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协议甲方: 邓 鹏乙方: 刘正旭 第一条.合伙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和乙方共同筹划开办山里山外酒楼,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酒店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酒店,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营利益,经双方共同协议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与地址:山里山外酒楼(东莞市高埗镇冼沙二上坊恒康商业街二栋二楼)第三条.出资金额、期限及资金的投入权力和义务:1.甲、乙双方共同兴办山里山外酒楼,由乙方负责筹备资金,乙方出资人民币_元,占百分之八十的股权;甲方向乙方借支人民币_元出资,占百分之二十的股权。2.
2、 山里山外酒楼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3甲方跟乙方的出资借款须开立借据条,依据协议规定偿还,不能违约。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减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经营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金额;由甲、乙双方依据比例进行分配(甲方占利润分红总额的20%,乙方占利润分红的总额80%,由于乙方不参入山里山外酒楼实质的经营管理,所以乙方愿意出让利润分红总额30%给甲方做为酬劳,);山里山外酒楼的利润达到一定目标时,乙方有权在甲
3、方盈利分红中收取全部盈利的款项偿还乙方借支给甲方的出资款。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山里山外酒楼)偿还,在(山里山外酒楼)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双方的出资为据,按股权比例承担。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a.需承认本合同;b.需经甲、乙双方的同意;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a.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或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b.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c.退伙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商议后同意;d.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e.未经双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山里山外酒楼)造成损失的,应进
4、行赔偿。f.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山里山外酒楼)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g.甲、乙双方中另外一方退伙后,须按退伙时(山里山外酒楼)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3.出资的转让:允许任何一方有权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另外一方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后第三人才能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山里山外酒楼)的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为(山里山外酒楼)负责人,
5、由甲方全权负责管理工作,乙方无权干涉。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对(山里山外酒楼)进行日常管理;购进(山里山外酒楼)常用与日常的物资;负责(山里山外酒楼)的技术和经营需求。2.乙方的权利:参予(山里山外酒楼)的决策管理,对酒楼的经营有决策权;听取(山里山外酒楼)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与甲方共同决定(山里山外酒楼)的重大事项;乙方派两名工作人员处理每天的日常财务与帐务事情,甲方无权干涉,但此两人的酬劳由山里山外酒楼支付。3. 甲、乙双方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山里山外酒楼)财产的统一;分担(山里山外酒楼)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山里山外酒楼)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七
6、条.禁止行为:1.未经甲、乙双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山里山外酒楼)名义进行非经营业务的活动,其非酒楼业务获得利益归(山里山外酒楼),造成损失按实际进行赔偿。2.禁止甲、乙双方另外经营与(山里山外酒楼)有直接影响的事业。3. 甲、乙双方不得从事损害(山里山外酒楼)利益的活动。4.如甲、乙双方那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 甲、乙双方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山里山外酒楼)由于经营与管理不善连续三个月以上亏损;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
7、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果一方在未经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而转让其在(山里山外酒楼)中的财产份额,其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对象,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2. 甲、乙双方如果一方私自以其在合伙(山里山外酒楼)中的财产份额出资或抵押其他事,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另外一方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
8、担全部赔偿责任。3. 甲、乙双方如果有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事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4. 甲、乙双方如果有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应对其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第十条.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山里山外酒楼)发展为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甲方:_乙方:_年_月_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
9、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
10、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
11、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
12、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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