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键入文档标题选取日期 石材加工厂转让合同转让方:海南叠里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遵谭石材加工厂 (下称甲方)受让方: (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所有的石材加工厂转让给乙方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1、 转让标的:1-1甲方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用潭村附近的遵谭石材加工厂,包括现有的一整套石材加工机器设备、变压器、水电设施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办公室和加工厂场地所占土地面积约12亩。1-2详细的财产有:组合锯2台;龙门锯1台;切边锯2台;磨光机2台;3T叉车1辆;行吊车1台;供电变压器1台(线路完好);办公室1间、工人宿舍3间;卫
2、厕1间;无锈钢水塔1个;其他附属配套设施若干;加工厂场地所占土地面积约12亩,具体四至为东至粪合鱼塘,西至蔡泽瑞园界,南至公路边,北至王扬甫园界;1-3甲方保证上述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加工厂场地所占土地为甲方享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均不设任何其他限定权利,也没有任何纠纷,乙方对上述财产的现状已查看、试验。2、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2-1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上述石材加工厂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万(10,000,000)整,该款包含所有设备、设施及土地使用费等在内。2-2 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乙方将上述转让款汇入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公证提存的公证处的账号中,待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所转让的石材厂加工厂交付给乙方
3、后 日内甲方凭确认的交付清单由公证处付款给甲方。2-3 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协定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业务,费用由 双方平均分担或由 方负担。3、 石材加工厂转让的交付3-1 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由甲方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遵龙公路涌潭村路旁(粪合塘)即石材加工厂内进行清点交付。3-2 交付后加工厂遗留的石毛料及成品料由 方处理, 所得款归 方。3-3 交付完毕后甲乙双方在交付清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凭交付清点请求公证处付款。3-4 乙方的款项存到公证处的帐中后 日内甲方须与乙方进行交付。4、 石材加工厂交付前债权债务的处理4-1 交付前加工厂所负的所有债务及税费等均由甲方
4、承担,甲方保证交付前已全部结清,交付前的债权属甲方。4-2交付后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5、 其他权利义务5-1乙方受让石材加工厂后,在经营过程中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的政府部门手续的,甲方应积极配合。5-2 乙方受让的石材加工厂所占范围的土地,如今后政府征用,所得土地补偿款等全部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请求,甲方表示自愿接受。6、 违约责任6-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汇入公证处账户中后,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交付加工厂的,每逾期1日按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6-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的约定,今后政府征用该土地时不配合乙方向相关部门主张土地补偿款等,导致乙方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款等款项数额二倍的违约金。7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2012年 月 日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