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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期租赁合同如何作纳税安排.doc

1、 “营改增”后跨期租赁合同如何作纳税安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试点。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在试点过渡期,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应该如何进行纳税安排呢?试点纳税人如有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经营租赁合同(下称跨期租赁合同),合同的标的物除极少特

2、殊情况外,绝大部分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合适,操作更简单呢?笔者通过分析前期试点情况来看,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对于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仅纳税额降低,操作也更加简单。“营改增”对跨期经营租赁合同的规定为保证“营改增”试点平稳过渡,体现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思想,减轻纳税人负担,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政策适用租赁服务,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同时,考虑到纳税人试点实施

3、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标的物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政策只适用经营租赁服务。同样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提供的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服务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实务中,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其合同的标的物除极少特殊情况外,绝大部分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对实施之

4、日前签订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两种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果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子目,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5%;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则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3%。不考虑营业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影响,营业税税率比增值税征收率高2%,纳税人缴纳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增加。例如,某试点地区(该地区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实施“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有

5、一笔在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合同规定,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该项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租赁费为80万元。如果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额805%4(万元)。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考虑营业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影响,则应纳增值税税额803%2.4(万元)。接上例,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考虑营业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影响,则应纳增值税税额803%2.4(万元),其计算结果和一般纳税人计算结果一致。对比上述两种方法,应纳营业税税额比应纳增值税税额多1.6万元(42

6、.4),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增加。两种计税方法的纳税申报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试点地区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也就是说,如果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就需要去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经对比两种计税方法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不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都可以按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试点期间提供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去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由于“营改增”,需要重新签订或者修订成符合缴纳增值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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