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74.50KB ,
资源ID:1823228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82322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doc

1、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 从2006 年起,在全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农村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的原则,稳步推进,力争用2 至3 年的时间,在全省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

2、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二)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济与法定赌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 (三)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 (五〉鼓励劳动自救,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扶贫帮困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和促进其劳动致富。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四条凡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

3、低于所在县区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2、依法具有瞻 (抚、扶〉养关系,而瞻〈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瞻〈抚、扶〉养义务的; 3、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当年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或正在执行刑罚的; 5、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6、市州、县区市政府规定其他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计算   第六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农

4、业户口的成员会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计算。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医疗救助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保障标准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市州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保障标准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备

5、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地的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 600 元确定。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户结扎户应适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的标准。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保障按《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过政府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及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市州、县区市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6、 省级财政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600 元的保障对象每人每年平均补助 120 元 , 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区市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市州、县区市政府要整合利用现有的农村救济等资金,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捐助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县区市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将保障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专户,并在年终根据

7、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与各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情况考核挂钩。 第六章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参照省扶贫办《贫困户卡》确定的农民人均收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

8、由村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对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材料采取走访等办法调查核实并予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名册以货币形式按季发放,做到及时、准确、足额。鼓励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第二十

9、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制度。乡镇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 第七章社会救助   第二十二条市州、县区市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政策,采取措施, 在劳动生产方面予以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通 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要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殊困难人

10、员, 要明确帮扶人,实行包户服务。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区市政府要把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县级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牧、扶贫等部门配合。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特别是村级组织的力量,调动民政部门现有人员及乡镇财政所的积极性,保证农村居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审批和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附则 第二十六条已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且具备条件的地区,当前可全面推开;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