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培训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培训一、危险废物简介危险废物的定义一般定义:一般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2法律定义: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列入名录的肯定是!未列入名录的不一定不是,需经过鉴别确定!3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危险废物属于危害性较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具有污染后果难以预测和处置技术难
2、度大等特点,一直是世界各国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4危险废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涉及面广危险废物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主要包括:具有重金属废物毒性的铬渣、铅酸电池、电镀污泥,具有感染性的医疗废物,具有腐蚀性的废酸、废碱,具有毒性的抗生素药渣,具有易燃性的废弃有机溶剂,以及废弃农药、废弃危险化学品、化工残渣等,目前名录共有49大类400余小类。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远超过粉煤灰、钢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例如,1吨铬渣可以污染20万立方米的水。据2014年国家环境统计年报统计,2014年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3000万吨,但据非官方统计目前全国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约在1亿吨。5危险废物的特性 危险废
3、物的特性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通常表现为:毒性()(包括急性毒性、三致毒性、浸出毒性、生态毒性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感染性(In)、毒特性(Tc)等。6危险废物的污染途径 直接危害:直接暴露(接触、摄入、吸收等)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间接危害:不恰当处置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如,食物链摄入、引发灾难事故、产生二次污染等。7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继续保持安静继续保持安静继续保持安静继续保持安静8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9法律法规固固体体废废物物污污染染环环境境防防治治法法(20
4、04年修订)医医疗疗废废物物管管理理条条例例(2003年颁布)危危险险废废物物经经营营许许可可证证管管理理办办法法(2004年颁布)10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1国家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08年6月6日),目前正在修订,已上两次部长专题会,拟同时出台豁免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
5、287号,2003年10月10日),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1医疗废物细化分成5类: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废物。12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6、177-2005)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8-2005)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9-200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2006)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13国家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原国家环保总局、
7、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发【2004】16号,2004年1月19日)“十二五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卫生部,环发【2012】123号,2012年10月8日),已完成中期评估,主要问题集中在规范化考核。14主要规范性文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 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
8、第65号)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应对甲型应对甲型H1N1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15国际公约与地方法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及其修正案案 上海、天津、浙江、广东、吉林、江苏、河南、四川上海、天津、浙江、广东、吉林、江苏、河南、四川等省份已有地方法规。江苏省(2009年9月人大通过,2012年1月修改)和南京市(2009年2月市人大制
9、定,2009年3月省人大批准)均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6重点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7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5年10月30日 颁布实施时间:1996年4月1日 颁布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修订时间:2004-12-29 修订实施时间:2005-04-01 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
10、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9(一)(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不适用本法。20(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三化原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全过程控制原则污染
11、者负责原则2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1、应尽量做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2、对于减少不了的危险废物要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3、对于再利用不了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22全过程控制原则全过程控制原则 对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23污染者负责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24(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三)固体废
12、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1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2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 3、“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4 4、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5 5、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淘汰制度6 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7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8 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9 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10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25 1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
13、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26 2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7 3 3、“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8 4 4、现场检查制
14、度、现场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295 5、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淘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15、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30 6 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31 7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特殊
16、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32(四)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四)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1 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2 2、行政代处置制度、行政代处置制度3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贮存分类、限时制度4 4、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5 5、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制度6 6、识别标志制度、识别标志制度7 7、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8 8、应急预案制度、应
17、急预案制度9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后期费用预提制度10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331 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已出台相关规定,有专门格式包括纸质备案。34 2 2、
18、行政代处置制度、行政代处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35 3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贮存分类、限时制度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
19、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仅针对经营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36 4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根据简政放权目前发证部门有所调整。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
20、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移送,适用“两高”司法解释。37 5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目前我区适用省危废系统,省内转移取消了纸质五联单,但可以要求提供电子联单。386 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
21、度、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装物上应有标签、场所应有标志!39固体废物图形标识40 7 7、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环保部规定,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不可缺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和征收。418 8、应急预案制度、应急预案制度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意即所有产生、运输或经营单位),应当制定
22、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4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颁 布 机 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 布 时 间:2001年12月28日 颁布实施时间:2002年 7月 1日 标 准 号:GB 18597-2001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前言 适用范围 引用标准 定义 一般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44(一)适用范围本
23、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45(二)危险废物贮存的定义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46(三)一般要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
24、漏胶袋等盛装。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4748 49(四)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50(五)危险
25、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原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仓库式)的设计原则的设计原则 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51危险废物的堆放危险废物的堆放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
26、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2、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5、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52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10、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11、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
27、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53(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收集经营单位)的运行与管理1、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2、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3、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4、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5
28、、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6、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7、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8、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9、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54(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安全防护安全防护 1、危险废物贮存
29、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场)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5、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5556三、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监察的要点)1、申报义务:为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的情况,固废法第4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备案)排污申报或专项申报(申报表)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账物相符、转移材料)3、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报批。(转移材料)574、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监察)5、贮存场所的管理(现场监察):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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