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或街道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
2、亩承包地(详见附件2)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二、转包/出租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 种形式计价: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 公斤(大写: ) (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 公斤(大写: )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3.其他。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
3、第 种方式支付:1.逐年支付。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 年增加 元。2.其他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
4、享受。5.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
5、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6.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接包/承租期满前 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转包费/租金的 %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租金的 承担违
6、约金。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七、其他1.签订合同时,对甲方留在转包/出租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等的处理约定: ;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约定: 。2.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甲方接受则乙方不负责修复
7、;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则遵循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3.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4.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申请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 村民(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 县(市、区)农村
8、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8.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在选择流转方式下划“ ”) 县(市、区) 乡(镇)或街道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序号地块名称四 至 界 限面积(亩)是否基本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东南西北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合计(小写) 亩 (大写) 亩 承包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村
9、民小组或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附件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申请表 县(市、区)_乡(镇)或街道_村或社区_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申请人(承包方)住所联系方式受让方住所联系方式转让土地状况地块名称四至界限面积(亩)是否基本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东南西北合计面积(小写) 亩 (大写) 亩转让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申请人(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经家庭成员协商同意,将座落于 等地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提出转让申请,并承诺转让后在转让土地的承包期内,不再以家庭承包方
10、式要求承包土地。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含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发包方意见(盖章)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11 -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
11、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
12、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
13、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