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太阳示范工程 多晶硅电池组件供货合同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1兆瓦金太阳光伏并网发电示范项目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供货合同合同编号: 买方: 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卖方: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时间: 2011年 09 月 15 日合同签订地点:湖南永州 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1兆瓦 金太阳光伏并网发电示范项目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供货合同买方: 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卖方: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政策的有关规定,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1兆瓦 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
2、供货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于2011年 09 月 15 日签署本合同签订本合同。1、 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1) 合同书(包括本合同的补充合同);(2) 合同条款;(3) 本合同技术规范书及附件(4)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以上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对本合同的所有修改、补充、变更应由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协商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本身具有同等效力。2、 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卖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3、 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买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4、 合同价格 本合同总价为: 1000万 (大
3、写: 壹仟万整 ),本合同总价包括组件设计、制造、运输、保险及税金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5、 付款方式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6、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7、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方: (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卖方: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目 录第1条 定义第2条 合同设备适用范围第3条 价格及供货范围第4条 付款第5条 交货第6条 包装与标记第7条 技术资料第8条 技术服务第9条 保证第10条 违约
4、与索赔第11条 不可抗力第12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第13条 合同的变更、维修和终止第14条 合同生效第15条 其它合 同 条 款第1条 定 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买方”是指 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 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受让人。2.“卖方”是指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合法受让人。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4.“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本合同第3条。5.“合同生效”是指满足本合同第13条规定后合同生效。6.“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应供应的设备及相关资料。7. “技术资料”是指合
5、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安装、运行、维护、及技术指导等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8.“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提供技术配合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9.“合同现场”是指位于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1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写、双方确认的电话记录、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传真件、打印件(盖有印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11“质量保证期”是指设备到货之日后的5年。12.“设备缺陷” 是指因卖方原因导致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及材料缺陷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
6、)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保证指标要求的情形。13. “交货地点”:陆路运输货物电厂工地现场车板。14.“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日历日;“周”是指7天。第2条 合同设备适用范围本合同所提供的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仅适用于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严禁出口。若买方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组件用在其它项目上,则卖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并且不承诺组件的任何质保条款,对已经供完的组件除买方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向卖方补齐差价外。同时卖方仍将保留追究买方责任的权利。第3条 合同价格及供货范围合同价格、货物名称 单位:元(人民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块,瓦)单价(元/瓦)总价(元)多
7、晶硅电池组件YL235P-29b/1650*9904256块1,000,160瓦10.5010,000,160.00多晶硅电池组件YL240P-29b/1650*990块瓦合同总价小写: 10,000,160.00 元大写: 壹仟零壹佰六拾 元注:本合同多晶硅光伏组件货到项目现场(车面)单一价,包括生产、包装、运输、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费用及17%增值税。第4条 付 款4.1 货币种类:本合同使用人民币。4.2 付款方式:转帐/电汇。4.3 合同价款的支付4.3.1第一批0.5兆瓦资金500万支付预付款金额为壹佰万元整;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设备交货支付:金额为该发货批次组件金额扣除预付款
8、100万元和国家已给补贴367.5万元,即剩余部分57.5万元买方应在该发货批次组件运送至买方施工现场指定交货地点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4.3.2第二批0.5兆瓦资金500万支付预付款金额为壹佰万元整;2012年1月20日支付;设备交货支付:金额为该发货批次组件金额扣除预付款100万元和国家拟拨付补贴157.5万元,即剩余部分242.5万元买方应在该发货批次组件运送至买方施工现场指定交货地点后6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4.4买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第5条 交货5.1 本合同设备的计划交货时间及数量为: 201
9、1年10月11月12月2012年1月2月数量2128块500.08瓦块瓦块瓦块瓦块瓦2128块500.08瓦具体交货时间、数量于发货前60天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度,买、卖双方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发货规格、数量和时间。5.2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的地点车面交货(卸车由买方负责);5.3 本合同设备的运输主要采取陆路运输。5.4产品验收和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5.4.1验收时间:买方收到货物后7日内。5.4.2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等不符合约定,应在妥善保管产品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买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自收到货物之日起7日内未书面通知
10、卖方,卖方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5.4.3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不得提出异议。第6条 包装与标记卖方提供货物包装的形式和质量符合通用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GB/T13384)。产品采用纸箱进行包装,内部支撑和保护结构设计合理,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防雨、减震、防冲击的措施,能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包装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具有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指定现场。在包装箱的侧面标出了中心位置、装卸方式、储运注意标识等内容,以指导货运公司和现
11、场操作,保证货物运输和搬运途中的安全性。每个包装箱上都有明显清晰的“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标志,并标明包装箱内的部件名称。第7条 技术资料7.1卖方负责提供的合同设备需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及维护说明书。7.2若买方未按卖方提供的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维护导致出现问题的由买方自行负责。 第8条 保证8.1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质量优越的、没有设计上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8.2 卖方提供的设备的质保期为5年。 8.3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应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8.4卖方保证它是与合同设备和技术
12、资料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持有者。如果买方因在中国境内使用合同设备而被诉称非法使用或侵犯了知识产权,买方应通知卖方,由卖方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卖方应补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花费、赔偿或损失。第9条 违约与索赔除去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所确定交货期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超过合同约定14天,违约方每逾期一周,必须按逾期付款或逾期供货部分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违约方对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的义务。除不可抗力外,卖方不能供货,或买方中途退货或视作自动退货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
13、守约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守约方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第10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洪水、地震、严重火灾、战争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
14、同的执行问题。不可抗力对合同双方均适用。在签订合同后,由于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索赔要求。发生事件的一方应始终争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延期。第11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11.1对于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11.2提交正式仲裁的争议均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在北京予以最终裁决。11.3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1.4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11.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
15、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第12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和终止本合同一经生效,供货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供货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供货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供货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即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供货合同有关单位。第13条 合同生效13.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
16、或授权委托人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13.2 本合同有效期: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到期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第14条 其它14.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4.3 本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14.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14.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4.6 双方均有为本合同保密义务,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14.7 本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为中文,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通知、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以中文形式编写。14.8 本合同正本1式2份,副本2份;买卖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1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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