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醴陵市 乡(镇) 水库拍卖[租赁、承包]
合 同 书 (式样)
所有权方(简称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购买方【租赁、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加强水利设施管理,实现水利资源的优化配置,明确产权关系,建立起防汛保安,灌溉管理、综合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以促进水利设施的良性运行,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经乡(镇)政府研究、灌区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
2、 水库的经营管理、使用权以竟标方式向社会公开拍卖[租赁、承包],现已由乙方中标。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拍卖[租赁、承包]的水利设施范围及其功能现况:
乙方购买[承租、承包]的 水库(以下称“该工程”),为 乡镇所有,座落在 乡(镇) 村 组,该工程修建于 年,总库容 万立方,正常库容 万立方,现有灌溉面积 亩。
二、 拍卖[出租、承包]方式、期限、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将该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和使用权拍卖[
3、租赁、承包]给乙方。所有权仍属甲方。
出让[租赁、承包]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价款及付款方式:该水利工程出让[租赁、承包]价款总额为(大写) 元,分两期交清,合同签订时,乙方应一次交清的价款的 %即 元,剩余价款即 元,必须在 年底前交清,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三、 权益与职责
(一) 甲方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好改革前的一些遗留问题,帮助协调处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矛盾纠纷,为
4、经营者营造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
2、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水利工程实行行业管理;监督检查该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农田灌溉和安全运行情况;加强对该工程的行政领导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3、 组织召开该工程灌区的相关工作会议,协调相关工作关系;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调处水事纠纷。
4、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订该工程的维护、配套方案,并督促落实。督查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汛方案和防洪抢险命令,并承担防汛行政领导职责。
5、负责该工程的固定资产清点交付给乙方管理和使用(见附件:“ 水库资产移交清单”)。
(二) 乙方
1、依法享有灌溉、养殖、旅游等利用水利工程优势进行多种经营的收
5、益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占。
2、在合同有效期间,有权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但所收缴灌溉水费的20%要上缴原水管单位,并于每年年底前交清,不得拖欠。
3、切实承担起“防汛保安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防汛抗旱期间,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服务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顾全大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灌溉优先的原则;按防汛抢险的要求备足抢险物资、器材;及时掌握水情、险情,并随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报表和运行资料。
4、必须认真搞好水利工程管理、维修、维护,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工程用途。
5、负责搞好引水、
6、蓄水、放水工作,进行科学配水;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必须按设计要求蓄水,保障农田灌溉的需要,并力求扩大灌溉效益;当水面开发利用与农田灌溉发生冲突时,应无条件服从灌溉。
6、不得兴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水资源、严重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开发项目;不得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农田灌溉;不得损害社会公益事业和群众利益,不得损坏现有水利工程设施、设备。
7、负责管理和维修好该工程的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启闭设备、放水渠道、管理所等设施(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上报。积极组织灌区搞好渠道的清淤、维修工作。
8、在合同有效期间,应管好、用好各项水利设施。这些设施主要用于该工程的
7、蓄水、灌溉、防汛保安等,如超范围利用,必须经甲方同意。
9、合同期满(或依法终止合同)时,必须将原接管的固定资产如数如质(自然旧损的例外)交给甲方,不计折旧费。
10、在本工程辖区内新添置或改造的水利配套设施,合同期满时应一并无偿移交给甲方,不得搬迁或损坏。
11、缴纳信誉押金 元,如乙方在合同期没有违约,合同期满时全数退还或抵缴甲方的款额的一部分。
四、 其它有关事项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坚守信誉。违约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其信誉押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
8、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情节严重的;
②在防汛期不坚守值班岗位或不执行防汛方案和处险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因失职原因没有蓄好水或有水不放,造成大片农田干旱的。
④不按市防汛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除险加固方案
对本工程进行维护、维修,造成严重后果的。
3、乙方在原工程管理单位配合下,有责任收取该工程尾欠水费。乙方代收回的尾欠水费中提取30%作为其劳动报酬,余额交原工程管理单位。
4、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甲乙双方协商办理。
五、 合同签订与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甲方加盖公章,经公证机关公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监证机关、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监证机关签字盖章:
公证机关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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