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发挥甲、乙方各方优势,提高经济效益,扩大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代理销售商,就具体操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内容如下: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在 南宁 等地区的独家代理销售商,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维护老用户,开发新用户,扩大甲方产品在上述地区的市场占有率,产品主要包括: 改性塑料及弹性体系列产品 。 二、合作方式: 1、 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甲、乙双方采取货到付款或款到付货一笔一清的结算方式,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2、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由甲方直接与用户签订
2、销售合同,合同价格若低于出厂价格则由甲方确定,反之,由乙方确定,销货发票由直接开具给用户;甲方按销售额给予乙方(2%)的佣金,合同价格超出出厂价格的差价部分扣除税金(即17%增值税)后由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注:出厂价格不高于同行业,同类型产品价格。 三、 货款结算 1、 乙方负责将每月的销售量统计后告知甲方,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发票。乙方负责催收应收货款。 2、 甲方支付乙方的佣金及利润分成按照月结的方式进行。 3、 每月底,甲方汇总当月实收货款金额,并于次月15日之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计算方式支付给乙方。 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当月应收货款未全部到
3、账,乙方应负责及时催收并承担未收货款的全部利息(利息标准按国家当期贷款利息率计算)。若当月甲方应收货款未全部收齐,则甲方暂不支付乙方佣金及利润分成;待次月回收货款后,上月应收货款的差额部分默认由次月收回的货款金额中补足(以此类推),补足上月差额后,甲方将应付的佣金及利润分成支付乙方。 注:以上过程,乙方不再向甲方出具发票; 四、 用户管理: 1、 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应将上述地区原有客户及产品移交给乙方接洽,统一由乙方进行优质服务,甲方移交给乙方统一管理的产品不提取佣金及利润分成;甲方负责产品销售的全部技术服务及售后质量服务工作,并配合乙方开展业务。 2、 乙方在上述地用户达到一
4、定数量时,由甲、乙双方定期招集用户召开洽谈会,费用由甲方负责。 3、 在代理期间如遇产品价格波动,双方视情况另行协商。 五、 责任与义务: 1、 在产品的开发及后续量产供货中,若遇到技术、品质等方面的问题,如以电话方式无法解决,甲方应及时派专人到现场给予处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2、 如供货产品因为技术、品质、生产、物流等出现问题(如产品性能与质检单或性能指标附表不符等),造成客户损失,经甲方或有关权威部门判定确实属实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费用。 3、 乙方可以以甲方办事处名义销售甲方改性塑料产品,不得以甲方名义(甲方书面授权除外)从事任何其他业务。如甲方发现乙方以甲方
5、名义从事其他业务并且属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乙方只能代理甲方唯一一家的产品,(注:第一条如果出现代理多家的情况, 第二条如果因乙方原因每年低于年初预定的计划(70%)(因汽车市场和其他不可控波动因素影响销量除外),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如果违背第一条同时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50000.00元经济补偿。 4、 甲方负责培训乙方专业知识,费用由甲方负担。 5、 如甲方某牌号产品在乙方市场区域内不能销售或销售不能时(时间自到货之起算90日内),因将该牌号产品及时全部退回,不得继续压库。 六、 违约责任:如本合同操作过程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承担人民
6、币50000.00元的违约金,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还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利息、运费、相应商务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费用)。 七、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 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在合同期内,若双方均无违约情况,该合同自动延续。 九、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重庆市人民法院解决及龙口市人民法院解决。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 方: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代表人: 代
7、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
8、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
9、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
10、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
11、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