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进出口代理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进出口代理通”业务是指进出口商品最终用户(以下简称“进出口用户”)委托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商”)代理其进出口商品,我行通过对进出口用户及/或代理商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为代理商/进出口用户提供开立信用证授信以及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押汇、出口贴现等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第二条 进出口代理通业务授信方式为专项授信额度,授信用途目前仅限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进口开证授信、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押汇、贴现等),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三条 办理进出口代理通业务的进出口用户与代理商之间应具备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经济纠纷和问题
2、根据进出口用户与代理商的关系紧密度和实际需求,我行“进出口代理通”产品分为代理通A模式、代理通B模式、代理通C模式和代理通D模式四种。 1、代理通A模式是指我行为进出口用户(系集团公司)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并由其授权代理商(系集团下属分公司/经营部或子公司)使用,在我行办理进出口融资业务。 2、代理通B模式是指在进口用户为代理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基础上,我行为代理商核定进口开证项下融资专项授信额度,并为其办理相关进口开证及其项下押汇业务。 3、代理通C模式是指在进口用户在我行已经获得贷款额度的情况下,进口用户、代理商与我行签订三方协议,由进口用户以贷款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承担代理业
3、务项下的付款责任,我行按照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直接为代理商核定进口代理开证专项授信额度,并办理进口开证业务。 4、代理通D模式是指在进口用户承诺对代理商特定进口开证业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第一性清偿责任的前提下,我行为进口用户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由进口用户授权委托代理商在额度内办理相关的进口开证业务。 第四条 代理通业务各模式项下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五条 代理通授信额度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按照总行有关贸易融资基本规定执行;授信项下进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等融资业务可以使用人民币或外币进行融资,利率按照总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代理通A模式业务基本规定
4、一、适用范围及授信要求 第六条 代理通A模式的适用对象为我行认定的集团公司客户(包括一类集团客户和二类集团客户),代理商为集团下属分公司/经营部或子公司。 第七条 根据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在我行为进出口用户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后,由其将该额度转授权给代理商使用,并在我行叙做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第八条 本模式下,在授信过程中需要着重对进出口用户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履约记录进行重点审查,并按照现行集团授信额度授权使用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九条 本模式下,授信方式为向代理商提供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可以包括所有的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二、业务操作要求 第十条
5、 各分支行须按照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按权限报各级信贷审批机构为进出口用户(集团客户)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并按现行集团客户额度授权使用相关规定为代理商核定贸易融资额度。 第十一条 额度批准后,各业务经办行客户管理部门负责与进出口用户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及额度使用授权书,与代理商签署相关的贸易融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其中额度授权使用书的签署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信用形式的公开综合授信额度转授权使用 1、授权分公司/经营分部使用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分部代表总公司使用授信额度必须签署格式化的《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授权分公司/经营分部以总公司的名义使用授信额度、签订合同,总公
6、司承诺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授权子公司使用 母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必须签署格式化的《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授权子公司以其自身的名义使用授信额度、签订合同,母公司承诺对子公司在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二)担保形式的公开综合授信额度转授权使用 授权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涉及到担保人的授权问题,各分(支)行须根据业务需要参考上述文件起草有关《授权委托书》,并报总行法律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各业务经办行按照我行集团客户额度授权使用相关规定,为代理商核定贸易融资额度后,由放款审核中心负责授信额度启用审核,并出具《额度启用通知书》
7、/《信贷业务通知书》。额度启用后,贸易融资额度控管和产品的具体审核与操作由业务经办行贸易金融部负责。 第三节 代理通B模式业务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授信要求 第十三条 代理通B模式适用于进口用户同意为代理商在我行办理进口开证及证下押汇业务出具连带责任保证的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 第十四条 此操作模式项下,我行根据进口用户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代理商核定相应的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可根据需要串用为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对进口用户的授信审查审批,除须满足我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以外,原则上还应是符合我行信贷投向政策的生产型或工贸型企业,且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五条 对代理商核定授信的主要依据
8、是进口用户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了解代理商对代理进口产品的经验、代理商与进口用户的业务往来记录等情况的前提下,可以相对弱化对代理商本身资信状况的要求,代理商本身财务情况仅作为授信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对授信方式、授信用途的规定: 1、授信方式为向代理商提供进口开证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开立进口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 2、授信额度使用必须是建立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上,对外开立的信用证或证下押汇业务的前提必须为进口用户和代理商的已签订了代理协议。 二、业务操作要求 第十七条 各分支行须按照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按权限报各级信贷审批机构为代理商核定相应的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可根据需要串
9、用为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第十八条 额度获得批准后,业务经办行客户管理部门与代理商签署《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并与进口用户、代理商签署《代理进口项下信用证业务三方协议(代理通B模式)》。其中,签署三方协议时需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三方协议可针对特定进口代理合同项下的单笔或者多笔进口开证业务。进口用户在签署三方协议时,须明确承诺对特定进口信用证项下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代理商必须提交与拟开信用证相对应的与进口用户签署的代理协议。 2、进口开证业务项下,进口用户在三方协议中须承诺,在信用证付款到期前将相应的付汇资金直接付至代理商开立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或在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押汇
10、的情况下,在押汇到期前将相应的资金直接付至代理商开立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用于偿还我行押汇款项。 第十九条 各业务经办行放款审核中心负责授信额度启用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信贷业务通知书》,开证额度控管和产品的审核及操作由业务经办行贸易金融部负责。 第二十条 具体业务操作需注意如下事项: 1、 代理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办理进口信用证押汇业务,需提交相关资料和开证/押汇申请书。 2、 分行贸金部应按照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审核与操作。 第四节 代理通C模式业务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授信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代理通C模式适用于进口用户已在我行取得贷款授信
11、额度,我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即办理完毕贷款项下放款手续,并将该贷款作为代理商在我行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付汇资金来源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该操作模式项下,我行为进口用户核定贷款额度,并在贷款额度内根据代理业务实际情况为代理商核定专项开证额度。在对代理商额度审查审批过程中,应着重审查代理商对代理进口产品的经营经验、代理商与进口用户的业务往来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我行与进口用户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与代理商、进口用户签署《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三方协议(代理通C模式)》(附件4),明确进口用户对代理进口开证项下的债务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二、业务操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经办行放款审核
12、中心负责授信额度启用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信贷业务通知书》,贸易融资额度控管和产品的审核及操作由业务经办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各业务经办行放款审核部门在进行放款审核过程中必须落实如下条件: 1、我行与进口用户和代理商签署《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三方协议(代理通C模式)》,与进口用户签署《借款合同》; 2、落实进口用户担保。如果进口用户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提供担保,各分行必须在担保合同中对贷款用途予以明确,注明所担保的债权将用于支付代理商在我行开立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 3、《借款合同》项下的放款审核手续已办理完毕,随时可以进行放款出帐操作,贷款款项作为进口开证保证金(如
13、要求)和对外付汇资金。 第二十五条 代理商直接向我行提交开证申请暨承诺书等相关开证资料,业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该业务是否为代理进口用户进口,并审查相关的代理协议等文件,保证金是否办理入帐手续(如需)。代理商自营进出口部分的进口开证业务不得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付款时,业务经办行可为进口用户直接办理贷款出帐手续,放款资金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直接划入代理商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信用证款项的对外支付。 第五节 代理通D模式业务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授信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代理通D模式适用于进口用户委托代理商在我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并由进口用户承担所有信用证项下债务的
14、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该操作模式项下,我行通过直接为进口用户核定开证授信额度,代理商在进口用户赋予其的代理权限内使用该专项额度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在授信过程中需要着重对进口用户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履约记录进行重点审查,不需对代理商进行授信,但必须了解代理商对代理进口产品的行业经验、代理商与进口用户的业务往来记录,进口用户的付款情况及核销记录等。 第三十条 进口用户付款责任的确认:进口用户、代理商和我行须签署《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三方协议(代理通D模式)(附件5),进口用户承诺对特定进口开证项下所产生的债务承担第一性清偿责任。 二、业务操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行须按照我行信
15、贷管理相关规定,根据进口用户与代理商签署的代理协议总额,确定合理的授信规模后,按权限报各级信贷审批机构为进口用户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三十二条 额度获得审批后,各业务经办行客户管理部门与进口用户签署相关的授信协议及《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并与进口用户、代理商签署《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三方协议(代理通D模式)后,报分行放款审核部门落实额度启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经办行放款审核中心负责授信额度审核无误后出具《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信贷业务通知书》,贸易融资额度控管和具体产品审核与操作由业务经办行贸易金融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具体业务操作中,经办行贸易金融部应严格按照所签署《三方
16、协议》的要求,对代理商提交的开证文件进行合规审核,确定其合理、有效性;同时,明确《三方协议》中各方文件往来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客户选择进行业务文件的传递,避免由此造成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五条 进口代理开证专项额度的授信主体为进口用户;代理商作为开证业务申请人,我行为其办理办理具体的信用证付款、国际收支申报及核销手续。 附件: 1:《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代理通A模式中用于向分公司授权)》 2:《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代理通A模式中用于向子公司授权) 3《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三方协议(代理通B模式)》 4:《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三方协议(代理通C模式)》
17、5:《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三方协议(代理通D模式)》 附件1 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 (用于向分公司授权) 中国光大银行: 贵行与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综合授信协议》”,同意按照《综合授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我公司提供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授信额度”)。我公司,以此授权委托书为凭,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我公司的分公司 (以下简称“分公司”): (1)以我公司的名义使用授信额度;并且 (2)与贵行具体办理使用授信额度的
18、相关具体信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就具体信贷业务签订单独的《贷款合同》或类似文件(以下称“《贷款合同》”)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件。 对于上述授权,我公司在此确认并同意: 1. 分公司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根据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以我公司名义与贵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构成我公司合法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我公司承诺按照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如果分公司和我公司均未按照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划相应款项抵偿我公司对贵行所负的债务,如扣划款项不足抵偿我公司对贵行所负的债务,贵行可采取《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任何手段向
19、我公司追偿,直至我公司偿清《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为止。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的终止不影响我公司对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已签署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 授 权 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 (用于向子公司授权) 中国光大银行: 贵行与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综合
20、授信协议》(以下称“《综合授信协议》”),同意按照《综合授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我公司提供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授信额度”)。我公司,以此授权委托书为凭,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我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1)以子公司自身的名义使用授信额度;并且 (2)与贵行具体办理使用授信额度的相关具体信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就具体信贷业务签订单独的《贷款合同》或类似文件(以下称“《贷款合同》”)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件。 对于上述授权,我公司在此确认并同意: 1. 子公司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根据本授权委托书
21、的授权以其自身名义与贵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构成对授信额度的合法有效使用,我公司在此承诺将督促子公司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和还款义务,并承诺对子公司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2. 如果子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贵行无需首先向子公司提起任何诉讼、仲裁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向子公司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我公司偿还子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对贵行的债务。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划相应款项抵偿子公司对贵行所负的债务,如扣划款项不足清偿子公司对贵行所负的债务,贵行可采取《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任何手
22、段向我公司追偿,直至我公司偿清《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为止。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的终止不影响我公司对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已签署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所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授 权 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三方协议 (代理通B模式) 编号:
23、 本代理进口开证业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以下三方签订: (1) 【 】公司(以下简称“进口用户”),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2) 【 】(以下简称“代理商”),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和 (3) 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其营业地址为
24、 鉴于: 1. 光大银行与进口用户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光大银行同意按照《授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进口用户提供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同时, 2. 进口用户与代理商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代理协议》),进口用户委托代理商代理相关进口事宜;同时 3. 代理商与光大银行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贸易融资
25、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贸易融资协议》)。 经充分友好协商,进口用户、代理商与光大银行特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为保证上述《代理协议》和《贸易融资协议》项下进口业务的顺利进行,代理商兹以其自身名义向光大银行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进口开证业务的具体细节如下: 进口商品名称 (中英文)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进口商品数量 开证金额 第二条 经三方协商,光大银行 □ 同意 □ 不同意(请在□内挑勾确认)为代理商叙做上述进口开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第三条 进口用户和代理商兹承诺,进口用户与代理商的委托代理关系真实合法,代理商向光大
26、银行申请进口开证业务项下具有真实合法的基础交易背景。 第四条 进口用户兹保证: 1、进口用户在进口信用证付款到期前将上述委托进口所对应的进口开证项下的付汇资金付至代理商在光大银行的指定帐户(帐号: )。 2、在光大银行为代理商叙做进口押汇的情况下,进口用户在进口押汇到期前将相应资金直接支付至光大银行,用于偿还代理商在光大银行的进口押汇本息。 第五条 上述进口开证项下,代理商向光大银行提供开证金额 %的保证金,并存入开立在光大银行的保证金帐户(帐号 )。 第六条 进口用户兹承诺,进口用户对代理商在光大银行叙做上
27、述进口开证业务项下除保证金以外付款义务的履行、相关债务的偿付及进口押汇融资的偿还(如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光大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押汇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保证期间为从光大银行垫款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或叙做进口押汇之日起2年。 第七条 进口用户兹同意,光大银行无需向代理商提起任何诉讼、仲裁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向代理商实现债权,即可要求进口用户履行代理商在进口开证/进口押汇项下(如有)的所有义务和相关债务。光大银行有权从进口用户在光大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抵偿代理商对光大银行的义务和债务,如扣划款项不足清偿代理商对光大银行所负债务,则
28、光大银行可以按照《授信协议》约定的方式或法律法规许可的任何方式向进口用户进行追偿,直至进口用户偿清代理商在进口开证/进口押汇项下(如有)项下对光大银行的全部义务和债务为止。 第八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有关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依法向进口用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加以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印章后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 法定地址
29、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三方协议 (代理通C模式)
30、编号: 本代理进口开证业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以下三方签订: (1) 【 】公司(以下简称“进口用户”),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2) 【 】(以下简称“代理商”),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和 (3) 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
31、光大银行”),其营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光大银行与进口用户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光大银行同意按照《授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进口用户提供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同时, 2. 进口用户与代理商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代理协议》),进口用户委托代理商代理相关进口事宜;同时 3. 代理商与光大银行于 年
32、 月 日签署了《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贸易融资协议》)。 经充分友好协商,进口用户、代理商与光大银行特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为保证上述《代理协议》和《贸易融资协议》项下进口业务的顺利进行,代理商兹以其自身名义向光大银行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进口开证业务的具体细节如下: 进口商品名称 (中英文)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进口商品数量 开证金额 第二条 进口用户和代理商兹承诺,进口用户与代理商的委托代理关系真实合法,代理商向光大银行申请进口开证业务项下具有真实合法的基础交易背景。 第三条 代理商为履行上述《代理
33、协议》项下责任,代理进口用户对外签定进口合同,并在向光大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向光大银行提交由代理商加盖公章的合同副本及开证申请书原件;信用证一经开立,代理商即认为光大银行与进口用户已办妥了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所需的一切必须办理的银行手续,包括对该信用证项下的全额贷款。代理商负责进行信用证项下的外汇核销。 第四条 进口用户在此承诺,开证业务项下,光大银行将依照代理商的指示行事;在代理商向光大银行申请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到期时,或在光大银行接到代理商要求支付合同项下预付款及/或保证金的相应手续后,光大银行有权将进口用户的相关款项直接划入代理商开立在光大银行的保证金帐户。对于因结算帐户、保证金帐户
34、在与代理商付款时所产生的经济纠纷进口用户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五条 代理商负责办理一切有关的银行手续(包括开证申请、信用证修改、付款等),并按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信用证项下的全部业务。 第六条 进口用户兹保证在上述信用证项下向代理商支付预付款及/或约定的保证金款项,并在进口信用证付款到期前将上述委托进口所对应的进口开证项下的付汇资金付至代理商在光大银行的指定帐户(帐号: )。 第七条 为保证进口用户履行其根据本协议第六条所负义务,进口用户将根据《授信协议》的约定向光大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所有相应贷款手续应在进口信用证开立之前办妥。该笔贷款仅限于支付上述进口信用
35、证项下保证金及/或对外付款。 进口用户兹授权,光大银行在上述《授信协议》项下签订具体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办理放款时,光大银行有权将上述《授信协议》/贷款合同项下款项直接贷记代理商在光大银行的保证金帐户,用作上述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及对外到期付款。 第八条 若由于进口用户资金没有及时到位,致使代理商无法正常对外开证及对外付款,则进口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九条 进口用户兹承诺,如其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之前撤销其根据本协议第七条向光大银行所做贷款申请,进口用户将对代理商在光大银行叙做上述进口开证业务项下除保证金以外付款义务履行和相关债务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光大银行在信用证项
36、下的垫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保证期间为从光大银行垫款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2年。 第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有关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依法向进口用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印章后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进口用户)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
37、其授权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代理商)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三方协议 (代理通D模式) 编号: 本代理进口开证业务三方协议(以
38、下简称“三方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以下三方签订: (1) 【 】公司(以下简称“进口用户”),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2) 【 】(以下简称“代理商”),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3) 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其营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9、 鉴于: 1. 进口用户与代理商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代理协议》),进口用户委托代理商进口商品/技术; 2. 代理商根据进口用户委托于 年 月 日以自身名义与国外卖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3. 进口用户与光大银行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贸易融资协议》)。
40、 就《买卖协议》项下进口信用证开立事宜,进口用户、代理商与光大银行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开证 1. 委托代理关系 为履行《买卖协议》,进口用户委托代理商以自身名义向光大银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代理商接受上述委托。 2. 代理权限授予 为执行上述委托,进口用户授予代理商下述代理权限(请挑勾确认): □申请信用证开立 □申请信用证修改 □申请信用证撤销 □接受/拒受不符点 □申请提货担保 □申请进口押汇 □其他(请列明) 3. 代理权限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进口用户需变更或
41、取消其根据本条第2款授予代理商的代理权限的,必须书面通知光大银行。 代理权限变更自光大银行收到通知时生效。代理权限变更不影响变更之前办理的业务的效力。 4. 代理法律效果 进口用户确认,代理商根据本协议在其代理权限内办理的信用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其签署的协议、申请书、承诺书、确认书或其他任何文件),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进口用户。 第二条 开证业务 1. 业务申请 代理商在其代理权限内,每次申请开立/修改/撤销信用证、申请提货担保、申请进口押汇、接受/拒受不符点等业务时,应根据光大银行规定相应提交《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开立保函申请书暨承诺书》、《进口
42、押汇申请书》、《承付/拒付通知书》等文件;上述申请文件须有代理商签章,并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进口用户确认(请挑勾),上述文件内容在提交之前已经其确认无误,□无须另行签章确认光大银行即可受理 □必须另行签章确认光大银行方可受理。 2. 业务受理 对于业务申请,光大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受理。 3. 保证金 根据本协议开立的每份信用证,需存入信用证金额 %的保证金。 上述保证金需存入进口用户在光大银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帐号: )。 4. 文件往来 □ 根据本协议办理的信用证业务项下需要送达开证申请人所有单据、文件、函电,光大银行送达代理商即
43、可,无须另行通知进口用户或向进口用户寄送副本。 □ 除信用证项下单据外,跟据本协议办理的信用证业务项下需要送达开证申请人所有文件、函电,光大银行送达代理商即可,无须另行通知进口用户或向进口用户寄送副本。 第三条 额度占用 进口用户同意,代理商根据本协议在其代理权限内办理的信用证业务,全额占用其根据《贸易融资协议》取得的授信额度。 第四条 信用证项下付款 1. 对外付款 光大银行根据开证之日有效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向受益人/议付行付款。 2. 进口用户义务 作为实际开证申请人,进口用户承诺对根据本协议开立的进口信用证承担最终付款责任,并保证在信用证
44、规定的付款到期日之前将足额外汇资金或等值人民币资金付至进口用户在光大银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帐号: )。 3. 信用证垫款 如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光大银行有权从代理商和进口用户在光大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清偿垫款本息。如扣划款项不足清偿,则光大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向进口用户进行追偿,直至进口用户偿清垫款本息。 光大银行从代理商帐户扣划的款项属于代理商执行进口用户所委托事务垫付的款项,由进口用户和代理商双方根据双方委托关系解决,与光大银行无关。 第五条 信用证项下押汇 1. 代理商在其代理权限内申请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光大银行有权决定是否
45、受理。 2. 信用证项下押汇资金将直接用于该笔信用证项下付款。 3. 作为资金实际使用人,进口用户承诺对根据本协议叙做的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承担最终偿还责任。如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逾期,光大银行有权从代理商和进口用户在光大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清偿押汇本息。如扣划款项不足清偿,则光大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向进口用户进行追偿,直至进口用户偿清押汇本息。 光大银行从代理商帐户扣划的款项属于代理商执行进口用户所委托事务垫付的款项,由进口用户和代理商双方根据双方委托关系解决,与光大银行无关。 第六条 信用证项下费用 1. 作为实际开证申请人,进口用户承诺对根据本协议
46、开立的进口信用证项下产生的一切费用承担最终付款责任。光大银行有权从代理商和进口用户在光大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清偿上述费用,如扣划款项不足清偿,则光大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向进口用户进行追偿,直至进口用户偿清费用本息。 2. 光大银行从代理商帐户扣划的款项属于代理商执行进口用户所委托事务垫付的款项,由进口用户和代理商双方根据双方委托关系解决,与光大银行无关。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1. 本协议经三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期
47、限从签署协议生效之日起到本协议项下最后一笔信用证付款责任履行期届满之日终止。 第八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协议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有关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依法向进口用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加以解决。 第九条 附件 根据本协议时办理信用证业务时,代理商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或代理商单独签署的协议、申请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其他任何文件,进口用户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或进口用户单独签署的协议、申请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其他任何文件,光大银行向代理商或进口用户发送的通知、函电或任何其他文件
48、以及信用证(包括修改后信用证)副本自动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效力。 第十条 生效条件 1.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公司(进口用户)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代理商)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