运至买受方指定地点落地验收(含落地费用)前的一切费用。出卖方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提供假发票将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且与买受方无任何牵连。第三条 价款支付3.1 支付方式:电汇
3、。3.2 支付时间:此批材料送到现场后三个月内支付所供货款的90%,剩余货款在材料到场后三个月内付清。每次付款时出卖方须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收款收据(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第四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4.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含合同签订日)三日内开始交货。交货时间由项目部物资管理人员电话通知出卖方。4.2交货地点:全部标的物必须按买受方要求全部送至指定地点。第五条 材料的运输5.1 材料运输由出卖方负责。5.2 运输费用由出卖方承担。5.3 卸车:由出卖方卸车。第六条 材料的质量6.1 质量要求:质量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标准、规范要求,资料齐全。第七条 材料的验收7.1 验收方式:买受方根据国家标准
4、和天津市地方标准验收。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卸车,未经验收出卖方擅自卸车,买受方验收人员在送货单上有权拒绝签字;在使用时随时检查,如发现材料不合格,出卖方要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由此给买受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7.2 验收时间:每批货到现场后随机验收。7.3 买受方指定的验收人员:缪林涛、罗长平;出卖方指定的验收人员:陈津。第八条 双方的义务8.1买受方的义务8.1.1 按合同约定对进行验收。8.1.2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价款。8.2 出卖方的义务8.2.1 按买受方要求的时间供应材料。8.2.2 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材料。8.2.3 在供货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而不能继续正常供货时,应自情
5、况发生之日起壹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方。供货时保证进出车辆不会对施工现场造成污染。8.2.4 交付材料时须提供柒套材质证明书、试(检)验报告单、合格证、准用证、环保检测报告、公司备案手续等完整资料,资料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如提供资料不齐全买受方有权拒绝付款。8.2.5 出卖方人员应做好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范措施,因自身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出卖方自己承担,买受方概不负责。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买受方的违约责任9.1.1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赔偿因此给出卖方造成的损失。9.1.2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买受方延期付款总额的 万分之一 罚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9.2 出卖方
6、的违约责任9.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应材料,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另每延迟一天乙方承担货款总额的 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补偿给买受方,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 %;经买受方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按时供应,买受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2.2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材料,赔偿因此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在买受方指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买受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10.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10.2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 向 北京市海淀区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 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7、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或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双方无法预知且在发生后无力改变的事件,但是对由于管理漏洞而造成的事件不视为不可抗力。11.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11.3 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9号。第十三条 双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标的所涉及的债权及债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买受方 叁 份,出卖方 壹 份。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以下无合同正文)买受方:(公章) 出卖方:(公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顺义支行账号: 账号:0200 0059 0920 0240 194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