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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的权威案例: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doc

1、 自相矛盾的权威案例: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caseSubTitle#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4)民申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作者: 邢龙(德恒律师事务所) 附 判决书: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何细战、湖南力邦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约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时合同效力的认定   ——最高法院两则案例裁判观点比较与解读 签字和盖章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经步骤,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生效须经双方

2、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是很多合同采用的条款。然而,在实际签约过程中,有相当多的合同没有按照约定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往往出现合同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或当事人本人签名,而没有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或只有一方有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情况。面对这类未按约定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合同,其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如何把握其中的法律风险?笔者选取最高法院今年来判决的两则案例,就该问题的裁判观点进行比较和解读。   案例一: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6号)(本案系第一巡回法庭成立后作出的首例判决,第一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

3、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相关事实: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本合同生效条件如下:双方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盖章”。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协议书上有玉柴集团公司的盖章和授权代表“古堂生”的签字以及赛维太阳能公司的电子印章,赛维太阳能公司提交的内容相同的《供货协议书》为电子扫描件,其上面仅有玉柴集团公司的盖章和赛维太阳能公司的电子印章。此外,法院还查明双方另签订一份《补充约定》,强调该《供货协议书》只用于项目申报、不得挪作他用,并约定《供货协议书》所指的标的物的采购须按

4、公开招标程序进行。赛维太阳能公司在广西机电招标中心组织的正式招投标过程中,向该中心递交了针对相关标的而编制的投标文件,实际参加了案涉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告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其成立之时即产生拘束力。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供货协议书》生效条件的条款中明确约定,协议须经“双方授权代表”而非“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并且特别强调该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可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作为自然人的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个人名章而非加盖合同当事人的公章。在此情形下,即使未经授权代

5、表签字盖章而只是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依然足以引起合同依法成立的效果,但是,本案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这一特殊约定,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生效要件的设计上有着特别的用意与安排,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合同发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而事实上,赛维太阳能公司与玉柴集团公司的授权代表确未共同在案涉《供货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表明玉柴集团公司有关签署该协议书只是为了项目申报、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涉及《供货协议书》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该部分不影响法院对合同未按约定签字盖章部

6、分进行说理。)   案例二: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何细战、湖南力邦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67号)   相关事实:   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与何细战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了案涉《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后失效。”双方当事人认可协议系亲自盖章或签字,属真实意思表示。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协议均没有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法院认为:   中铁物资广州公司据以起诉的《股权质押协议》系由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与何细战双方签订的

7、真实协议,协议内容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成立。由于该协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协议,自协议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后失效。”该约定对协议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作了约定,其生效时间应理解为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协议生效。案涉《股权质押协议》虽无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但有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一方的印章以及何细战本人的亲笔签名,其效力更高于授权代表签名,应认定协议符合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该协议属生效协议。   解读:   比较以上两则案例,围绕双方

8、当事人所签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案情有所不同,但两则案例的共同之处在于:案涉协议均约定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方能生效,但实际上欠缺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根据最高法院上述两个案例的裁判观点,在合同约定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的情况下,未按照约定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此时合同是否生效,不能一概而论。   在案例一中,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双方单位盖章表明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有《补充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供货协议书》实际是用于项目申报,并非

9、真实履行供货协议,也即签订《供货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官认为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生效条件需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约定属于一项特殊约定,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生效要件的设计上有着特别的用意与安排,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合同发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反过来,既然合同对生效条件进行了特别的安排,而双方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也即没有遵从这种特别安排,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进行合理解释,表明双方当事人不具备真实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案例二中,双方当事人均自认意思表示真实,法官从签字盖章的效力大小出发,认为双方当事人本身签字盖章的效力高于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效

10、力,因此直接认定合同有效,从而回避了合同约定的生效须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约定。也就是说,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既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同双方不存在不受合同约束的意图,那么合同中关于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约定也就不属于特别的用意和安排了。   从最高法院以上两则案例的裁判观点看出,合同中约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而实际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的,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实际履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生效条件进行解释。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当事人本身已经签字盖章的,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合

11、同未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若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应当将该生效条件视为特别安排,即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合同发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仅有双方单位盖章或当事人本人签字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当双方当事人没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时,不能认为具备了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合同有效,最高法院的观点是应当将该合同生效条款视为特别安排,进行更加严格的界定和解释。   在商务活动中,有时签约一方并不能完全掌握对方的真实意图,或对

12、缔约目的的认识存在偏差,倘若此时合同对生效要件进行特别安排,比如约定必须由授权代表而非当事人本身签字盖章,而实际签约时却没有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有可能成为某一方日后规避合同义务,提出合同效力抗辩而设置的陷阱,对此应当引起高度注意。   此外,顺带提及案例二中“签字、盖章”的顿号应当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对此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判例:一种认为是选择关系,即本文案例二的观点,签字或盖章即可。一种认为是并列关系,即签字与盖章均应具备,如最高法院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指出: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

13、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该案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一书。鉴于最高法院在该问题上的裁判观点自相矛盾,笔者建议在制订合同文本时,一定要明确是“签字并盖章”还是“签字或盖章”,不要使用“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之类的表述,以免产生合同法律风险。 【案件正文】 #body# 【判决内容】 #judgmentContent# 【专家评析】 #expertAnalysis# 【实务建议】 #suggest# 邢龙(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和刑法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某大型央企总经理秘书。 德恒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于1993年1月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经过近二十年辛勤耕耘,获得中外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现已形成遍布中国和世界主要城市的服务网络和客户群。自2007年起,德恒一直排名全国律所前三强(据ALB排名)。 #disclaimer# #attachment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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