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代理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有关财务事项,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范围 1时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20 09 年 01 月到20 10 年 12 月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及财务人员会计培训。 2业务范围: 根据协商,乙方负责提供(A) 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B)代理记账(含整理原始凭证,装订会计凭证/账薄,编制纳税申报资料);(C)国地税纳税申报;(D)代理甲方参加各种税务会议,协助甲方
2、接受税务检查;(E)财务管理咨询顾问及财务人员定期培训;(F)办理纳税人税务年检手续;(G)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H)办理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I)代理缴纳税款和申请减免税、退税; (J)代办新设公司工商税务注册事宜。服务项目,如果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服务,乙方将按服务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甲方对提供的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在每月底28日前将当月有关的原始凭证送交到乙方办公地,因提供的资料、票据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影响乙方工作
3、质量,导致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处罚,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定期及时提供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资料。3、安排专人负责库存商品的购销存环节的票据登记、认真登记好实物台账。因库存实物台账填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造成的一系列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4.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 6.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等费用。 7.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河南省及郑州市各项税收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帐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 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6. 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必要时乙方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 7. 对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三次。8. 对甲方示意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
5、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代理合同。四、结算方式 每月代理记账服务费¥ 2000元,合同总金额 ¥ 48000 元 。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另外,乙方每年一次性收取300元的账簿费、会计报表及纳税资料纸张及打印费。在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相关事项时,乙方办事人员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由甲方负担。补充事项说明:经约定,乙方每月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即甲方每月支付 500 元给乙方,乙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五、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
6、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甲方特别书面说明外,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仍委托乙方从事财务代理事宜,上述条款继续适用双方,且合同自动延期。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最短委托期为一年,合同未满六个月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根据第三条第七款内容解除合同除外)。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甲方未支付服务费,本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支付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乙方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第三条第七款内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支付相当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乙方不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七、其他有关事项 1.甲方应留给乙方详细的联系方式,在报税期,需甲方提供公章及资料,如果与甲方联系不上,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2、本合同签订地点为郑州鑫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