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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doc

1、 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随着2008年1月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后,正式实施。然而,早在2007年,许多未雨绸缪的企业便早已开始了迎接该法着陆的准备工作。由于《劳动合同法》新增了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也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等内容,在弥补前法空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企业的恐慌,一时间“辞工”“裁员”频见报端,形形色色针对企业的《劳动合同法》的讲座、培训走俏市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面对企业的频频出招,就业环境悄然变化,作为劳动者的我们究

2、竟应如何应对? 一、 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合同法》中将劳动合同种类细化,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录用劳动合同、聘用劳动合同、借调劳动合同、续用劳动合同和停薪留职劳动合同。如此一来可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范围将日益缩小:劳务合同——这一在昔日只需要提供劳动报酬及工伤保险就可合法用工的合同形态,曾是受到部分企业青睐的“万能”合同,目前仅对因特殊身份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在校生、离退休人员等)依旧适用,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方式均不能再签订劳务

3、合同,而要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受民法调整而受劳动法调整,这就扩大了受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除了非全日制用工,不必非得签订书面合同外,其他合同形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而且本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企业不签书面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企业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补偿。当应签而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满一年后,将视为“企业与劳动者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一大权益。国家希望通过这种立法促使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才能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而更主要的是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权益。 二、 企业提供工作服不得向员工索要

4、押金 一些企业要求劳动者穿着工作服上岗,然后一些企业却以此为由收取押金,往往劳动者的工作服还没穿在身上,几百元不等的押金已经忍气吞声地交到了企业手中。虽然国家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中,已对企业的该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行为,但《劳动合同法》中对此再一次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者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用工过程中,如果工作服是必须穿着的

5、应当视为企业给员工提供的劳动条件之一,而没有理由向员工索取费用,收取员工押金作为工作服费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所以,作为劳动者,我们要学会对于如此收取押金的行为说不。 三、 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者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时,试用期最多不超过1个月;当劳动者合同期满1年而在3年以内时,试用期最多不超过2个月;只也有在合同期限达到3年或者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才有权设定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当然,除了期限逐步递增外,试用期工资也有了由低到高依次排列的三条保障线,即: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在劳动合同对

6、于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挡工资。 另外,求职者,尤其应届求职者们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时,不能约定试用期;同一劳动者同一企业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遭遇“超长”试用期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适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在《劳动合同法》中,符合“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企业改制时本企业工龄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用工满一年企业不予签书面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均将成为企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而且只要员工提

7、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大大增加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劳动关系稳定了,不用天天想着合同到期,能不能续签,是不是又要换工作的事儿了。 但企业的忧虑也来了,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员工就不好辞退了?如果员工不好好做又不能辞退那怎么办? 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也没有许多企业想象的那么可怕。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质上就是在特殊条件下,企业必须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在解除条件上,除了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外,并无

8、其他区别,同样可以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解除;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上,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区别。其实这项规定主要是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此处需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该法实施后起算;而“连续工作满十年”则不受此限,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 五、 企业不缴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由于现阶段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各地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支付水平存在“差价”。于是,某些位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企业,正利用这一点,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用工地较高的缴纳基数和缴费比例,对非本地户籍工采取发放现

9、金“社保补贴”,或鼓励此类员工在户籍地自交社保的方式。这种“社保补贴”,表面上使员工每月到手的现金增加了,实则损害了员工的长期利益,增大了其劳动风险。虽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列》早有用人单位须在用工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规定,但此类情况仍层出不穷,此番,《劳动合同法》为了规范用工制度,将企业缴纳社保的义务进一步明确。2008年后,企业如此违规操作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首先,《劳动合同法》正式将社会保险新增为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写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详细情况。其次,如果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利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10、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是严重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员工因企业不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获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还可要求企业做出赔偿,在当地社保政策范围内,补缴其所欠的社会保险金。 六、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都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仍不胜任;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两条规定看似很像,但却有

11、不同,只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在“提前三十日”这个条件后,多了“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几个字。 但短短一行字,却使一些企业在理解此条时,常常与该法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混同,认为在这三种情况下,无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多长,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高枕无忧”解除劳动关系了。 但事实与企业的曲解并不形同,在这三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给员工的应该是: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加经济补偿金。 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我国企业带来了重大冲击,促使企业“向管理要效率”,同时,也吹响了劳动关系规范化管理的号角。与此同时,对劳动者也提

12、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更要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身职业技能,方能满足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哎日益激烈的职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

13、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

14、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

15、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

16、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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