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合作协议甲方: 姓 名 ,身份证号 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 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共同经营木制品工厂,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751弄2-3号。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共同经营木制品工厂,设计、加工木制品。第三条: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第四条: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1、出资方式:甲方出资建设的工厂设备评估为人民币1,500,000,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在此基础上以75%重新计算,即1,125,000,大写一佰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乙方出资人民币371,250元,
2、大写叁拾柒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购买甲方33%的股权,占总投资额的33%; 丙方出资人民币371,250元,大写叁拾柒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购买甲方33%的股权,占总投资额的33%;甲方剩余34%的股权,占总投资额的34%;乙丙两方购买甲方股份的出资,归甲方私人所有,与后期经营合作无关。 2、乙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1,125,000元,大写壹佰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按投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
3、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投资比例为依据, 按比例承担。第六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退股 1.自愿退股。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股: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股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股给合作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
4、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注: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股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二、出资的转让。 不允许合作人擅自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特殊情况,经其他合伙人协商 后方可执行。 在转让方得到其他合伙人同意其转让部份财产或财产份额后受一下条款约束: 1、在同等条件下,合作
5、人有优先受让权。 2、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因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达成共识后方可执行,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 3、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财务出纳、财务会计及采购事宜同时负责部分业务事宜。 乙方负责工厂的经营管理。 丙方负责接进业务。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 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
6、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股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甲方职责:有义务为公司市场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管理,合理监督管理,以及整体运作个环节的协调统筹提供支持,同时为公司提供合法运营期间的社会公共关系的维护,保证公司在合法正常运营期间不受其他社会因素干扰。经三方协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委托与乙方负责。 2、乙方职责:有义务构建公司组织架构、组建团队,建立日常的生产管理体制。3丙方职责:有义务为公司市场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管理,合理监督管理,以及整体运作个环节的协调统筹提供支持,同时为公司提供成本核算的把控等技术方面的支持。4、甲方每年需为
7、工厂提供800万的产品订单,丙方每年为工厂提供800万订单且保证工厂拥有至少15%的利润,同时保证产品安装结束之后工厂收到至少75%的款项剩余款项3个月之内付至工厂。若甲、丙方无法完成要求的订单量,则需向工厂提供无法完成量的15%作为工厂运作的费用;乙方按时、保质、保量的无条件的完成甲、丙方交至工厂的订单,乙方无法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该协议第八条中第二条第4条作废,即甲、丙方无需继续保证工厂订单。如若遇到因质量或其他生产方面的过失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其他事项: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合伙人不
8、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活动。 二、禁止三方中的任何单独一方以合伙公司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三、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三方协商,达成共识方可执行,否则一律禁止。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股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
9、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委托第三方, 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
10、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_个工作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股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让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 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
11、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 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3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乙方: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丙方: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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