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转让协议转让方: 张爱华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范存福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愿将其在嘉峪关市精密件铸造厂投资的50万元全部转让给乙方,其中包括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本件转让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 伍拾万元整 (¥500,000.00 元)。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转让的房屋和院落有处分权,否则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2)甲方必须保证所转让的房屋和院落无办理任何抵押和经济纠纷等事项。(3)甲方必须办理好与本院落土地所有人将本院落土地使用合同变更为乙方。(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自签订协议之日起,院内所有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以后改建或转让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需有任何理由进行干涉。(2)自2015年3月8日起此院落土地使用税及水电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第四条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嘉峪关市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五条甲
3、方自本转让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市精密件铸造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六条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件转让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本转让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本转让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违约则赔偿未违约方违约金为转让费的一半。 第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统一号码:_ _ 地 址:_ _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统一号码:_ _ 地 址:_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