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合 同 一、 总 则 1、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订立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为使该物业服务保持在一个高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项目(以下简称“物业”、“该物业”、“本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2、 物
2、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二、物业服务期限 物业服务的期限为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物业服务费用 1、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点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报酬为每月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月),由乙方提供发票后次月15日发放。 2、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厂房0.0元/月/建筑平米,办公楼0.0元/月/建筑平米,地上车位 元/月/每个,车库车位 元/月/每个。收费方式为: 首期预收一年,以后每半年收取一次,收费时间为每期的首
3、五日向物业管理处交纳 。 3、电梯运行实行刷卡管理,每次0.0元,刷卡器的改造费用由物业承担,没有电梯则不收费。 4、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有权从未交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每日按应交费的3‰ 的滞纳金。 5、以上费用不包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更新费用。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根据甲方的销售计划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物业管理宣讲会、培训会以及答复客户和甲方的物业管理咨询等。 2、乙方对担任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培
4、训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和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等。 4、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工厂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5、环境卫生。 6、保安管理。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商铺公共区域内秩序。 7、装饰装修管理。 8、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的其他事项。 五、物业服务标准 1 、维修管理:工厂设备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工厂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达100%,维修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到100%; 2、工厂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业户档案。 3、环境卫生管理:对厂区清洁卫生进行管理;对垃
5、圾进行收集和清运;厂区管理有序;无乱堆放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化粪池及灭四害按国家标准执行; 4、保安管理:工作规范、作风严谨;维护厂区公共地区正常秩序;无因公司责任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及安全事故。对本物业内任何私人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业主及使用人应对自己的货物及人身意外等进行保险。 5、消防管理:24小时巡逻值班,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无因公司管理责任引发的安全事故。 6、业主/商户有效投诉率控制在5%以下/月,有效投诉处理率95%以上。 7、管理人员培训合格率在100%。 8、物业管理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 9、业主/租户对物业管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六、双方权利义务
6、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1.2 监督乙方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1.3 有权向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1.4 遵守本物业《厂区业主临时公约》和其它物业管理规章,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1.5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6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守则》及其他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7 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1.8 要求物业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对其承租人、使用 人及访客等
7、因违反本物业《厂区业主临时公约》、《装修守则》等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1.9 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等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违章搭建。 (2)占用或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3)占用、损坏或擅自移动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路灯等公用设施设备。 (4)随意倾、堆放、丢弃垃圾或杂物,高处抛物
8、践踏、占用绿地,毁坏绿化,破坏、污染景观设施,损坏、涂画公共标识和建筑物。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共用部位设置摊点。 (6)未经物业管理处及相关政府行政机关同意,擅自在厂区共用部位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设立广告牌。 (7)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8)干涉甲方对本物业的管理和对物业提供的维修服务。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本厂区区域内其它禁止的经营行为如:中式餐饮、KTV等经营影响第三方利益的行为。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 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的
9、约定收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报酬。 2.2 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物业的设计、施工及公用设备设施情况提供专业化建议。 2.3 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物业销售所需的物业管理资料等。 2.4 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设施、保安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规章。 2.6 有权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章的行为,对甲方及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以及《厂区临时管理规约》、《装修守则》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警告、制止、与业主协商解决、索赔、起诉等法律措施。 2.7 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
10、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2.8 向甲方提供甲方产权房屋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2.9 依据本协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高层电梯运行费、装修管理费等。 2.10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2.11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12 公共地方不得设立未经主管行政部门/乙方批准之任何广告。广告权益属于乙方。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所述双方之各项义务均应得到妥善及时的完成,任何一方若延迟或不当的履行义务,均应赔偿对方因此而蒙受的一
11、切损失。 2、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3、 乙方不能达到甲方管理服务要求,甲方有权随时终止管理服务合同。 八、其他 1、名称及标识所有权甲方:承认名称及全部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 版权以及标志(标记)均属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专属财产。双方均有权免费在与物业有关 的所有推广材料上以及推销宣传上使用对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标志和名称。 2、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 除责任。若不可抗力发生在一方迟延履行其法定或
12、约定的义务之后,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90天以上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本合同因此被终止时,各方应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争议的解决。由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而产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 任何争议、异议或索赔,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协商。如果在发出该通知之日后三十日内争议尚未得到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秦皇岛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现行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乙方按本合同取得的全部
13、报酬,如须缴纳中国境内所征收的一切税款、关税或费用将由乙方自行负担。 5、合同期满,甲方在选聘物业的管理企业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6、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均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企业资质(附件)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日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日期: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