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避财务风险,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规范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控制、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决策权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子分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与具体实施、资本的筹集与使用投放、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控制、利润分配、资产重组、财务管理人员人事任免等重大财务事项,都
2、由母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管理是指公司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公司资金和资源。在公司统一设立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财务人员、统一制定财务制度、统一编制财务预算,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调度资金资源。分类控制是指公司按照财务管理职能将公司财务管理分为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三大类别。分级核算是指充分发挥各级财务机构的作用,公司在认真执行统一管理的条件下,母公司、各级子分公司分别对其负责的核算项目进行核算。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集中于母公司,全资子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外投资决策权;子分公司的举借债务、并购融资和租赁融资以及子分公司改制中所涉及的融资问题均由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分公司的对
3、外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限额以上的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母公司审批;子分公司的担保、合并、分立、转让、改制等资本运营活动决策权限集中在母公司;母公司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内部的资金结算、各子分公司超过限额的对外资金支付、子分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子分公司的资金收入以及子分公司间的资金调剂等事项由母公司统一办理和审批;子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由母公司统一支配、调度。第三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上,采用“大财会”的形式,不设双层管理机构,只在母公司设立资产财务管理部,各子公司不单独设置财务部,财务人员由母公司下派,下派人员业务上
4、受资产财务管理部监督指导,行政上受所在子分公司领导,行政序列列入所在子分公司。第六条 母公司财务职责主要为负责核算母公司的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对外投资的核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负责管理子分公司限额以外资金的管理;负责核算无法明确归属于某一子分公司的各项费用的核算管理。第七条 子公司主要财务职责为负责核算子公司限额以内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对外投资的核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
5、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负责子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上报和财务档案的管理。第八条 分公司主要财务职责为负责核算可以明确划分到本分公司的各项日常管理费用的核算,具体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职教费、劳保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水电费等。负责分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上报和财务档案的管理。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公司所有经济业务与财务收支项目均纳入预算管理范畴。全面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根据具体项目分解到月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保证各项预算数据准确、可靠,确保预
6、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质量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对于年度财务预算与年度财务决算存在较大偏差的分公司的负责人实行问责。对于未列入年初财务预算盘子的支出项目,资产财务管理部当年不予安排结算资金。第十条 公司各项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用款部门在业务发生之前应先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然后由各级领导对支出与否,支出金额予以审批,最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有关报账手续。因特殊原因急需用款而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支出超过事前审批金额的,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否则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第十一条 子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和费用开支实行限额制度。子分公司银行账户除保留注册资
7、本金或日常经营管理用一定额度内(该额度由管委会审批确定)资金外,其余资金必须存入母公司开立的集中核算银行账户,由母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等需要在决策审批后进行划拨和指定支付。子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开支在一定额度以内由子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支付,超过额度须报母公司审批。第十二条 公司费用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和“支出联审会签”制度。(一)母公司各项费用支出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和“支出联审会签”制度,所有费用开支在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后按照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计、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授权人)的顺序签字审批。(二)子分公司各项支出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和“支出联审会签”制度,所有开支在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后按照经办人
8、、子分公司会计、子分公司负责人的顺序签字审批。如果属于限额以上的支出,还需继续报母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支出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公司对按照审批权限由董事长签批支付的可研编制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工程款等需要在公司列支的工程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工程类资金)实行月度计划管理制度。工程类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周期为月度计划,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次月的工程类资金使用计划,具体编报要求、流程和计划效力如下:(一)工程类资金使用计划编报要求和流程1、工程类资金使用计划每月编制一次且编制的计划必须真实、可靠、完整、综合平衡,并附有关依据; 2、工程类资金使用计划,本着谁办理使用谁申报的原则进行申
9、报;3、当次编制的工程类资金计划中当次未使用的部分,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纳入下期进行编制,但编制部门必须加以说明;4、各部门编报的工程类资金使用计划一式两份,将使用项目、计算依据、预计使用日期、累计金额、情况说明详细列出,于每月25日前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财务管理部。5、财务管理部对各部门编报的工程类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复核、汇总,协调平衡计划,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审核,董事长将审核意见返还资产财务管理部。6、资产财务管理部将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的工程类资金使用计划表分解后返还各部门一份。(二)工程类资金使用计划的效力:1、不按要求编制并报批工程类资金使用计划的,资产财务管理部有权不安排资金使用
10、计划,漏报项目的,当期一律不予追加计划,因此对工作造成影响,由各部门负责。2、各部门已报的资金使用计划需使用时由经办人员提供相关支付依据(合同、工程计量、验收报告及各类具有支付效力的文书等),填具支付单据,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会计签字后再由资产财务管理部统一汇总后报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支付。3、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金额,为各部门使用资金的最高额度。4、财务管理部应严格按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各类款项的支付,严禁透支用款和超计划用款。(三)对于未列入年初财务预算盘子的突发、应急性支出项目,实行自上而下的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在项目实施前必须经董事长批准,报账时经办人员须向资产财务管理部提供相关审批
11、材料,否则资产财务管理部有权不予受理。、第五章 外来发票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外来发票接收部门是外部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发票,并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业务经办人员需在其提供给财务部门的大额发票(500元以上)背面签字。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对发票的种类、联次、抬头、开票单位、时间、项目、金额等进行专业复核、验证。对于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付款凭证,应及时退还业务部门更换。第十六条 母公司取得外来发票时,发票抬头(付款方名称)必须是公司全称: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在取得外来发票时,发票抬头
12、(付款方名称)必须是子公司全称。第六章 财务部门工作范围及要求第十七条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第十八条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
13、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第十九条 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
14、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第二十条.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七章 财务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包括凭证、账簿、报表、固定资产卡片、财务成本计划、财务预算、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存根等。第二十二条 各子分应指定专人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会计档案。每年年报完成后,将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送集团母公司统一管理。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登记查阅,当日归还。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查阅会
15、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我公司领导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管理人员应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查阅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由于会计人员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销毁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销毁时应由高新区审计局和公司资产财务管理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和盖章。第八章 工程成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
16、、工程决算的审定。第二十七条 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间结算程序。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财务
17、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第三十条 工程决算程序。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
18、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第九章 财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1)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2)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
19、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财产的购置与调拨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
20、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财产的清查、盘点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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