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协议甲方: _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丁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经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以共同经营 项目: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作期限:第四条 保证金额、 方式、期限。(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所占股份为 %;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所占股份为 %;丙方出资人民币 大写 ,所占股份为 %;丁方出资人民币 大写 ,所占股份为 %;(二)各方以 方式出资,于_ 年_ 月_ 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 _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
2、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对合作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保证金额退回。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保证金额退回:就承包项目开发商所付工程款及保证金退回时,需首先按比例将各出资方的保证金额退回再结算盈余。(一)盈余分配:当将所有保证金额都返还给出资方后,再进行盈余分配。其盈余分配按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承担所有债务。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
3、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作的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项目的事由。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
4、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作人怠于履行其本协议约定的其在合作项目中的职责的;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如被除名人拒绝签收的,在按照本协议首页的地址发出信函5日后视为收到),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退伙的,在以被除名人出资抵扣对合作项目和其他合作人的损失后的剩余出资予以退还被除名人;如其出资还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被除名人需对损失余额另行赔偿。自愿退伙和当然退伙的,在退伙时,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
5、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按出资比例进行结算或者共同协商确定。(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项目的合作人。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一)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采购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和对外关系;丙方负责店面的日常管理和营销。(二)为了更好地开展合作项目,各合作人共同委托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 对合作项目进行日常管理;3. 出售合作的产品
6、(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 支付合作债务;5. 授权其他合作人行使相关权利。6、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投票表决决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营决策事项及利润分配方案须有过半表决权同意方可执行。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和合作项目的声誉;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4、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第九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享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合作人同意,除合作负责人外其他合作人不得私自以合作项目之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
8、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作期限届满;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 被依法撤销;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时由享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合作人自合作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9、。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7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0、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其他。(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本合同一式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三)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_ 乙方: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乙方: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 .5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