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功稳 与 佛山市昌明置业有限公司 签订的 物业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佛山市昌明置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李功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物业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2、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甲方将拥有的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雅乐轩酒店商铺5、6、7号铺面(以下简称“该物业”)租予乙方(见附件一)。 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230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用途 该物业用途为:餐饮经营,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该物业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物业租赁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共计60个月。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物业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免租期 4.1该物业每月计租标准(不含税)
3、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19550元),该物业租金标准每年上调5%,,直至本合同租约期满为止,具体租金如下: 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月租金¥:19550.00元 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月租金¥:20527.00元 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月租金¥:21553.00元 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月租金¥:22630.00元 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月租金¥:23761.00元 4.2租金支付:乙方须于每月1日前将当月租金一次性交纳给甲方或汇至甲方指
4、定银行帐号。 4.3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4.4乙方享有贰月的免租期,免租期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押金 5.1 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万玖仟壹佰元整(¥:39100.00元)作为租赁押金; 5.2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租,结清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后,凭乙方租赁押金收据甲方应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六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产生费用如:水费、电费、网络费、电话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向有关部门交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 物业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或出借该物业的全部或部
5、分面积。 第八条 装修和改建 8.1该物业的装修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8.2乙方应于甲方交付该物业之日起30日内办妥装修申报手续,乙方装修作业应在免租期内完成。 8.3装修作业应尽量封闭进行,不得在该物业外的共用部分堆放装修材料及作业产生的废弃物等。 8.4甲方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后,乙方如因经营需要确需改建,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取行甲方同意。有关改建不得影响该物业主体结构及安全,且改建所需费用乙方承担。 8.5因乙方装修原因导致甲方物业主体、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9.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收取乙方的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
6、9.2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物业主体及其公共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9.3若乙方在租赁中需要甲方提供该物业的资料和办事中需要甲方支持配合的,甲方应给予以协助。 9.4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物业,依法经营;不得在该物业内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9.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依法缴纳因经营所产生及政府部门所征收的各项税费。 9.6乙方须承担该物业在租赁期间的消防管理责任,凡因乙方过失发生火灾对甲方物业的直接及连带
7、损失,乙方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必须每年为该租赁建筑物购买保险,且必须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受益人为甲方。 9.7乙方对甲方正常的物业安全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移的,要与甲方配合。 第十条 物业的交付及返还 10.1交付:甲方应于2013年11月 1 日前将物业交付给乙方。附件二《物业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物业交接书》经双方交验签字确认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10.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附件二《退租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物业本体上的装饰装修不可
8、拆移,非附着在物业上的可移动物品除外。返还后,对于该物业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1该物业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1.2.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1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3.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物业达10日的。 11.3.2交付的物业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11.3.3交付的物
9、业危及乙方安全的。 1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物业且没收押金: 11.4.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 11.4.2欠缴各项费用达¥10000.00元的。 11.4.3擅自改变该物业用途的。 11.4.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物业主体结构的。 11.4.5擅自将该物业转租、转借给第三人的。 11.4.6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开业的。 11.4.7利用该物业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结清该物业租赁
10、期间所欠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得要求退还押金并应支付甲方一个月租金(按退租时应收租金标准执行)作为违约金。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该物业,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除退回乙方缴的押金外,还须向乙方支付装修费用损失(装修以¥1000.00元/平方米标准每年以20%的折旧计算)。 12.2租赁期间,乙方依据11.3条解除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返还押金为违约金,并要求甲方赔偿装修费用损失。 12.3租赁期间, 甲方依据11.4条解除合同,则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并要求乙方在结清费用后支付解除合同的月租金3倍金额的违约金 12.4甲方因不能如期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楼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
11、租金1‰的滞纳金。 12.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1‰的滞纳金。 12.6租赁期间,乙方如未按时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的,每延迟一天按拖欠金额1‰向甲方缴交滞纳金。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13.1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东莞市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13.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与本合同同等之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
12、方、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7






